安徽师范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校聘”暂行办法

编辑:章姗姗 预审:孙月婷 终审:孙月婷 时间:2024-10-29 点击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三大行动”计划,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根据学校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发展需要,充分发挥 “校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帽子”、唯论文、唯项目等倾向,不简单以量化的指标作为直接判断依据,注重教师专业特长,提升队伍整体水平。

第三条  校聘职称不上报教育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定,仅在校内使用。

第四条  校聘职称人员,在校聘期间可以正常参加学校组织的常设职称评审,以取得常设职称。

第二章  校聘职称

第五条  校聘仅限于教师系列职称中的教授和副教授。

第六条  实验等其它辅助系列职称不实施校聘。

第七条  校聘职称不实施岗位分级聘任。

第三章  校聘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校聘职称人员为安徽师范大学在岗专任教师,并且原则上为学科教学论教师或术科类教师。

第九条  校聘职称人员达到学校职称条件,但由于职称指标限制尚未晋升人员;或尚未达到职称条件,但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育人实践等方面取得了显著业绩成果人员。

第十条  校聘从严遴选,严格控制数量。

第四章  校聘程序

第十一条  校聘程序

(一)学院推荐。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推荐。

(二)部门审核。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相关申报材料。

(三)组织评审。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确定申请人员是否达到校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业务要求。

(四)学校审定。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是否校聘。校聘职称颁发相应校聘证书。

第五章  校聘管理和待遇

第十二条  校聘一个聘期为3年,一般聘任一个聘期。

第十三条  校聘聘期内可以正常申报晋升常设职称,能够晋升常设职称的,校聘自动解除。

第十四条  校聘职称可享受校聘职称津贴,额度为校聘职称对应常设职称晋升前后的岗位绩效差额(即基础津贴、岗位津贴和基础绩效奖三项的差额)。聘期满后校聘津贴取消。

第十五条  校聘职称人员考核参照对应的常设职称人员岗位职责进行岗位考核。

第十六条  聘期内不能正常晋升职称的,聘期满以后,取消校聘职称。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在校聘期间退休或调出的,按照原实际职称对待。

第十八条  在聘期内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或不能完成岗位职责的,取消校聘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师范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任制”暂行办法》(校人字〔2020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