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干事创业的活力,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特设岗位是我校在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情况下,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特殊需要,为引进和聘用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
第二条 原则上在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设置。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三条 申请特设岗位人员条件
(一)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项目或课题,确需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二)符合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相关规定,符合特设岗位条件,且确因工作需要急需聘用的专业技术人。
(三)新申报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人选;或获得国家级荣誉;或在技术攻关、科研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且在本行业、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近三年引进人才,如论文达到职称条件,在某些方面特别突出可申请相应的特设岗位,学校从严择优遴选。
第四条 特设岗位一般设置为高级职称四级或七级岗位。
第五条 特设岗位的任职条件应高于学校相应常设岗位的要求,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说明书。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特殊情况下,根据“一人一议”“特事特办”方式处理。
第三章 设置程序和权限
第六条 个人提出特设岗位设置申请,明确理由、具体岗位,填写《安徽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备案表》,经学校评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设置特设岗位后,学校应在6个月内按规定完成岗位聘用。
第八条 引进特设岗位拟聘人员,应符合公开招聘或交流调动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第四章 人员聘用、考核和待遇
第九条 特设岗位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研究项目(课题)的,可根据任务期限设置聘期,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工作任务未按期完成需要延长,且聘期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须按规定程序经备案后,适当延长聘用期限,最多延长一个聘期。
第十条 按特设岗位具体等级确定所聘人员的基本工资待遇。对于特别优秀的,经学校研究,可以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具体按照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岗位说明书和聘用合同,加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分配、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岗位核销
第十二条 特设岗位申请
(一)近3年高层次人才引进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原则上纳入特设岗位系列。
(二)当年高层次人才引进人员申报绿色通道未晋升的可申请特设岗位。
第十三条 特设岗位考核合格,聘期满2年后取得代表性业绩成果(教授须新增发表A4类及以上论文或获批A3类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副教授须新发表A5类及以上论文或获B2类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经个人申请,可转聘为常设岗位,原特设岗位聘用期限可合并计算。特设岗位聘期内,未取得代表性业绩成果,按照特设岗位聘期协议,学校应及时办理特设岗位人员解聘手续。
第十四条 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期满或聘期内解聘的,学校应在1个月内按照备案时管理权限报请核销该岗位。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安徽师范大学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校人字〔2022〕7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