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民主治校,推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处理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督查小组,由纪委办(监察处)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主要负责监督检查信息公开事项是否真实全面;有关单位是否履行信息公开的各项义务;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及时、准确地按要求公布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内容,同时自觉接受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检查。 信息公开后,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收集学校师生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要及时答复,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主动落实信息公开各项规定,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把信息公开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与其他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三、主要内容 第九条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重要文件; (三)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四)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五)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类评优评先,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申请与管理规定等涉及学生利益的各种事项; (六)学校教职工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因公出国(境)情况,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等涉及教职工利益的各种事项; (七)学校财务、资产与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等情况; (八)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维修项目的招投标情况等; (九)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可以根据需要,向学校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公开。学校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四、程序与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信息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园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申请获取有关信息,应填写《安徽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十四条 学校办公室应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公开范围、公开程序、公开时限,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公开事项、责任部门等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尚未公开的原因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八)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七条 学校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答复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对于学校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相关单位对信息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提交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裁定。 第十九条 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五、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把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单位或个人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捏造事实;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全体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学校师生和社会公众可通过监督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督查小组反映意见和建议;认为学校未能切实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每年9月底前,各部门、各单位要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信息公开情况,领导小组对全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学校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并公布上学年度学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