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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编辑:周文洁 时间:2013-11-28 点击率:

委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200810月,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明确在草拟行政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并据此做好主动公开等有关工作。近年来,这一制度得到了较好执行,但仍然存在公开属性缺失或不准确、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没有及时公开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厅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适用范围

以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等名义制发的行政公文是省教育厅政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发文办理的同时确定公开属性并做好有关工作。鉴于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合署办公的实际,以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也应当参照行政公文的要求执行。
     各处室(单位)自行制发的工作函件,应当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具体要求由各处室(单位)结合实际,予以明确。
     二、理解公开属性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公开属性的确定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日常工作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反映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当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的,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公开的公文,应当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其他公文,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在具体操作时,行政审批事项的批复,可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教育系统内的一般工作通知、会议通知等,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涉密公文,应当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属于未定事项的请示和报告、不同部门之间沟通商洽工作的函、尚在讨论中的会议纪要,可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其他公文,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开属性。
     三、严格保密审查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循《安徽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在草拟公文时,应当首先进行保密预先审查,并在《文件拟稿封面》上勾选公开属性初步意见。拟稿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在审核时,应当对公开属性进行初审。办公室(秘书科)在进行政策文字审核时,应当对公开属性进行复审。委厅领导在签发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办公室(文档科)在登记和用印时,应当对保密审查情况和公开属性确定情况进行复核,对公开属性缺失的公文暂缓登记和用印。对于涉及重大事项且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公文,可由拟稿处室(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委厅保密委研究审定。
     四、规范公开程序
     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认真做好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拟稿人应当在登记和用印时,将公文的最终电子稿当场提供办公室(文档科)。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该公文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负责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及时在安徽教育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本级文件栏目发布。对于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公文,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秘〔201396号)要求执行。
     五、严肃责任追究
     认真落实《安徽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要对相关处室(单位)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办公室要每月对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结果。
     本通知印发后,请各处室(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将有关要求传达到每一位工作人员。



                                               安徽省教育厅
                                             2013年9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