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新修订的《安徽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业经2015年6月18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22日
安徽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工作,加强学位授权学科建设,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和发展需要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安徽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对与学位教育相关事项进行评定与审议的专门组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一)指导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工作,制定学位点评估与动态调整方案,审议学校拟主动撤销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
(二)制定、修订和解释本校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三)作出授予或撤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审议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审批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申诉;
(七)负责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检查,根据学位论文的抽检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八)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安徽省学位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超过25人的单数。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若干名;委员由有关校领导、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培养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校长聘任。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博士、硕士学位办公室和学士学位办公室,博士、硕士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主任由分管学位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学士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任由分管学位工作的副处长担任。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
第六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评定与审议学院与学位教育相关事项。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师德良好;
(二)工作在本校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取得较为突出的业绩,并了解国家、学校有关学位教育与管理的政策;
(三)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研究生导师。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主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程序,审议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议题,必要时可开展调查、审阅有关档案;
(三)独立表决权;
(四)本工作条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工作;
(二)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人选;
(三)召集并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四)提议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临时会议;
(五)审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义务:
(一)遵守法律规章,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公平公正地行使权力;
(三)参加会议和其他相关活动,积极讨论相关议题;
(四)履行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
(三)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学术道德及本工作条例相关规定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影响;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如届中出现委员缺额,根据本工作条例予以增补。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六月、十二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与学位教育相关事项。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或主席会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并向其后举行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可通过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其中一般性事务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重要事项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应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不能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表决记录由主席签字后生效,签字日期即为表决生效日期。
学院教授委员会召开学院有关学位教育事项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表决时同意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或者有可能影响审议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事项时,相关委员须回避。
第十八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席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和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办公室接受个人或组织的书面申诉请求。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三分之一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申诉人如对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安徽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3年12月发布的《安徽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校学位字〔2003〕1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