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基本信息 >> 规章制度 >> 正文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党委常委会工作规则(试行)

编辑:雷桁 时间:2015-04-30 点击率:

师发〔2012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党委常委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关于<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和《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常委会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向党委全委会负责,每年报告12次工作,并接受党委全委会的监督。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学习传达上级组织重要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校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第六条  讨论决定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老干部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  研究确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发展规划。

第八条  讨论决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九条  根据上级规定和校长办公会议建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学校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及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调整、人事编制、年度进人计划、人才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筹措和使用等重大问题;

(四)学校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产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学校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关系到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并分管某一方面工作;党委常委按照分工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委常委的监督。党委常委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的检查、督促,自觉维护党委的团结和统一。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议是学校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党委常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常委。非党委常委的校领导、负责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学校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议的议题要严格按照程序确定。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事先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或者由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报党委书记审定;也可由校领导直接提出,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

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分管党委常委对所涉及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党委常委会议不予讨论。

第十六条  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12天送党委常委。

第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常委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需要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形成党委常委会决议、决定。

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或事先咨询有关专家和组织。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时,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拟任干部人选采取票决制的方式进行表决。

对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干部任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二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议、决定,根据需要可以党委名义印发文件或编发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审签。

第二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议的决议、决定,党委常委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需要保密的要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党委书记要对党委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党委常委要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的要求,对党委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组织实施,抓好督办和落实。决策执行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常委会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分管常委协调后,报党委书记决定;党委书记正式决定前,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各常委的意见。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健全党委常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制度。学校办公室要做好会议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及时印发抄告单,抄送责任部门(单位),抓好落实,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安徽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师范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暂行规定》(师发〔2004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