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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编辑:雷桁 时间:2015-04-30 点击率:

师发〔2012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学校民主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三重一大”制度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策的制度。

重大决策是指教学、科研、管理和党的建设等关系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涉及全校教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决策;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任免和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重大项目安排是指重大的基建项目、修缮项目、仪器设备项目、行政设备项目、合资合作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未列入预算的涉及数额较大的资金使用与调度。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依据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的不同,分别由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进行决策。

第四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

(二)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以及涉及学校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和措施的审定;

(三)学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工作、人才工作、群团工作等重大问题处理;

(四)党代会重要决议的贯彻落实;

(五)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六)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的制订以及执行情况评估;

(七)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处理;

(八)学校处级干部任免和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九)学校党政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十)重要项目立项;

(十一)党委系统奖惩事项的决定;

(十二)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决策;

(十三)未列入预算的100(含10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

(十四)校长办公会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五)其他需要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发展规划以及重要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拟订与实施;

(二)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议定;

(三)学校办学规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年度招生计划审定;

(四)学校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五)工资、津补贴、医疗、住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

(六)学校重大责任事故与事件的处理;

(七)学校行政系统奖惩事项的决定;

(八)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的议定;

(九)学校重要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及其他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十)校办产业的产权变更和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一)未列入预算10(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投资在50(含50)万元以上的设备项目、工程项目的审定;

(十二)其他需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凡属职权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七条 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的基本事项,适用学校《党委常委会工作规则》和《校长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 学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决策前置程序:

(一)调查研究。需要提交学校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有关主管校领导在充分组织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工作思路、计划和方案;

(二)咨询论证。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依照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在决策之前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对涉及重大学术事项,依照《高等教育法》和《安徽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在决策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有关干部任免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对专业性、技术性和学术性较强的事项,应事先聘请至少三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与评估。凡两位以上专家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当重新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方案,再行论证,两次论证均未通过的,应当暂缓半年以上,没有新情况或新理由一般不得再次提请决策。对师生员工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调整、变更或暂时搁置。

对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或涉及对外签署协议的重要事项,应咨询法律专家的意见。

()议题提出。会议议题的提出应按照《安徽师范大学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题征集办法》的要求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班子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九条 学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经与会成员集体讨论,并在民主集中的基础上集体决策,一般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二)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末位表态发言。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三)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其中人事任免事项,应采取票决制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四)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五)学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可以根据议题内容的需要,安排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校领导按照最终决议组织实施,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划分落实执行。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管领导或单位的,一般在集体决策时应当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为牵头人,同时明确其他成员的配合责任;项目重大,需要进行整体配合与协同的,应当设立“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明确项目牵头人,并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分管校领导应当对其负责的“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汇报,重大项目应当作出中期报告,事项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按职责划分向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涉及人、财、物等关键领域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监督,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汇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学校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教职工公布学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按照职责划分,对已经作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专项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督查情况还应当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学校实施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领导班子决策失误,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纪依规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三重一大”制度,需要追究责任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按程序及时报告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前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