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发〔2010〕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积极参与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代表大会常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代表提案,是指学校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 10名以上代表(含10名)联名或代表团,向大会提出的属于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代表提议,是指学校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代表提案、提议工作,要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党代会确定的发展目标、思路、战略和举措,认真研究解决学校科学发展进程中面临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为学校党委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建言献策。
第四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提案提议组,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担任组长。代表提案提议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党代表提案提议的征集、处理工作,向大会报告提案提议工作情况。
第二章 提案和提议的提出
第五条 学校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联名或代表团可以向大会提出提案。以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提案发起人应当向参加联名的其他代表分别提供提案文本,经其他代表认真审阅同意并签名;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提案,应当由代表团团长召集本代表团代表充分讨论,经本代表团过半数代表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第六条 学校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提案、提议应在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民意、正确集中民智的基础上提出,特别是要注意听取和反映选举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八条 提案、提议须一事一案,有明确的案由、案据和具体建议措施。案由用标题形式明确表述,案据应翔实充分,建议措施应力求切实可行。提出提案的代表或代表团可以在提案征集截止时间前要求撤回提案。
第九条 提案、提议应按照规定格式提交,使用统一制式的《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表》、《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党代表大会代表提议表》,做到字迹工整,格式规范。
第三章 提案和提议的征集、审查与处理
第十条 代表或代表团提出的所有提案或提议,由代表提案提议组负责征集。
(一)提案的征集
学校党代表大会受理代表提交提案的时限为:会议召开前10天起至会议规定的提案截止时间止。由各代表团联络员收集后交代表提案提议组。
(二)提议的征集
1、代表提案提议组围绕学校工作重点,通过不定期地召开代表座谈会、研讨会、发布征集通知,以及邀请代表列席党内有关会议等方式,广泛征求党代表的意见、建议。
2、代表提案提议组除认真做好党代表日常的来信来访工作外,每季度确定一天为党代表意见、建议征集日。
3、代表提议可交所属代表团、代表联络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转交或直接提交代表提案提议组。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提案、提议,予以立案或采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或采纳:
(一)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程序的;
(四)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五)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的;
(六)不属于学校党代表大会职权及学校党的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七)一案(议)多事的;
(八)校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提议组认为不应立案及采纳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提案或不予采纳的提议,由代表提案提议组进行登记、存档,并及时向提出建议的相关人员说明情况;根据情况,也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代表提出的提案,经代表提案提议组审查,报党的委员会审定后,列入大会议程,提请代表审议并形成有关决议,会后由学校党的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承办单位具体办理。审查不予立案,或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并经代表提案提议组同意的代表提案,视同提议办理。代表提案提议组根据提议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报学校党的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同意后,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 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提议,应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在党代会召开期间,提案提议组还须研究起草本次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审查情况报告》,连同上一次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的办理情况,向大会报告。
第四章 提案和提议的办理
第十五条 提案、提议办理工作要遵循依法办理、分类督办、实事求是、务求实效的原则,力求解决实际问题,让代表满意,让广大党员和师生员工满意。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接到提案、提议交办件后,应及时登记,并在收件之日起一周内向代表提案提议组发回收到提案、提议的回复函。如要求对承办工作进行调整的,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并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代表提案提议组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制订办理方案,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提出批办意见并安排办理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提案、提议,主办部门应主动征求协办部门意见,协办部门应在交办之日起两周内将协办意见送主办部门;主办部门负责综合协办部门的意见后报送代表提案提议组。办理中需向上级机关和领导请示的,由承办单位负责请示。承办单位要主动与提案、提议人直接联系,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收到的提案、提议,应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答复。书面答复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以承办单位的正式函件印发。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必须由代表提案提议组先行审核,同意盖章后再由承办单位送达提案、提议人。
对情况复杂、办理难度大的提案、提议,经代表提案提议组报学校党的委员会研究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结、答复时限(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承办单位要在原定限期内向代表提案提议组作出阶段性报告,并及时与提案、提议人联系,说明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提案、提议人对承办单位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根据其意见再作研究处理,并要在1个月内重新书面答复,同时抄报代表提案提议组。如提案、提议人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向代表提案提议组说明情况,协商研究解决。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在完成当年提案、提议办理工作后,应及时向代表提案提议组作出书面报告。提案提议组将提案办理情况汇总后上报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委安排在全委会和年会上向委员、代表报告。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提案被确定为大会提案的代表团或代表,对提议被采纳并产生良好效果的代表,对办理提案、提议态度认真、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党委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办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领导责任不明确,具体承办人员不落实的;
(二)办理工作质量差,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或敷衍塞责,马虎了事,草率应付,代表意见较大的;
(三)互相推诿、拖延不办,贻误工作的;
(四)承办责任制度不健全,承办人员不负责,遗失提案、提议文本的;
(五)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代会常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