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发〔2011〕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安徽师范大学代表大会常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科学确定代表数量及代表构成,扩大基层代表比例,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
第三条 学校党代表实行代表任期制。代表每届任期与学校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在学校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代表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 代表的义务、权利与职责
第四条 代表履行的义务: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章程、规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师生员工,带头贯彻执行学校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各项工作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正确行使代表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师生员工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五条 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学校党代会召开期间听取和审议学校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和其他重大问题。
(二)在学校党代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三)了解学校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向学校党代会或党的委员会就学校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议题,应邀列席学校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及相关会议。
(六)对学校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
(七)根据需要,可以参加学校有关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
(八)参加学校党代会或学校党的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并受其委托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学校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组织的活动。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学校代表大会或学校党委组织的活动,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章 代表开展工作的制度
第七条 代表提案制度。在学校党代会召开期间,10名以上代表(含10名)联名,可以向党代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撤回提案。
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由代表提案提议组负责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的常务委员会审定。需提交大会审议的要形成决议;不需提交大会的由学校党的常务委员会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受理,代表提案提议组负责监督并及时向提出提案的代表反馈办理情况。
第八条 代表提议制度。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学校党代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代表提出的提议,经代表提案提议组审查后报校党委常委会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凡是立案的提议,由代表提案提议组协调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代表提案提议组定期将相关情况报学校党的委员会,并以适当方式向代表通报。
第九条 代表调研制度。受学校党代会和党的委员会的委托,代表可在一定范围内,就学校党的建设和其他有关重点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重大决策和师生员工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调研的组织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代表联络办公室根据学校党的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统一安排;二是各选举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分别组织;三是代表个人或数人联合开展。
代表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调研。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代表的调研工作。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调研活动。代表在调查研究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告由代表联络办公室转交有关单位或部门研究处理。代表在调研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 重大决策征求代表意见制度。学校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当采用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学校党代会召开前,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征求代表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稿的意见;学校党的委员会可以就其他有关事项征求代表的意见。
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学校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纪委全委会以及党委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参与讨论,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代表联系党员和师生员工制度。代表要与党员、师生员工加强联系,重点联系所在选举单位的老党员、业务骨干和入党积极分子等。
联系的内容主要包括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实施情况;了解学校党的委员会重大决策、决定的贯彻和执行情况;通报校党委重大决策和重要活动,收集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或建议;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师生围绕学校党委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就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广泛征求意见等。
联系活动可采取参加组织生活、书信电话、调研走访、民主恳谈、代表接待日、网上交流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不拘形式,务求实效。
每年年底前,各代表团要以书面形式将代表联系情况以及党员、群众的意见或建议,通过代表提案提议组向学校党的委员会议汇报。
第十二条 代表参加民主测评、评议制度。代表根据学校党委安排,参加对学校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测评和评议。
民主测评、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完成任期或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领导班子贯彻民主集中制、勤政廉政和工作作风情况;接受代表和群众的监督,办理代表意见、建议的情况;代表认为应当进行评议和测评的其它事项。
民主测评、评议结束后,代表联络办公室或具体承办单位要形成综合评议意见并报学校党的委员会。
第十三条 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一)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1、受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2、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3、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4、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
(二)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停止。
1、调离学校,并将党的组织关系牵出的;
2、学生代表毕业离校的;
3、因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代表资格的。
(三)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由原选举单位或基层党组织提出报告,学校党的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代表资格终止或者停止执行代表职务者,由代表联络办公室书面通知代表本人(死亡者除外)、代表原选举单位。
第十四条 代表的增选和补选。根据工作需要或代表缺额情况,原选举单位应及时增选或补选代表。代表的增选或缺额补选,由相关选举单位向学校代表联络办公室提出申请,获批后按学校当届代表选举办法及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确定初步人选,经代表联络办公室审查,提交学校党的常务委员会批准,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代会常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