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发〔2011〕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不断完善学校党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代表大会常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学校党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党代会)制度为重点,不断探索学校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学校党代表)发挥作用的新途径,推进学校党内民主建设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三条 学校党代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换届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由它产生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日常工作由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学校党代表任期制
第四条 学校党代表实行代表任期制。代表每届任期与学校党代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也相应地改变。在学校党代会召开和闭会期间,党代表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五条 学校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科学确定党代表数量及代表构成,扩大基层代表比例,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
第六条 学校党代表履行的义务: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会精神,密切联系党员和师生员工,带头贯彻执行学校党代会的决议、决定,在各项工作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正确行使代表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师生员工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七条 学校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一) 在学校党代会召开期间听取和审议学校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党的建设和其他重大问题。
(二)在学校党代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三)了解学校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向学校党代会或者党的委员会就学校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议题,应邀列席学校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六)对学校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
(七)根据需要,可以参加学校有关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
(八)参加学校党代会或者学校党的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并受其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学校党代会和学校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代表开展工作的主要制度有:
(一)代表提案制度。在学校党代会召开期间,10名以上(含10名)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学校党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撤回提案。
(二)代表提议制度。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学校党代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
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议,由党代表大会提案提议组初审后报校党委常委会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及时向提出提案和提议的代表反馈办理情况。
(三)代表调研制度。受学校党代会和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党代表可在一定范围内,就学校党的建设和其他有关重点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重大决策和师生员工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党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调研活动。党代表在调查研究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告由学校党代表联络组转交有关单位或部门研究处理。
(四)重大决策征求代表意见制度。学校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重大问题决策前,可采用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党代会召开前,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征求党代表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稿的意见。学校党的委员会可以就其他有关事项征求代表的意见。
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学校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纪委全委会以及党委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参与讨论,发表意见。
(五)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制度。党代表要与党员、师生员工加强联系与沟通,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政策和教育方针,了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实施情况;了解学校党的委员会重大决策、决定的执行情况;就师生员工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广泛征求意见等。
(六)代表参加民主评议制度。根据学校党委安排,党代表参加对学校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测评和评议。
第九条 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一)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1、受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2、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3、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4、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
(二)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停止:
1、调离学校,并将党的组织关系迁出的;
2、学生党代表毕业离校的;
3、因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代表资格的。
党代表资格终止和停止,由原选举单位或基层党组织提出报告,学校党的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第十条 党代表的增选和补选。
根据工作需要和代表缺额情况,原选举单位应及时增选或补选代表。代表的增选或缺额补选,需经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提名,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产生,经学校党的常务委员会批准,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第三章 学校党代会年会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党代会实行年会制。学校党代会年会原则上在每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之前召开,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年会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安徽师范大学第×届代表大会第×次会议”,年会由学校党的委员会主持。
第十二条 学校党代会年会的职权和任务: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党委、纪委年度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审议下一年度学校党政工作要点。
(三)民主测评和评议学校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
(四)讨论学校党的建设和其他重大问题。
(五)审议提案提议工作报告。
(六)审查年度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讨论和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党代会年会上,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所讨论通过的重要决议、决定,由学校党的委员会颁布后生效。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上级领导、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列席学校党代会年会。
第四章 组织领导和监督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成立党代表大会常任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员校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第十六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成立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提议组(以下简称代表提案提议组),设在学校办公室,组长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担任。代表提案提议组为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党代表提案提议的征集、处理工作,向大会报告提案提议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成立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代表联络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由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代表联络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审查,代表资格的终止或停止处理;代表增选或补选;代表信息库建立与维护;代表联系联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等。
第十八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与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与沟通,在召开重要会议、组织重大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时,要注意听取代表的意见。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推进党务公开,采取适当方式,定期向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和党内其它重要情况,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学校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其上级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对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活动,增强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原则上每个代表一个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集中培训。注意做好新当选代表的培训。
第二十条 代表要自觉接受监督。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要认真监督所在单位的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和义务,并有权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情况。代表履行职责情况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向党员和师生员工通报,接受评议。
第二十一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所在党组织、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学校党的委员会和各选举单位要适时开展代表工作考核、优秀代表评选表彰和经验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为便于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党代表大会为代表制发代表证,代表工作时佩戴代表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级组织应为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工作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代会常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