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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编辑:孙月婷 时间:2023-05-23 点击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学校育人环境,规范校园交通行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芜湖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驾乘人员、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自觉服从管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服务师生、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对学校区域内的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等场所)、进出口、车辆停放场所和学校所属的其他与交通安全有关场所的管理;对所有在学校区域内进行的交通有关行为的管理;对在学校区域内各类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进出、行驶、停放的管理;对其他与校园交通安全有关的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师范大学各校区,由学校保卫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是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督促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按照校园规划,部署校园内交通道路以及出入口,划分停车场所及停车位,设置标志标牌等交通设施;

(三)根据工作需要,实施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对校园内道路、区域的通行方案作临时调整;

(四)指导、检查、监督校内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检查,排除交通安全隐患;

(五)负责校园的出入口管理,核发和查验各类车辆、人员出入的证件或证明;

(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有关规定和知识;

(七)维护交通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校园内的交通事故。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协助部门,协助并配合保卫处贯彻落实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配合教育、纠正和处理各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督促师生员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八条 校园道路和校园内停车泊位属学校财产;保卫处代表学校管理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校园内停车泊位,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

第九条 在校内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破路施工时,应事先向保卫处通报,并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结束后及时修复路面。严禁破坏校园道路,不得遮挡、移动或损坏相关道路交通设施。

第十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和非体育活动场所打(踢)球、溜旱冰、玩耍踏板车(滑板)、追逐嬉戏以及开展各种可能伤人、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十一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通行时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的原则。

地下停车场出入通道等场所禁止步行、骑行通行。未成年人进入地下停车场应有成年人陪同。

第十二条 保卫处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或短时调整道路交通方案,并提前发布公告,各单位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 出入口管理

第十三条 未经保卫处以及校园规划部门审批,禁止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在校园围墙上设置出入口。校园出入口由保卫处设置门岗,负责出入口安全管理,保持交通畅通。门卫有权禁止可疑人员或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凡经校园出入口通行的车辆、行人应当听从门卫指挥管理,主动接受门卫询问或检查;禁止未经许可闯入、阻塞出入口或扰乱交通秩序。各类车辆应当由指定校门出入,不得破坏闸机门禁等设施设备。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应主动减速,确保安全,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或慢行。

第五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机动车辆按照指定校门进出校园;非本校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确需进入校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与应急救援、救护、供电保障等特种车辆,经门卫核实情况查验无误后进入校园。

第十七条 出租车一般不得进入校园。但遇恶劣天气、接送老幼病残孕者、装载仪器设备、行李过重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可在办理换证(卡)手续后准予通行。出租车不得在校园内揽客。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实行右侧通行,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行驶,不得随意变道和超车,禁止鸣喇叭。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通过校园十字路口或转弯时,应当慢速行驶,遇行人或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时,应当停车让行;夜间行驶或通过危险路段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保证通行安全。

第二十条 校内举办的各类会议、培训等活动,对外经营的宾馆、餐厅、招待所、运动场馆,确有机动车需要进入校园的,由相关单位申请并办理进校手续,方可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下客(货)时,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人流通行的前提下,靠边作临时顺向停车,驾驶员应随车等待。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在校园通行时要遵守校园道路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禁止在校园道路上练习驾驶车辆、试车等;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车。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载货出校门的,驾驶员应向门卫出示校内有关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经查验无误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停放,应当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公安、消防与应急救援、救护车免收停车费。教职工自有车辆暂不收取停车费。

第六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需主动配合门卫检查,查验通过后方可进入校园;燃油助力车、非法改装电动车、电动车号牌不规范、无号牌或号牌与车辆不符的、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禁止进入校园。

第二十六条 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驾驶人,需依照校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做到不超速、不超载、不逆行、不抢道、不接打电话等。

第二十七条 严禁骑车追逐、曲折竞驶、急转猛拐;严禁双手离把、扶肩并行或手中持物行驶;严禁攀扶、搭拉机动车辆行驶;严禁在人行道、绿化地、操场骑车。

第二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需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做好安全防护。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电动车辆需统一于校内设置的充电桩充电,禁止在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宿舍、食堂等楼宇内充电;禁止以私拉电线、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或使用“三无”、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充电。

第三十条 校园内电动车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未经登记备案的电动车不得在校园内通行,学校对未登记备案电动车不定期进行清理处置。

第七章 行人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行人出入校园应主动配合身份核验,严禁冲闯校门。

第三十二条 行人在道路右侧或人行道上行走,不得多人并排行走、围堆谈话,以免影响和妨碍校园道路畅通。行人通过路口或穿越道路时要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再行穿越,不得随意穿行。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人在校园内行走时,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第八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校园停车位为学校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调整,不得擅自长期占用校园道路和停车位。车主应及时处置停放在校园内的待报废车辆,经催告仍不及时处置的车辆由保卫处联系属地公安部门处置。

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本建筑物门前及周边范围内的车辆停放管理,发现乱停乱放者,要及时制止,督促其有序停放。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不得在消防通道、校园人行道、教学核心区、楼宇出入口、车辆和人员密集区通道等禁停区域停放。

第三十七条 校园内停放的机动车,不得出现影响交通安全、通行等情况。保卫处可对违规停放机动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保卫处酌情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保卫处可本着“就近、就便、安全”的原则在校园宽阔地带设立部分不固定停车泊位,方便教职工、来校公务的机动车辆停放。

第三十九条 校园定点班车必须在规定的地点上下客,其他路段禁止上下客。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乘人员离开车辆应自行锁好车门车窗,带走贵重物品。

第四十一条 非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得在校园人行道、绿化地、操场、楼宇出入口、车辆和人员密集区通道等禁停区域停放。停放应遵守规范,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影响道路交通、损坏公共设施。保卫处定期处理校园内废弃的非机动车。

第四十二条 共享单车企业应向保卫处递交入校服务承诺书,承担安全责任和秩序维护义务,并按照保卫处要求派驻人员入校进行秩序维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 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校内施工单位和服务企业的车辆监管,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非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严禁乱停乱放。

第九章 违规和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违规警告、锁定车辆、拖离现场、赔偿损失、校纪处分等处罚,同时视情节轻重设定禁入期限,并纳入二级单位年度考核。严重违规者,取消该车辆的进校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拒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校保卫处。保卫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置交通事故。凡擅自移动事故现场者,由移动方负全责;肇事逃逸者,则由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天门山校区参照本办法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校保字〔20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