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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

编辑:孙月婷 时间:2023-09-30 点击率: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师范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校资产字〔20199号)、《关于加强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资产处〔20229号),为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检测,有效防范潜在风险,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落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理

(一)实验气瓶管理

根据规定,供应商负责实验气瓶的使用登记证办理。各使用单位应在收货时核查该气瓶是否已检验检测。对于未检测气瓶,须立即要求供应商更换,确保源头安全。

(二)增量特种设备管理

增量特种设备是指新采购的或生产日期距办证日期小于3年的特种设备。各使用单位应按照“随采随办、谁用谁办、定期送检”的原则,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完成使用登记证的办理。办证及定期检验流程见附件。

(三)存量特种设备管理

存量特种设备是指生产日期距办证日期大于3年的特种设备,存量特种设备分为在使用期内的特种设备和超期使用的特种设备两类。对于超期使用特种设备,建议按国有资产处置流程报废。学院应于20241231日前完成存量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补办,做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工作,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使用安全。办证及定期检验流程见附件。

二、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严禁未取证人员擅自独立操作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必须在持证教师的指导下进行。

(二)对于新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考核,学校将委托第三方公司于每年5-6月集中组织师生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相关费用由学院承担。

(三)对于未通过学校集中组织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考核的师生,若仍需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由学院自行组织师生报考,原则上应于当年度完成取证考核工作,证书扫描件及时向学校备案。若两年内仍未取证,学院不应再安排其从事与特种设备相关工作。

联系人:李硕林 电话:3869386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