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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修订)

编辑:孙月婷 时间:2023-07-01 点击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明确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实验实训实践、校园交通、消防管理、网络运维、生产经营、医疗卫生、饮食服务、基本建设、修缮改造、后勤服务、水电气使用、危险品使用及特种设备使用维护、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等各类活动中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工作。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范围内从事上述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增加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师生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培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治;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监督执行;妥善处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等。

第四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安徽师范大学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他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单位由学校办公室、宣传部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科研处、研究生院、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总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教育工会、校团委、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校医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天门山校区管委会办公室等单位组成。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兼任。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组织领导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安全监管责任。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务会议每学期至少一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学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学校建立安全隐患与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坚持常管长严、常态长效。学校新设单位应及时与学校签订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书,因机构合并调整后的单位,其安全生产职责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重大方针政策;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分析学校安全管理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相关制度;持续加强学校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学校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单位可指定一名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各单位其他副职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条 治安与消防安全,由保卫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学校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负责实施;负责学校公共区域安全管理和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建立涉校涉生治安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监控网络,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全校范围内的防灾减灾技能培训与演练;负责学校重点部位和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消防设施设备等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物业管理合同,负责对物业公司的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各单位利用场地场馆对外租赁,或组织、承接各类文艺、商业、会议及体育赛事等,其安全由场地租赁或组织、承接单位具体负责。

学校体育场馆、礼堂、图书馆等公共区域和实验楼、办公楼等公共楼宇的安全分别由所属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学校所属经营单位和校内商业经营服务场所的安全分别由所属单位、主管部门和场所出租单位和承租方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校园交通安全,由保卫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校内道路和车辆通行秩序管理规章制度;建设与管理校园道路标牌标识、道闸系统、停车场等校内交通设施;负责校园出入口交通管控和门禁管理工作;承担学校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属地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交通秩序管控。

校车运行安全,由总务处负责。主要职责是:负责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做好驾驶人员安全教育,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同时承担对服务企业提供的车辆安全日常监管。

各单位自行管理的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的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食品卫生安全,由总务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学生食堂、校内经营企业的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生食堂、校内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负责校内各类食品经营摊点的经营许可,协调属地政府职能部门取缔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食品经营摊点。

根据谁引入、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其食品卫生安全由引入或监管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卫生防疫安全,由校医院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卫生防疫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学校传染病等疫情的预防、监控及报告等工作;加强对教学、科研和生活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安全的监控管理,对影响学校人群健康的有害因素实施医务监督和管控;定期组织师生员工进行卫生防疫与救护知识教育培训,做好健康保健与卫生防疫相关知识普及工作;制定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教务处、科研处协助做好教学、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学院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体,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审定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专项检查,监督学院开展实验室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统筹监督学院处置各类实验废弃物;制定和审定实验室各类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预案。

学院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和职能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落实实验室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处置各类实验废弃物品;制定实验室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技能培训以及应急演练工作。

第十五条 实习实训活动安全,其中本科生实习实训活动由教务处归口管理,研究生实习实训活动由研究生院归口管理,学院具体负责本单位师生实习实训活动的日常安全管理。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学生实习实训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的专项检查工作,监督学院开展实习实训活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实习实训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和审定实习实训活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学院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和职能部门有关实习实训活动的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本学院实习实训活动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负责本学院实习实训活动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实习实训活动安全教育培训;具体落实本学院实习实训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制。

其他单位开展的实习实训活动安全由组织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 学生活动安全,其中本科生由学生工作处归口管理,研究生由研究生院归口管理,留学生、外籍人员则分别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归口管理,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活动的安全管理。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学生活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学生活动安全的专项检查工作,监督学院开展学生活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学生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的管理监督;制定和审定学生各类活动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预案,组织开展或督促学院开展大型活动应急处置预案演练。

学院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和职能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本学院学生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落实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组织学生参加大型活动应急演练;建立本学院学生活动安全责任制;负责按照学校和职能部门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和报告本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生活动。

其他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组织学生活动的安全工作,根据“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单位归口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安全,由总务处归口管理。其中,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行为规范与安全教育,分别由学生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管理,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行为规范管理与安全教育。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并落实学校有关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学生宿舍安全检查,监督学院开展学生宿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学生宿舍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的管理监督;组织开展和督促学院开展学生宿舍大型活动应急演练;监督检查物业公司各项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以及从业人员健康、从业条件管理情况。

学院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和职能部门有关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开展本学院学生宿舍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工作;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宿舍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具体落实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组织学生参加大型活动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基建与维修工程安全,由总务处归口管理。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基建与维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工程承包承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在项目立项审核、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措施;建立新建项目前期论证、设计、规划安全风险评估评审机制;对学校水电气管网线路及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学校建筑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学校零星维修专项经费应优先用于涉及师生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 网络安全,由宣传部和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根据职责归口管理。

宣传部负责校园网站、新媒体平台账号登记、备案工作,做好涉校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处置工作。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根据国家以及主管部门建设标准和建设要求做好学校网络基础建设工作;负责学校网络设备的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负责校园网络的日常管理和网络技术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校园网络安全防护、信息过滤、路由路径控制等系统;负责网站平台的建设与安全,落实学校网络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做好校园网络舆情监测的技术支持;制定校园网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做好预案演练和人员培训工作。

使用单位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网络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网络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在网站或自媒体平台发布信息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对内容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学校特种设备设施安全,其中实验室所用特种设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建筑物内电梯、压力管道、热水进公寓等特种设备由总务处归口管理;相关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审定各类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定期组织开展学校特种设备设施安全工作专项检查,监督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学校特种设备设施使用管理者职业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许可制度;制定和审定特种设备设施各类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预案。

使用单位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和职能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制定岗位职责、明确具体岗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设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和使用维护档案,及时记录日常使用运行情况;具体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设施的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消除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本单位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本单位或学校开展的特种设备设施应急处置预案演练。

第二十一条 校舍安全,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学校校舍管理资料档案,建立学校校舍安全年检制度;负责学校校舍及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协调属地政府职能部门,及时妥善处置校园周边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的校外建筑设施和地质灾害隐患。

第二十二条 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的应急处置,分别由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总务处、校医院等单位按现行管理职责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根据各自分工,制定并落实防范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预案;负责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储备管理与更新补充;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与人员培训;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适时修订与完善。

第四章 奖惩机制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经费投入;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坚持“一票否决制”;学校把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作为职工晋升评优、单位评优以及领导班子和干部个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要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第一时间向有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报告。各单位接报后要迅速按照相应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施救,并及时向学校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漏报或迟报、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发生后,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事故不同类型和具体情况研究决定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和组成人员。事故调查组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明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等情况,客观公正地确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事故处理和整改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将根据安全事故性质、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以及后果影响程度等情况,研究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处理建议报学校批准,并由学校相应职能部门具体落实或协助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处置不力导致安全事故中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人员,应当从重、加重处罚;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人员,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和学校有关工作部署的,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天门山校区参照本规定执行。附属中学、附属小学和附属幼儿园应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之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81212日发布的《安徽师范大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校办字〔2018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