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校办字〔2017〕39 号)文件要求,为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维护课堂正常教学秩序,加强考勤管理,特对学生请销假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要按时来学院上课,因故不能上课,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而缺课者,一律以旷课论,由于缺勤而受到学院处分的学生,后果一律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条 考勤分为出勤、迟到、早退、旷课、病假、事假六项。
第三条 请假程序
(一)学生请假应当有合理的理由,正常上课期间外出旅游一般不予以批准。所有学生请假,应填写请假条表格,经批准后才算完成有效程序。
(二)请假3天以内(含3天),应经辅导员老师同意,并在辅导员老师处填写请假条,学生将请假条交任课老师,由任课教师最终评定。
(三)请假3天以上,应由留学生办公室报告分管领导审批,学生将请假条交任课老师,由任课教师最终评定。
(四)如遇突发疾病、突发事件而无法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须事前先后报告辅导员老师和任课教师,学生在销假三天内须补办请假手续。逾期不办者以旷课论。
第四条 旷课处理
(一)一学期内,学生累计(下同)旷课1-9学时者,学院将会以书面形式发出警告;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严重记过处分;旷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学察看处分。学生因旷课受处分后,又继续旷课,应累计处分前的 旷课学时数。开学报到、休学期满、请假期满等无故未按时返校者,均视为旷课(无论是否有课)。 旷课一天,按 6 学时计算;每天授课时数超过 6 学时的,按实际课时数计算。缺勤累计课程三分之一(含病假、事假)者,学院将取消该生参加期末考试的资格,不给予学分。
(二)对于友好院校推荐的自费留学生,因旷课受到处分的,学院将通知友好院校。
(三)对于公费留学生,因旷课受到处分的,学院将缓
发其奖学金,情节严重者,学院向其国驻华使馆教育处通报情况,并在奖学金年度评审中评为不合格并取消其参加期末考试的资格,不授予毕业或结业证书。
(四)每学年进行留学安徽奖学金评审时,对该学年学生出勤进行统计,每旷课2节,在上课考勤分中扣掉1分,迟到或者早退2次算旷课1节,扣完10分为止。
第五条 此项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