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徽师范大学简介
安徽师范大学创建于1928年,是安徽建校最早的高等学府。学校坐落在具有“鱼米之乡”美誉的芜湖市,濒临浩瀚长江,毗邻上海和南京,是一所集江南自然之神秀、汇安徽人文之灵杰的省属重点大学。
学校设有18个学院,形成了学士——硕士——博士教育等不同层次,全日制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留学生教育等不同类型的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已发展成为一所融文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理学、工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于一体的综合性大学。
学校现有33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4个博士后流动站,127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75个本科专业(另有5个专业方向)。校园占地总面积195万平方米,环境优雅,是理想的治学育人园地。
我校是全国首批获准招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的高校之一,是国家华文教育基地和安徽省汉语国际推广中心所在地。
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专门从事留学生教育与管理的一个综合职能部门,学院教学设备先进、生活设施齐全,师资力量雄厚,目前设有汉语言本科专业和对外汉语教育硕士专业;也可以依托其他学院的专业,对留学生进行博士、硕士及学士等不同层次专业的培养。自1985年以来,学院先后接收了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长、短期留学生4000多人次,并与美国、英国、德国、芬兰、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越南、古巴等国家和地区的几十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教育机构建立了长期友好合作与学术交流关系。学院始终以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开放姿态,以丰富的经验和高质量办学水平为各国留学生提供服务。
二、守则总则
(一)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二)遵守中国政府的有关法令和规定。
(三)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四)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五)尊重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
(六)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友好。
(七)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八)维护和增进本国与中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三、外国留学生报到注册与开学
(一)报到注册
1、留学生应持普通护照。凡持外交、公务、特别护照的留学生应由其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出具照会,并向中国的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在学习期间,不享受有关特权和待遇。
2、外国留学生应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或IW202)和《安徽师范大学大学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注册;如不能按时到校,请在开学前一周向学院说明理由。如果事先不说明且逾期不到校的学生,将被视作自动退学,自动取消其学籍及宿舍预定。
3、外国留学生抵达学校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以下手续:
(1)体检验证:自入境之日起两周内前往芜湖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健康证明的验证;
(2)缴费: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习费用和住宿费;
(3)其它:向留学生办公室缴纳2寸正面免冠照片8张;
4、留学生注册四周后,领取“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证”。
5、留学生入校后,请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护照、身体检查证明交给留学生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留学生集体办理居留手续,超出规定时间则由学生本人去芜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办理。
6、在开学前,学院将为新学生举行开学典礼,同时将说明、解释学校、学院的规章制度和中国的有关法律。
7、学院将于每学期开课前在学院一楼大厅公布本学期课程时间安排。
(二)缴费
留学生办公室会在正式上课后通知留学生来办公室统一缴纳学习费用(报名费、学费、教材费)外国留学生应一次性缴清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全部学习费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迟缴纳学习费用的,必须向留学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缴纳学习费用,否则不予注册。
(三)中途退学
1、学生在学习期间如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学习,需提前一周向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
2、退学费
从开学典礼日起算,在两星期内提出退学,填写退学申请表,经批准,退还学费的75%;在三星期内提出退学,填写退学申请表,经批准,退还学费的50%;超过三个星期,不退学费。
退费时,需要交回原发票。报名费和教材费一律不退。
四、外国留学生学习守则
(一)考勤管理规定
1、外国留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外国留学生上课、外出考察等可采用多种方式实行考勤。考勤由各班班主任组织实施,并定期将考勤结果报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查。
因故不能参加校内外学习活动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由于缺勤而受到学院处分的学生,后果一律由学生本人承担。
2、考勤分为出勤、迟到、早退、旷课、病假、事假六项。
3、请假程序
(1)学生请假应当有合理的理由,正常上课期间外出旅游原则上不予批准。所有学生请假,应填写国际教育学院专用请假条表格,经批准后才算完成有效程序。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并报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三天以上由学院分管外国留学生的领导审批。
(2)如遇突发疾病、突发事件而无法事先请假的,学生返校后三天内须出具医院等相关证明和补请假条,经班主任老师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并交留学生办公室备案。逾期不办者以旷课论处。
4、旷课处理
(1)一学期内,学生累计旷课达20节者,学院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30节,学院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40节,或缺勤累计60节(含病假、事假)者,学院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取消参加期末考试的资格,不给予学分,不授予毕业或结业证书。是友好院校推荐的自费留学生,同时通知友好院校。
旷课一天,按六学时计算;每天授课时数超过六学时的,按课程表上实际上课时数计算。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2)对于公费留学生,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报国家留学基金委中止其奖学金资格一年。
5、外出管理
安徽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双休日、节假日或者其他时间离开芜湖市,必须提前跟班主任请假,并办理请假手续,严禁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离开芜湖市,否则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奖励措施
(1)月出勤率达100%者,学院将授予当月“出勤之星”荣誉称号。
(2)一学期内,月月被评为“出勤之星”者,学院将予以奖励。
(3)一学期内总出勤率达95%以上者,学院将予以奖励。
(二)课堂纪律规定
1、学生要严格按照学院下达的课程表指定的时间、地点上课,学生应提前进入课堂,不得迟到、早退、旷课,迟到15分钟者不得进入课堂。注意仪表、衣着得体。教师有权要求学生衣冠整齐后,才能进教室听课。
2、上课时禁止说小话、吃东西、不准看与课程无关的书籍、报纸或做其它课程的作业;未经任课老师同意不得擅自在教室走动或出入。对严重影响课堂教学者,教师及时教育;经教育无效者,及时报留学生办公室处理。
3、言谈举止文明,不讲粗话、脏话;不在教室打闹、起哄、吹口哨、大声喧哗;禁止在教室内吸烟、喝酒、打牌。不在桌椅、门窗、墙壁等处乱涂写、乱刻画;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其它杂物,不随地吐痰。爱护教室财物及教学设施,遵守语音室、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等特殊场所的管理规定。
4、上课时教师和学生都禁止使用与教学无关的电子产品(如手机、mp3等)。学生应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和教师提出的教学要求。教学期间,学生有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准旷课。
5、本规定适用于每一名到安徽师范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学院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分别给与警告、责令退学等处分。
(三)考试管理规定
1、学生参加所有课程考试,必须携带相关证件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人员核对,未携带指定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2、 学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学生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入座,对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3、参加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包括任课教师允许带入的无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入座,学生在可视范围内发现桌面等其它地方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文字,必须在开考前报告监考人员并予以清除。
4、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若有问题,不准互相询问,应在座位上举手示意,等待监考人员前往处理。学生不得向监考人员提出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
5、考试期间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开考后30分钟方可交卷。学生提前交卷,应在监考人员清点、收齐后,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纸(卡)和草稿纸反放在桌上,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携带手机并开机放至桌面者;
(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3)在课桌等可视范围内的其它任何地方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者;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5)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6)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7)故意销毁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8)通过伪造、涂改证件或其他手段为他人代考者和被代考者;
(9)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者;
(10)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四)“优秀留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例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激励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团结友爱,积极为两国友好做出贡献,结合我校留学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评选对象:在我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自费留学生(包括学历生、普通进修生、汉语进修生)。
第二条 评选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照条件,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宁缺毋滥。
第三条 评选时间:每年的5-6月份。
第四条评选机构:学校成立安徽师范大学“优秀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际教育学院,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选比例及奖励金额:
一等奖学金,每人1200元,占符合评选条件的在校学生总数的5%;
二等奖学金,每人800元,占符合评选条件的在校学生总数的10%;
三等奖学金,每人500元,占符合评选条件的在校学生总数的10%。
第六条 评选条件:
1、遵守中国法律及校纪校规,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心助人。
2、认真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各门必修课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3、坚持上课,出勤饱满,无旷课现象,不迟到,不早退。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在各方面表现出色。
第七条 评选办法:
1、在国际教育学院学习的学生,由班级负责对照评选条件推荐参选名单,并附上有关书面材料,报送评审委员会。
2、在其他院系学习的学生,由所在院系根据留学生情况,初审后推荐符合条件的参选名单,并附上有关书面材料,报送评审委员会。
3、评审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候选学生的成绩和出勤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最终评选出符合条件的“优秀留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八条 表彰奖励:每年6月底,由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五)“留学生出勤奖”评选条例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激励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团结友爱,积极为两国友好做出贡献,结合我校留学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评选对象:在我校学习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所有留学生。
第二条 评选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照条件,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宁缺毋滥。
第三条 评选时间:每年的5-6月份和11-12月份,一年两次。
第四条 评选机构:由安徽师范大学“优秀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评选比例及奖励金额:
根据每年符合条件的人数比例而定。
第六条 评选条件:
1、遵守中国法律及校纪校规,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心助人。
2、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各门必修课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
3、上课,出勤饱满,无旷课现象,不迟到,不早退。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在各方面表现出色。
第七条 评选办法:
1、在国际教育学院学习的学生,由班级负责对照评选条件推荐参选名单,并附上有关书面材料,报送评审委员会。
2、在其他院系学习的学生,由所在院系根据留学生情况,初审后推荐符合条件的参选名单,并附上有关书面材料,报送评审委员会。
3、评审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候选学生的成绩和出勤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最终评选出符合条件的“留学生出勤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八条 表彰奖励:每年6月底和12月底,由学院召开表彰大会,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六)“留学生HSK奖”评选条例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激励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团结友爱,积极为两国友好做出贡献,结合我校留学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评选对象:在我校学习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所有留学生。
第二条 评选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照条件,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宁缺毋滥。
第三条 评选时间:每年的5-6月份和11-12月份,一年两次。
第四条 评选机构:由安徽师范大学“优秀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奖励金额:HSK奖学金,每人800元。
第六条 评选条件:
1、遵守中国法律及校纪校规,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心助人。
2、认真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当年的新HSK水平考试成绩达到5级210分以上。
3、坚持上课,出勤饱满,无旷课现象,不迟到,不早退。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在各方面表现出色。
第七条 评选办法:
1、在国际教育学院学习的学生,由班级负责对照评选条件推荐参选名单,并附上有关书面材料,报送评审委员会。
2、在其他院系学习的学生,由所在院系根据留学生情况,初审后推荐符合条件的参选名单,并附上有关书面材料,报送评审委员会。
3、评审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候选学生的成绩和出勤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最终评选出符合条件的“留学生HSK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八条 表彰奖励:每年6月底和12月底,由学院召开表彰大会,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五、外国留学生生活守则
(一)留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
学生公寓(以下简称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社交的公共场所,是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第二课堂,是实施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重要基地,是学生成长、成才、成功的重要平台,是事关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场地。学校教育工作者和服务工作者必须高度重视公寓的管理。
除执行公务外,严格控制异性进入公寓。特殊情况,须持相关证明或出示相关证件登记后,经楼管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公寓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严禁留宿异性。违者视情节轻重按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学生须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学习生活用品、贵重物品、现金及银行存折(卡),做到房间无人时及时锁门、关闭窗户。
在公寓内禁止下列行为。出现下列行为时,楼管员应当及时制止,并有权没收相关物品,并报告相关部门和学院:
存放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危险物品;
将房门钥匙私借他人,私调门锁;
在走廊、楼梯和过道停放自行车、电动车和堆放杂物;
燃放烟花爆竹,燃烧其他物品,点明火,乱丢烟蒂,乱抛瓶罐等;
私接电源、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电热壶、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使用油炉等明火,使用电热毯等有安全隐患的用品;
经商,酗酒,斗殴,打麻将,赌博;
传播、观看色情淫秽书刊、音像制品;
养宠物;
张贴未经许可的海报、广告、启事等;
其他危害公寓管理和安全的行为。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开公寓楼时,携带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楼管员查验、许可后方可带出。
第三十一条 公寓楼内发生被盗案件等情况时,公寓企业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并按物业合同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入住者,一律不得从事任何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严禁损坏公寓楼内公共设施;严禁将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气枪等危险物品带入留学生公寓,一经发现,除上缴外,将上报公安机关处理;严禁在宿舍吸烟;学生公寓引发事故或火灾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留学生请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自行调换;如需调换,须本人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向留学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待学期结束后,管理人员将对房间进行检查,确认所用设施完好后且有多余房间,视情统一安排。
1、留学生入住前须办理登记手续,缴纳房间物品押金200元(退房时凭清单退还押金),并根据公寓管理人员提供的《留学生客房用品清单》对房间配备的物品进行对照、清点,二者相符后在《清单》上签字;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或遗失须按价赔偿。
2、留学生入住时须预付一学期的房费,退房时再对具体房费进行多退少补。
3、长住学生房价内含冷、热水费、服务费、卫生费、一定额度的免费电。
房间收费及对应赠送的免费电量
双人间:15元人民币/人/天(30度免费电/人/月)
单人间:(45度免费电/人/月)
28元人民币/人/天(有阳台)
26元人民币/人/天(无阳台)
包 房:32元人民币/人/天
自费生:60度免费电/人/月
公费生:45度免费电/人/月
4、自费生如假期外出未退房,房费将继续收取;公费生如不按规定时间办理退房手续,房费自理;学生回国的,如需保留房间,必须说明保留天数,并按保留时间交纳一定费用,若超过10天不能返回,房间将另作安排;学生外出旅游一律不得办理保留房间的手续。保留房间每月赠送的免费电量将保留,待入住时充值。
5、留学生回国需退房的,须报国际教育学院同意,方可到总台办理退房手续。退房时须带上入住时的《留学生客房用品清单》和房间钥匙,管理人员将检查房间的设施设备,确认完好且房费缴清后,方可退还押金。
6、退房手续完结后,退房学生必须当天搬离留学生公寓,不得转入留学生公寓内他人的房间。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搬离的,可到总台办理相应手续;如发现退房学生未搬离且未在总台登记,在公寓内他人房间留宿的,将处以100元人民币/天的罚款。
7、来华探亲的留学生家属、外国朋友及老生住宿,含同性别家属、外国朋友及老生如需与在住学生合用一床者,(无正式婚姻关系,男女不得合住一个房间)均须持有效证件经总台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相应的入住费后方可入住(费用自理)。私自隐瞒或不办理手续就入住的,将处以100元人民币/天的罚款。
8、洗浴时间(热水):早上(周一至周五)06:00~07:50
(周六至周日)07:00~09:00
晚上(周一至周日)19:00~22:00
公寓大门开、关时间:周日至周四05:30~24:00
周五至周六05:00~00:30
晚12点后未经班主任批准一律不许外出。对未经批准超出作息时间外出或晚归的学生,第一次须报告班主任,由班主任电话通知保安才可进入;第二次报告班主任,由班主任电话通知保安开门,学院出具书面警告通知;第三次须班主任到场才可进入,并由学院出具书面严重警告通知或给予记过处分;第四次学院将视情给予留校察看或退学处理。退学处理的留学生,不退还所有学习费用。对强行外出不听劝阻者,加重处罚。
擅自不归按照晚归做记录,并从严处理,加重处罚。
(二)留学生校外住宿规定
1、来我校学习的留学生原则上在学校留学生公寓住宿。对确实需要校外住宿又符合条件的留学生,在严格履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其去校外住宿。留学生校外住宿由芜湖市公安部门依法管理。
2、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符合一项条件者即可)
(1)自费留学或公费留学住宿费自理的留学生,入住留学生公寓达半年以上者;
(2)夫妇双方均为我校自费留学生;
(3)有配偶陪读或有配偶来华探亲者;
(4)父母或配偶在芜湖市三资企业、外商驻芜办事处工作者。
3、校外住宿办理手续
(1)学生应事先向留学生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2)经留学生办公室对学生条件审核后,学生填写《在校留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
(3)学生应根据《登记表》上的要求,完成校外住宿所需的相关程序。留学生办公室审核《登记表》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通报芜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办公室;
(4)若留学生不按校外住宿程序申请、办理,视为擅自校外住宿,公安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4、留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履行租赁协议,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公德,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行为活动负有完全责任。
六、外国留学生办理入境、居留、旅行手续的有关规定
(一)留学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按照规定办理入境、居留、旅行等手续,缴纳签证费。办理签证的机关是芜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二)留学生入校后须在24小时内办理住宿登记手续。亲友来校临时住宿,也须在24小时内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三)留学生学习期间,如护照到期,应提前一个月向本国驻华使领馆办好变更手续。居留许可或签证需延期变更,由应提前两周向留学生办公室提出申请,待留学生办公室出具相关证明后,及时去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办理延长变更手续,逾期不办者,公安部门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四)留学生护照请妥善保管,如遇遗失,及时向留学生办公室报告,并按照规定在《芜湖日报》登报声明作废,同时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再向本国驻华使领馆申请补领。补领新护照后,须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及时办理签证或居留手续。因护照遗失造成生活和学习的不便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五)留学生到非开放地区旅行,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出具证明后,由本人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旅游签证。
(六)留学生因病因事回国以及去其它国家或港澳地区,返校后,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新的住宿登记。
(七)留学生护照不得涂改、损坏。
(八)留学生毕业或结业时,应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离境。
(九)在中国工作的留学生,学校将不予办理签证手续。学习结束后,不在本校学习的外国人,学校也不再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延长。
七、其他有关规定
(一)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对获准在华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奖学金生,每一年评审一次,以决定是否继续向其提供下一年度的奖学金。
奖学金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每年5月初)向留学生办公室领取由基金委统一制定的《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如实填写后按时交给留学生办公室。学校将根据奖学金生的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考勤情况和行为表现提出意见报基金委评审;学校于7月15日前将基金委的评审结果通知学生。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骑无牌无照摩托车是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骑车人将承担所有法律责任,保险公司也不会予以赔偿。安徽师范大学保卫处也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骑摩托车,骑摩托车的留学生将被取消学生资格。
(三)留学生的一切活动不得妨碍中国的社会秩序、侵犯他人的权益或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园内散发、张贴和展览宣传品。
(四)留学生不得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宗教活动应到公安机关规定的场所进行。
(五)如因留学生派遣国国庆日要举行庆祝活动,必须取得学校同意。举行活动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由学校指定场所;遵守活动时间;参加人员限于留学生和本校有关人员。
(六)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违反者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留学生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安排
(一)办理学生证及火车票优惠卡手续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星期三下午除外
上午8:30-11:00
下午2:30-4:30
地点: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电话:3869406
(二)办理学习证明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星期三下午除外)
上午8:30-11:00
下午2:30-4:30
地点: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电话:3869406
(三)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延长(请在签证到期前一周来办公室办理)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星期三下午除外)
上午8:30-11:00
下午2:30-4:30
地点: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电话:3869406
(四)常用电话号码:
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办公室:0086-553-3869406
传真: 0086-553-3839452
留学生公寓值班室: 0086-553-3869433
电话查询: 114
火警: 119
报警: 110
急救站: 120
邮政速递查询: 185
(五)通信地址:
241000 中国 安徽 芜湖市北京东路1号 安徽师范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办公室邮箱:ahnuliuban@163.com
院长邮箱:sxzx05@ mail.ahnu.edu.cn
安徽师范大学网址:http://www.ahnu.edu.cn
安徽师范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网址:http://cie.ahnu.edu.cn/
附 件
安徽师范大学大学生管理规定
校学字[2005]18号
(二○○五年八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师范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师范大学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所属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或担保,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可以为三至六年,超过六年者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当重修或者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为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合理安排学习进程,每学期学生应修课程一般不得少于12学分(毕业当年除外)。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应当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6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以两次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一周持有关证明,经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准后方可复学。并依照复学前该生修课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无原专业的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因各种原因在正常学习期间内无法安排重修而导致结业的学生,学校将在毕业前安排一次重考,重考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因留校察看而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一年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经原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学满二学期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共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如学生代表大会等),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安徽师范大学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暂行办法、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和安徽师范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自觉遵守。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成人教育学生、留学生及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依据教育部二○○五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师范大学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稳定的校园秩序,勤奋学习,积极实践。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处分学生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五条 违纪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育教学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组织和煽动闹事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含邪教组织等)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散播邪教言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严禁学生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参加、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为首和幕后的指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利用电脑、网络、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并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罚款或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上、200元(不含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500元(不含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案两次(含两次)以上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两人(含两人)以上团伙作案的,为首者加重处分;
(七)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存款、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盗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以上行为凡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打砸学生公寓、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等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较高,后果特别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中因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者,应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再次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并邀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等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而因肇事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肇事而后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肇事而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唆使、鼓动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包括以“劝架”、“帮忙”为名,偏袒一方)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者做伪证加重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肇事者、组织者、策划者、召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打复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恐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打架致人受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违纪处分外,还要承担医疗和营养费用。
第十二条 损害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讲道德,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异性公寓留宿及容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吸毒、贩毒和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网络发黄色短信、图片等骚扰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观看、传播、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观看淫秽录像、黄色影碟、淫秽印刷品、上黄色网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组织传播或非法出租、出售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诬告、诽谤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刻公章、伪造证件、欺骗组织,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含电子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写诬告信件(含电子信件)及其他材料、损害他人利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和外出实习、实践期间严禁吸烟、酗酒。因吸烟、酗酒造成公私财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除承担赔偿和医疗费用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因酗酒或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对违反教室、实验室、学生公寓、食堂、图书馆、礼堂、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纪律,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和电炉、热得快等违规电器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物品,违者,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公共环境卫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四)在教室、学生公寓、走廊和窗台等场所焚烧废纸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生在校期间未履行报批备案手续租房住宿者,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者,加重处分;
(六)学生无故晚归不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毕业生在文明离校和毕业派遣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有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政治学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都不得无故旷课。违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下同)一至九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十至十九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二十至二十九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三十至三十九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四十至四十九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五十学时及以上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七款处理;
(七)学生因旷课受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学时数,从严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成绩考核(包括考试、考查、测验等),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者,除本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并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如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不按规定清场等)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代考者和被代考者,组织作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任何方式偷得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无故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剽窃、抄袭他人论文、设计或其他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期;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犯有错误并需给予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修完规定学分的学生如因错误确需给予此处分的,可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按学籍管理规定条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在校期间重复违纪者;
(三)对检举人、证明人进行威胁或实施报复者。
第二十三条 对受处分者,给予下列附加处罚:
(一)取消受处分学年各类奖助学金评选资格及评优资格和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校内外资助资格;
(二)本科学生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不授学位,受记过处分后未再受任何处分且有明显进步或突出表现者,可按《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处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审批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事实要清楚,依据要明确,材料要齐全,处分要适当,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辩、申诉。申诉程序按《安徽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和处分等级的分层次管理和报批。
(一)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共同负责,根据违纪情况分别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研究生学院负责审核;
(二)对学生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以学校名义行文;如学院与审核部门意见不一致,报学校讨论决定;
(三)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时,由学院将其错误事实核查清楚后,提出处分意见,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开除学籍处分应当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涉及两个学院以上的,由有关部门和相关学院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按报批程序进行处分,审核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必要时审核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学院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及时,无特殊情况,应在事发后一个月内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进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存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但对受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者,若在受处分后没有再违反纪律,且表现突出,可在毕业前一个月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给予评议,评议合格的,处分材料不装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安徽师范大学各类成人教育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的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若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中国警方给安徽师范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的安全教育
一、1.“三非”案件的法律责任: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77条,62条,43条,41条,78条,80条,81条以上几种法律条文解释。
2.超期签证就是非法居留,每人记住签证到期时间,以前就对学院一个留学生因为超期签证,中国警方给予罚款处罚案件。非法就业打工:比如:常见的发生在城市的夜间酒吧、奢侈品商店做服务工作或演艺工作,就是非法打工就业,是中国法律不允许的。
二、1. 治安案件的法律责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在校园内和校园外发生打架斗殴的事件。不允许在城市酒吧内发生外国留学生与中国社会青年的打架斗殴案件;不允许留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打架斗殴案件。同时留学生少于与陌生的中国社会青年交往,不能去社会青年家中住宿,不要在外面租房居住,以免发生各类案件,有租房的留学生应汇报学校。
三、遵守学校的管理纪律:a.严禁旷课,及时请销假。b.严禁发生扰乱公共秩序(如过生日时乱放烟花爆竹)c.禁止同学之间发生争执打架斗殴。d.禁止酒后滋事,损坏公私财物。
四、交通法律责任:严禁去城市车行租赁摩托车或其他机动车飙车。禁止去校外道路和校园内飙车。如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1.按照中国法律,无证驾驶应予拘留。2.发生事故的经济责任无保险公司赔付,自己承担。3.危害中国公共安全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在中国遇到人身和财物安全损害时,要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或报告老师。比如上街购物,发生钱包、手机 被盗,或者证件被盗。要及时报警,不会报警要先告诉老师,由老师带领学生去找警方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