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对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学位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 [2011]5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开设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我校已毕业一届以上(含一届)硕士研究生且经校主管领导批准的学科专业,方可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符合条件的学科专业向研究生学院申请开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由研究生学院汇总后统一报送至省学位办审核批复。
第三条 发布招生专业信息
研究生学院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发布招生专业、培养方案、申请年限、学分要求等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进行网上申请
申请人访问“信息平台”实名注册个人账号,按要求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将用于学位证书张贴及学位授予信息备案),向我校提出申请。
第五条 资格审查和现场确认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我校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确认。
(一)申请者的资格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较好的完成本职工作,在欲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业务能力。
2、申请者应具有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3、申请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书;
(3)已公开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证明(系主要撰写人或完成人);
(4)申请者所在单位提供的对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
(二)对通过审查的申请人采集图像与指纹信息,签署《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等,把申请人信息转入在册库中。
第六条 课程考试、成绩认定和时间期限
在册库的申请人到我校参加课程班的学习。
(1)未经我校主管部门和省学位办批准,以前在本校及外地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所取得的成绩,一律不予认定。
(2)对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安徽省学位办批准,本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必须按办班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认真组织考试。成绩合格后,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申请学位时,应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按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在学位授予单位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3、对于所有课程的考试,组织考务的工作人员应严守考试纪律,杜绝代考、抄袭等一切违纪行为的发生,对于违纪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违纪的考生,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4、学校及时把考生的成绩等信息录入“信息平台”。
5、申请者通过学校的课程,成绩合格,符合结业规定的,可以颁发结业证书。
6、年限界定。申请者若要申请硕士学位,于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8年内通过我校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七条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必须通过“信息平台”报名考试。
1、申请者须通过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具体学科按国务院学位办规定)。
第八条 申请撰写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是学位申请者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学位申请者撰写的论文是审核其授予学位条件的重要依据。
课程班结业、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我校提出撰写论文申请。
申请者须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为了保证撰写论文的进度和质量,所在院(系)将进行论文的中期检查。
第九条 学位申请
在申请学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学位申请书;
2、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
3、外语统考合格证、学科综合水平统考合格证;
4、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
5、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两位推荐人中有一位应是本校硕士生导师,且了解申请人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接受申请:
(1)政治思想表现差或受到所在单位党、政、团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2)未取得统一组织的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
(3)未按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学分者;
(4)获得学士学位的时间不满年限者;
(5)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6)规定提交的材料和证明不全或经核实为虚假者;
(7)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者;
(8)未满规定的工作年限者;
(9)课程成绩或统考证书的取得超过规定期限者。
第十条 论文答辩
1、学位申请者必须通过论文答辩,方可审定是否授予其硕士学位。对于论文的评阅,学位授予单位聘请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评阅人。但不得聘请申请人的推荐人和申请人的导师为论文的评阅人。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外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应有外单位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3、在册申请人通过“信息平台”向学位授予单位正式提出论文答辩资格申请。提交申请时,系统自动审核申请人的申请年限、全国统考合格情况、已修学分,只有上述3个条件都满足时才能向有关单位提交论文答辩资格申请。申请提交后学位授予单位结合本单位有关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申请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即可进入论文准备及答辩环节。
第十一条 学术水平的要求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其学术水平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要求,与学校应届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标准相同。
第十二条 学位的授予
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已达到所获学位的学术水平,具有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的有关档案,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接受国务院学位办及安徽省学位办的检查监督和质量评估。
第十五条 本细则在实施期间若与国务院学位办新的文件规定不符,以国务院学位办新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和专业举办课程班学费的收取与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财务规定,并主动接受学校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学费的标准由研究生学院和财务处分类(分专业、分办学地点)统一确定;学费的收取原则上由财务处承担,若因条件限制,可先由办班专业或协办单位代收,但必须在收取后一周内交财务处入帐,并为学员出具正规的财务收据。财务处应在学费到帐后一周内按学校规定比例进行分成,及时将归办班单位和专业使用的经费划拨到位,以确保课程班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正常开支。各单位对学费的使用应在分成之后,不得坐支。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博士、硕士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