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相应的学位申请,并可授予所在门类的学位。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工作。下设博士、硕士学位办公室和学士学位办公室,分别设在研究生学院和教务处。各有关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为规范专业学位管理,学校成立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15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一般应由校长担任,副主席一般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应有相关专业学位点负责人。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
第二章 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业务上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所学专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各门课程、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结果表明学生本人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三)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
(四)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五)因违反校规校纪,学习期间受记过处分且无明显进步或突出表现者。
第七条 受记过处分后未再受任何处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在毕业当年的五月份由个人提出学位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校学士学位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
(二)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及以上级别的竞赛并获奖者;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级别刊物(不含增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作品者;
(三)毕业前取得研究生入学复试资格者(以复试通知为准)。
第八条 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未被授予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条 跨类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符合授予该专业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相应门类的学士学位。
获得双学士学位者统一颁发一本学位证书,注明两个学位。
第十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及办法
(一)学院应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和方式。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院本科毕业生应逐个审核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名单并编制登记表,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士学位办公室;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对于符合第七条规定者,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逐一审核申请者提出的理由,上报登记表时要附成绩进步、突出表现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 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对拟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应填写《安徽师范大学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登记表》,报校学士学位办公室,由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会议且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员同意,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0日颁布之日起施行。办法中关于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的要求适用于2009级秋季及以后入学的普通本科生;第七条中明显进步的条件适用于2009年9月1日以后受记过处分的普通本科生。
第三章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经教育部批准备案、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三条 申请时间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一年内,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位申请,每人只有一次申请学位的机会。
第十四条 申请条件
(一)脱产、业余、函授类:
1.在学习期间,无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2.在学习期间,未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3.在学习期间,未受到所在单位行政处分;
4.在学习期间,未因学业原因受到留、降级学籍处理;
5.在学习期间,未出现累计有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及格;
6.在学习期间,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总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7.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8.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9.参加本校组织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二)自学考试类: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3.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4.高等教育师范类自学考试还须参加本校组织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及办法
(一)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条件向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提出择优推荐者名单,同时提交思想政治表现及全部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本科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英语合格证等相关档案材料。
(二)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将相关材料交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
(三)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将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认定合格的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经审批通过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学位申请者和推荐部门在申请、推荐、受理、审核、授予过程中,凡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原《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成人学位授予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章 学术型硕士学位
第十七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要求: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运用1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出论文摘要;
5.学校鼓励研究生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音乐、绘画等艺术作品)。各学院以及相关学位点在培养方案中应明确设置有关发表论文的个性化规定。未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需外送盲审,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二)硕士学位课程考试要求:
1.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必须完成培养方案中各门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成绩和学分;
2.学位课程成绩75分为合格,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在半年内申请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者不能授予学位。
(三)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在论文开题报告通过以后,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
2.论文的基本观点、结论和建议,应对社会发展或本门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3.论文应能体现申请人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硕士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题目、目录、论文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及附录等。论文要文字简练、语言通顺、论据充分,资料和数据正确可靠。论文一般应有3万字左右,中文摘要1000字左右,并写出相应的外文摘要。论文和论文摘要应打印并按校研究生学院的统一要求装帧;
5.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读书报告、资料汇编及翻译资料等均不能作为学位论文。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在答辩前3个月提交论文定稿,指导教师应参照本细则规定,在1个月内审毕论文,并在导师组内征得统一意见后再付印。
(二)答辩前1个月,应聘请不少于2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人应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学校将进一步扩大硕士论文学术不端系统检测和盲审的比例。
(三)学位论文的评阅时间不得少于半个月。评阅人应写出详细的评语,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书》,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论文选题:先进性、前沿性、理论性、应用性;
2.文献综述:阅读量、了解本学科领域最新学术动态程度、综合分析能力;
3.基础理论与专门知识:掌握基础理论的扎实宽广性,专门知识的系统性;
4.写作能力与科学态度:论据的充分可靠性、数据与结论的准确性、写作的逻辑性、条理性、文笔的流畅性;书写格式、图表的规范性;
5.研究方法和技能水平:研究或设计方法的科学合理性,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6.创新与成果:创新性、研究成果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7.工作量:工作量及难度;
8.指出论文的优缺点,并对论文是否达到申请硕士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和是否能提交答辩提出意见。
2位评阅人中若有1位持否定意见,应另增聘1名评阅人。3位评阅人中如有2位持否定意见,则本次不能参加论文答辩,但可推迟半年或一年再申请答辩。
(四)注意评阅工作的保密性。盲审论文的评阅人姓名保密。
(五)对需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报告,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六)论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阅(不能参加答辩):
1.论文观点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论文观点不明确或缺乏理论和实际意义;
3.论文论证不充分,论据不成立,实验或设计方法有错误;
4.实验或设计粗糙,所引用的数据不能论证其课题的基本观点;
5.论文仅综合他人的成果,没有自己独立的见解;
6. 论文存在引用过当或抄袭等现象;
7.由于本人的原因,没有完成选题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及其职责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导师组和所在学院协商提出,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其中主席一般由校外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可列席答辩,但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委员会设秘书1人。
2.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提前审阅论文,作好提问的准备。
3.答辩会要以公开方式举行,应有比较充足的时间,并做到学术民主,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对是否同意毕业,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以无记名投票分别予以表决,经2/3以上(含2/3)与会委员的赞成,方可通过。决议书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答辩工作最迟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3个月内进行,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之前或12月之前,推迟答辩或高师硕士可以安排在11月下旬到12月上旬。如答辩委员会委员因故缺席,应改期举行答辩或增补答辩委员会委员。
(二)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
2.指导教师介绍答辩人及论文写作情况。
3.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5.休会。答辩委员会审阅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评议论文学术水平、论文答辩情况,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毕业、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表决。
6.复会。答辩委员会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对需要修改的论文,答辩委员会应作出明确要求,要求修改后再提交学位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论文答辩规则
1.对于答辩未通过,且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过半数委员认为应进一步修改的论文,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重新答辩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重新答辩仍不通过者,学校将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2.答辩委员会决议一经宣布,任何个人无权更改。
3.答辩会结束后,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将学位申请者的有关学位申请和答辩等材料,按人整理立卷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手续和资格审查
(一)应届毕业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环节及任务,成绩合格,并完成学位论文后,应在导师指导下,于计划答辩的学期之初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硕士学位申请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对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教学实践情况、学位论文工作情况和论文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是否同意学位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并于每年4月下旬或10月下旬到校学位办公室办理论文答辩手续。
(二)学位论文答辩后,每年6月上旬或12月上旬,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统一办理学位申请手续,一般应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申请人下列材料:
1.《安徽师范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
2.学位论文答辩会议材料(包括论文评阅书、答辩的决议及表决结果等)及会议记录;
3.《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习成绩表》一式二份;
4.《安徽师范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一式一份;
5.学位论文全文和摘要(中英文)纸质版一式二份及电子版。
凡经审查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有关各种材料,由学院保存,留作以后答辩时参考。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授予学位:
(一)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环节及任务;
(三)学位论文中存在较严重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一)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逐个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所修学分和论文答辩情况全面审核,对学位申请者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定,并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其他材料交校学位办公室。
(二)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会议且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员同意,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签字日期即为授予学位、签发证书的日期。
(三)校学位办公室发文公布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专业硕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要求:
学位申请人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环节及任务,获得规定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并达到下述基本要求: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具有比较宽广的专业基础知识,了解专业领域前沿和发展趋势,熟练掌握专业领域关键的技术和方法;
3.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二)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应符合教育部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
2.学位论文的形式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企划、文艺创作(译作)或艺术作品展演等多种形式,具体形式参照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要求;
3.学位论文须独立完成,要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硕士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题目、目录、论文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及附录等。论文要文字简练、通顺、论据充分,资料和数据正确可靠;
5.学位论文字数根据教育部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考核)
(一)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1.申请人如撰写文字型论文,应在答辩前3个月提交论文定稿,指导教师应参照本细则规定,在1个月内审毕论文,写出评语,并在导师组内征得统一意见后付印。
2.答辩前1个月,应先聘请不少于2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人应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为保证专业学位论文质量,学校将采取各种方式抽查部分论文。
3.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时间不得少于10天。评阅人应写出详细的评语,填写《安徽师范大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书》,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书的内容包括:论文选题的现实性、治学态度、研究方法、研究水平、优点和不足等。
4.2位评阅人中如有1位持否定意见,应另增聘1名评阅人。3位评阅人中如有2位的意见是否定的,则本次不能参加论文答辩,可在下一年度再申请答辩。
(二)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考核)
1.答辩(考核)委员会成员一般为3-5人,其中至少有1名相关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
2.非文字型学位论文,由各专业学位评定小组根据教育部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制订考核标准。考核后必须提供作品或光盘等固化资料。
3.达到培养方案要求并通过论文答辩(考核)者,经各专业学位评定小组审核、报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三)答辩程序参照学术型硕士的相关条款。
(四)答辩规则参照学术型硕士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五条 学位申请手续、资格审查参照学术型硕士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授予学位:
(一)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环节及任务;
(三)学位论文中存在较严重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位的审定和授予参照学术型硕士的相关条款。
第六章 博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要求: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本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能力;
4.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5.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本专业科技论文写作能力,具有运用第二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6.研究生申请学位前必须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外学术期刊或者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不少于两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被SCI、EI(核心)、SSCI、A&HCI或CSSCI收录或被我校二级以上期刊收录;否则不得参加论文答辩。各学院、各学位点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出不低于此的个性化规定。国内核心期刊目录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当年版为准;期刊级别参照人事处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必须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外学术期刊或者国内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否则不得参加论文答辩。
(二)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要求:
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必须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及相关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合格成绩为75分。不合格课程允许补考一次。
(三)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是本人系统而完整的科研成果的表述和总结,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必须有创造性的见解;
2.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已经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学术观点必须言之有理、持之有据,论文内容应层次分明,数据可靠;
3.在论文开题报告通过以后,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的时间不能少于2年;
4.学位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目录、论文摘要、序言、综述、理论分析、实验计算、总结、参考文献及附录等。论文要文字简练、论据充分、资料和数据正确可靠。理科论文一般应有5万字左右,文科论文一般应有8万字左右(专业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应有5万左右),中文摘要一般在1500字左右,并要写出相应的外文摘要。论文和论文摘要应打印并按校研究生学院的统一要求装帧。
第二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申请人在答辩前2个月提交论文,指导教师应参照本细则规定,在1个月内审毕论文。学位论文应在学位点内进行预答辩,预答辩通过后再付印、送审。
(二)答辩前1个月,应先聘请不少于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其中校外博士生导师不少于2人。评阅名单由导师或学位点提出建议,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校学位办公室批准,校学位办公室有权调整评阅人名单。学校对所在学科第一届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盲审,对其他博士学位论文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进行学术不端系统检测。
(三)学位论文的评阅时间不得少于半个月,评阅人应对论文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创造性写出详细的评语,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书》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成果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有无创新;
2.理论分析是否严密,论据是否充分,计算及实验是否可靠无误;
3.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的水平如何;
4.文字是否流畅,写作的逻辑性和技能如何,有无明显的文字和技术性错误;
5.指出论文的优缺点,并对论文是否达到申请博士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和是否能提交答辩提出意见。如果博士论文未征求同行评议或同行评议意见有1/3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要求的,则不得组织答辩;
(四)注意评阅工作的保密性。
第三十条 论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阅(不能参加答辩):
(一)论文观点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论文观点不明确或缺乏理论和实际意义;
(三)论文论证不充分,论据不成立,实验或设计方法有错误;
(四)实验或设计粗糙,所引用的数据不能论证其课题的基本观点;
(五)论文仅综合他人的成果,没有自己独立的见解;
(六)论文存在引用过当或抄袭等现象。
第三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及其职责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5—7人组成,应尽可能聘请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参加,其中至少应有两名以上校外博士生导师。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1人。
2.答辩委员会名单由申请人所在学位点协商提出,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3.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包括审阅论文、评定论文等次、提出学术评语,对论文是否通过、是否同意毕业、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1次无记名投票,须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二)论文答辩程序同硕士论文。
(三)论文答辩规则
1.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应由学位点负责人和所在学院负责,答辩人不得参与组织接待工作,更不得探询与答辩有关的问题。答辩委员在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答辩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答辩人。
2.对于答辩未通过,且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过半数委员认为应进一步修改的论文,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半年至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如果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任何个人事后无权更改。
3.如果答辩人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答辩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但不能同时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答辩表决票由校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盖章有效。
4.如果答辩人论文第二次答辩仍然未达到授予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学术水平,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同意其毕业的决议。
5.答辩会结束后,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将学位申请者的有关学位申请和答辩等材料,按人整理立卷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 博士学位申请手续和资格审查参照学术型硕士学位。
(一)申请人于计划答辩学期之初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博士学位申请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教学实践情况、学位论文工作情况和论文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是否同意学位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并于每年4月下旬到学位办公室办理论文答辩手续。
(二)学位论文答辩后,每年6月上旬或12月上旬,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统一办理学位申请人向校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的手续,一般应提交申请人下列材料:
1.《安徽师范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
2.学位论文答辩会议材料(包括论文评阅书、答辩的决议及表决结果等)及会议记录;
3.《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习成绩表》一式二份;
4.《安徽师范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一式一份;
5.学位论文全文和摘要(中英文)纸质版各一式三份及含电子版;
6.已发表的学术著作、论文;
7.《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考核表》。
凡经审查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有关各种材料,由学院保存,留作以后答辩时参考。
第三十三条 博士学位的审定和授予参照硕士学位的相关条款,此外:
(一)对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各学院需要公示一周,征求意见。
(二)对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者,校学位办公室发文公布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向全校公示3个月后,对确认符合条件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三)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或确认学位错授等问题,可以撤销学位,撤销学位程序与授予学位程序相同。但必要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也可以直接据情审定撤销学位。
(四)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博士学位:
1、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2、未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环节及任务;
3、学位论文中存在较严重的舞弊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详见《安徽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校学位字〔2003〕1号)。
第三十五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参照本细则和国家关于外国留学生申请我国学位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另见《安徽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暂行实施细则》及补充意见。
第三十七条 学士学位细则由教务处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博士、硕士学位细则于2010年12月24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通过,自2011级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