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与处理办法

编辑:米佳佳 时间:2025-10-12 点击率:

安徽师范大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规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推动我校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建设,预防和治理学术腐败,促进学术创新,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学术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和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和惩治于一体的科研诚信体系,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坚守科研诚信,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不端行为。建立由校长领导、职责分工明确的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工作机制,负责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工作。发挥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在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校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受理、调查和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所有从事学术和科研活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社会公德及学术道德规范,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科研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相关协议和约定,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坚守底线、严格自律。

(一)遵纪守法。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

(二)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隐瞒事实,不夸大事实;尊重原始实验数据,全面引用数据(包括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研究相关的原始实验数据和记录,应由所在实验室(科研平台或团队)妥善保存、备查。

(三)尊重知识产权。引用其他成果,必须如实逐一注明出处,被引用的内容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借鉴或参考其他成果的应明确说明;不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相关学术成果。

(四)规范署名。学术成果的署名应与相关人员的贡献大小相符,每位作者均必须对成果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并应事先审阅且同意。任何人不得假冒他人对成果及学术承诺署名。

(五)客观公正。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等学术活动中,行为人应坚持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

(六)保守秘密。学术活动应严守保密原则,涉及国家、信息、生态、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或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等属于保密范畴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

(七)规范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禁止使用AI工具直接生成学术成果,且AI生成内容不得作为原创性成果。

(八)学术界共同遵循的其他学术规范。

第六条  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的第一标准,将学术规范、科技伦理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校本培训、专题培训和学生培养教育的必要内容。纪委办公室、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学工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科研处、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在入学入职、奖励评优、研究生推免以及教师招聘引进、职称晋升、各类考核等重要节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七条  学校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教育纳入人才培养环节,在本科生、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强化相关教育内容,加强学生学习效果评估。督促校院两级教学、科研管理人员以及教师加强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学院应遵循学术研究规律,结合学科特点,规范管理各类学术成果,原则上要求所有学术成果在发表后一年内,将全部署名作者知情书、科研诚信承诺书、实验场所和操作人员信息、原始数据和资料保存方式及地点交所在实验室(科研平台或团队)备案,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科研过程的可追溯性。

学校结合学科特点,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九条  学校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学术期刊预警制度和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对在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内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进行及时警示提醒;对学术期刊预警黑名单内期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得使用,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  学校在教师招聘、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年度考核、课题申报(立项)、人才计划、干部选任和评优奖励,学生奖励评优、各类考核、项目申报和参与科技活动等方面增加科研诚信的内容,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如有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一节 受理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机构,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本办法的程序,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和认定工作。参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回避原则与保密规定。

学校科研处协助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教务处协助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协助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针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动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相关条款规定的,交由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行为;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

(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举报人或转来线索的单位;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节 调查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 6个月内完成。

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6个月。对于上级部门移送的线索,学校应按照上级部门的时间要求完成调查处理,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及时向上级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经批准后延长调查期限。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行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通知被举报人。

如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受理部门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九条  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条  调查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必要时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二十一条  调查包括事实调查和学术评议。事实调查指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是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等研究场地、设备等。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在调阅单和摘抄复印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需要与被举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二十四条 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研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主管部门和当地科技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调查过程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学校相关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调查期间被举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举报人的调查。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七条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全部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第二十八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违反署名规范,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论文与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八)不当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行为;

(九)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的学术造假行为;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故意规避学术规范审查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根据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有证据表明因缺乏严谨治学态度,导致违背一般学术规范,情节轻微的,属于学术不严谨,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专家组调查结论后应及时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如前期调查规范,材料准备充分,相关事实认定清楚,在委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校学术委员会须作出明确的认定结论,就举报的事实的性质和情节作出明确说明。如事实不清,证据准备不充分或前期调查存在违规行为,应要求重新调查。

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由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为有效。认定结论应对举报的事实的性质和情节作出明确说明, 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不予立案的认定结论,应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校外其他单位要求协助调查的案件,可采取简易程序,无需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专家组调查结论作为认定结论。相关专家组调查结论须在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通报。

第三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当事人和单位。

学术不端调查涉及多个单位的,一般在调查认定结论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

第三十五条  处理决定作出前,书面告知被调查人事实认定以及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诉内容决定是否受理。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再次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由有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相关部门的处理,均不能免除学校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纪委办公室、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学工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科研处、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单位,根据上级部门、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按各自职责范围,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当事人、当事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三)暂停科研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科研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活动;

(六)撤销利用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研奖励、科研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八)取消已获得的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十一)暂缓授予学位;

(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三)其他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前款第五、七、九、十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三项处理。根据被处理人党员、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师、学生等不同身份,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制度文件,对其作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一项相应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后果的;

(二)对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或同时存在多项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六)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七)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八)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九)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的;

(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消除影响,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违规行为的;

(六)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的情形。

被举报前主动采取上述行为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及依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学校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移送单位。

第四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相关部门依职权和规定程序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申诉复核

第四十五条  举报人或者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第四十六条  学校收到申诉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并在9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复核结果;决定不予受理的,学校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四十七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保障监督

第四十八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四十九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十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接受利益输送、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并长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在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有懈怠不作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等情况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多次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院系,学校将向院系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安徽师范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校办字〔20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