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级党组织,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
安徽师范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尽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师范大学全体在职教职工。博士后、项目聘用人员、与安徽师范大学发生聘用关系的其他人员有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范必究、错责相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全校教师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对于违规违纪、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等事项有专门文件规定的,先行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再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给予处理。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同时依规依法另行处理。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清单
第七条 思想政治方面失范行为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等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背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低级庸俗文化、非法出版物,组织或参加“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活动等。
第八条 教育教学方面失范行为包括:
(一)通过课堂、论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违反教育教学纪律,敷衍教育教学,或从事未经批准的兼职兼薪,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三)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学校及所在单位分配的工作。
第九条 学术研究方面失范行为包括:
(一)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鉴定、证书以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二)以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教科研项目,或抄袭、伪造科研数据、资料,编造、剽窃、侵吞、非法买卖学术研究成果,或学术研究成果重复发表;
(三)滥用学术资源或学术影响,利用个人学术地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
第十条 师生关系方面失范行为包括:
(一)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二)强制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三)体罚学生或以歧视、侮辱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或威胁、打击报复学生。
第十一条 管理服务方面失范行为包括:
(一)缺乏服务意识,态度冷漠,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师生反映强烈;
(二)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严重,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三)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照规定报告、 不采取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力。
第十二条 廉洁自律方面失范行为包括:
(一)在招生、考试、推优、推免、就业、学生资助及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二)利用教师身份或岗位权力,或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三)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以各种形式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四)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利用教学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社会公德方面失范行为包括: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诚信契约精神,不履行社会服务责任和义务,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二)干扰或妨碍正常的办公、教学、科研等工作;
(三)本人或纵容家属或指使他人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对他人进行恶意举报或造谣、中伤,煽动、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四)在组织或参与国际交流、合作过程中,违反外事纪律或要求,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第十四条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批评教育。以谈话方式指出问题,并责令整改。
(二)责令检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三)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四)组织处理。对不适宜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采取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措施;兼任有关职务的,还可以采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五)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纪律责任。
(六)撤销、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处理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根据具体情节及危害程度,综合确定处理方式。
对情节严重,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应先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应当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撤销、丧失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情节轻微,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处分,或者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免予处分、减轻处分,以及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方式。
发现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该教师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釆取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师德失范问题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被查实的,除情节轻微免予处理,或被处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外,在受处理当年及影响期内,按照规定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以及人才计划、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处理。限制招生、停止招生的期限不得低于24个月。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权限及流程
第二十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为师德失范行为案件举报主要受理部门。各二级单位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师德失范问题线索后,应及时向学校报告。经学校研究,如属于二级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可以直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调查报告及拟处理决定应及时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报告;如果不属于二级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则将举报或者线索材料移交党委教师工作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受理的举报或者发现的线索,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属于教育教学范畴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属于学术研究范畴的,由科研处、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属于廉洁自律范畴的,由纪委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上述范畴的调查报告、拟处理决定,应当及时转交党委教师工作部按照师德失范行为进行处理。属于其他师德失范范畴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师德失范行为按照如下程序处理:
(一)受理与立案。党委教师工作部或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受理的问题线索,联合涉嫌师德失范行为教师所属二级单位开展初步调查核实。存在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或相关职能部门做出立案决定。其中,对二级单位负责人立案调查,要报经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或者证据依据不足的,不予立案,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或相关职能部门回复举报人。
(二)调查。立案后,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或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调查组由2人以上组成。调查组查明师德失范行为后,撰写事实材料,形成初步调查报告,经批准后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调查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以及成立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师德失范问题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拟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
(三)处理。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按照处理决定作出的权限规定,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进行处理: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给予诫勉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授权二级单位调查的,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处(部)务会等集体研究并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复核、备案。
给予组织处理的,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给予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送达。相关部门拟定处理文件,签发后,送达教师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涉及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变更的,相应手续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五)复核。因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处理的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或应当收到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申请复核。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六)申诉。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七)通报。处理生效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理决定。受处理教师是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成员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
(八)解除。教职工受处理期满,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自然解除处理。在受处理期间再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另行处理。
(九)归档。相关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是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的,处理决定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三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依法维护教师合法权利。处理决定作出后,发现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法、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恰当处理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予以纠正。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领导责任。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于二级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师德失范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报告不及时;
(三)对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
(四)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二级单位如出现上述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 被问责的二级单位、被问责的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到位。作出问责决定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正确对待受处理的教师和被问责的领导人员,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教师和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核实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