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21日
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抽检包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安徽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的专业学位论文抽检以及安徽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组织的已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抽检。
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和教指委的学位论文抽检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校学位办的学位论文抽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仍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以下简称“问题论文”)。
第四条 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因存在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而被认定为“问题论文”的,经核实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其已授予学位,并不得重新申请学位。
第五条 抽检结果被认定为“问题论文”的研究生,应在1年内完成论文修改,并重新申请由研究生院组织的答辩,答辩通过者可保留其已授学位;不参加答辩或未按时通过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其已授予学位,并不得重新申请学位。
第六条 在收到上级部门反馈的抽检结果后,学校一般应在1个月以内以适当形式在全校范围通报。
第七条 对相关指导教师的处理。
(一)所指导的学位论文有1篇被认定为“问题论文”的,暂停该导师1年的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
(二)所指导的学位论文3年内累计有2篇被认定为“问题论文”的,取消导师资格,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导师岗位;
(三)对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因存在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而被认定为“问题论文”的,取消导师资格,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导师岗位。
第八条 对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及学位授权点的处理。
(一) 相关单位出现“问题论文”,学校领导将对培养单位及学位点负责人进行约谈,培养单位和学位点应在一周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整改方案;
(二) 对出现“问题论文”的培养单位和学位点,学校相应减少研究生招生计划等教育资源配置;
(三) 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列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等工作的重要评估考核指标。连续出现“问题论文”的学位授权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通过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撤销学位授权。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