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学术伦理委员会
章程》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学术伦理委员会章程》业经2017年1月5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师范大学
2017年2月17日
安徽师范大学学术伦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涉及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的应用,根据国务院《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及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组建安徽师范大学学术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伦理委员会是学校规范涉及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应用的独立学术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伦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
发挥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在涉及生物医学研究伦理方面的调查、审查和咨询等作用。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委员须是相关领域的专家,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在岗教职工;
(三)关心学校事业建设发展,有参与学术伦理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条 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9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校长提名担任,副主任委员可由生命科学学院和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担任,其他委员由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
第六条 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伦理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校学术伦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校学术伦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挂靠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第八条 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辞去委员职务者;
(二)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三)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伦理建设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术伦理委员会会议中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关于学术伦理建设等方面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或个人提出要求或意见与建议。
第十条 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伦理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职;
(三)勤勉尽职,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委托他人参加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决策。
第十一条 校学术伦理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校学术伦理方面的标准和规章制度,并为校学术伦理建设提出建议;
(二)评价、论证开展涉及人体试验、动物实验、心理实验等科学研究课题的伦理依据,对研究课题提出伦理审查的指导性意见;
(三)受理各种学术伦理方面的投诉和学术纠纷,并组织调查,形成处理意见;
(四)倡导、宣传学术伦理规范,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有关人体试验、动物实验基础知识及其伦理要求方面的学习和培训,指导科研人员按相应标准进行相关实验研究。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主要讨论学校科研活动中有关学术伦理工作举措、审议科研活动中的重大伦理事项和活动。
因工作需要,主任委员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
因议决事项需要,可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 校学术伦理委员会会议出席人数须达到应到人数的2/3,方可召开会议。议决重大事项,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实到人数的2/3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审议或调查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校学术伦理委员会成员在议决过程中应公正、公平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并对有关讨论或议决内容正式公布之前须严格保密。凡查实,故意泄露秘密的行为,学校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办公室将审查结论告知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
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对审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查结论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伦理委员会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
校学术伦理委员会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决定受理的,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审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
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校学术伦理委员会需按“一事一档”原则,做好调查报告和议决备案材料归档工作,并且每年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