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编辑:童华卿 预审:孙月婷 终审:孙月婷 时间:2024-10-23 点击率: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24年8月28日




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模式和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一步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兼职辅导含辅导员助理等)工作(以下简称“三助一辅”),以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为契机,统筹协调“三助一辅”工作在能力培养、人力资源补充和助学助困渠道等方面的多重作用;明确“三助一辅”管理工作服务培养、服务教学、服务学生、服务教师的定位要求保证“三助一辅”管理工作与研究生培养、本科教学、学生管理等工作有机衔接和协调配合,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应设尽设、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津贴发放要足额、及时,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纪委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科研处、财务处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

第五条  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组制定“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协调、督导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三助一辅”工作的具体实施,统筹“三助一辅”资金。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教学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学位点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等为成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考核和津贴发放等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结合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位点建设实际,提前制定并公开与本单位研究生规模和管理相适应的“三助一辅”工作实施细则和考核方案,报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审核备案。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者须为我校基本学制内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在读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八条  申请“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规守纪,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符合岗位所要求的其他特定条件。

第九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每位研究生同一聘任期内不能同时应聘两个岗位。

第十条  受聘“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有以下任一情况发生,应解除聘用:

1)休学或退学;

2)受到学校处分或法律处罚;

3)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投入不足,或工作有重大失误并带来不良影响;

4)课程考核不合格;

5)本人主动提出解除聘用关系;

6)不适宜所聘岗位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助研岗位。坚持把助研作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要以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以有利于研究生成才成长和长远发展为目标,按学期合理设置研究生助研岗位,报科研处审核、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备案。博士生导师需为每位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博士生设置助研岗位。对于适合以助研方式进行科研训练的学科,均需设置助研岗位。

第十二条  助教岗位。提升助教对研究生能力培养和知识掌握的有效作用。依据每学期本科教学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双重需求,加大对研究生教学能力的培养力度,加深研究生对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在公共基础课、学科大类基础课等理论课和实验课中按学期设置研究生助教岗位。报教务处审核、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备案。

第十三条  助管岗位。重视通过助管工作加强研究生管理能力锻炼。校、院机关(包括党群机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等部门的管理服务岗位依据人力补充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双重需求设置研究生助管岗位。增强助管工作与专业学习的相关性,重视助管工作对研究生协调、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的锻炼。原则上,校、院机关部门按照不超过设岗单位管理人员编制数的30%,按学期设置研究生助管岗位,报人事处审核、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备案。国家//部级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科研平台可依据科研管理和研究生培养需求,按学期合理设置助管岗位。

第十四条  兼职辅导员含辅导员助理等岗位。学院依据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双重需求设置兼职辅导员含辅导员助理等岗位,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按学期聘任兼职辅导员含辅导员助理等

第十五条  各设岗单位在发布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时,需明确所设岗位的具体职责、工作时间、工作要求等内容,同时明确助研岗位设岗导师、助教岗位主讲教师和助管岗位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具体负责“三助一辅”研究生的培训、指导、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五章  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助研岗位职责主要是:在导师指导下,协助导师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理论研究、科学实验、文献检索、工程研究、技术开发和设计、社会调研、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相关报告的撰写等工作。

第十七条  助教岗位职责主要是:承担本科生的理论课程辅导(答疑、组织讨论、上习题课和批改作业等);实践课程辅导(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协助组织实习和社会调查等);准备上课的文献资料、教具及演示装置;参与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等;也可在主讲教师现场指导下担任本科生的部分授课工作。

第十八条  助管岗位职责主要是:日常事务处理与服务、工作咨询、业务联系、宣传报道、计算机管理、数据信息录入、会议服务等。

第十九条  兼职辅导员含辅导员助理等岗位职责主要是:开展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章  岗位申请、聘用和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统一布置“三助一辅”岗位招聘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结合岗位要求和自身条件进行申请,由设岗单位组织招聘并确定“三助一辅”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设岗单位、研究生三方应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考核”原则。助研岗位考核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由导师或课题组指导老师给予评定。助教岗位考核工作主要根据设岗课程主讲教师意见和所辅导本科班级学生测评结果进行评定。助管岗位由设岗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师范类研究生修业年限内至少担任一学期的助教,鼓励理工科研究生申请助研岗位。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研究生,经设岗单位或设岗导师审核同意后,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并报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备案,设岗单位或导师可以解除聘用协议,并从当月开始停发岗位津贴。

第二十四条  设岗单位每月对“三助一辅”研究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二十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将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作为学业奖学金或其他奖助学金评选的参考因素。

第七章 津贴标准

第二十六条  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不低于600//岗,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不低于800//岗。

人文社科类和数学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不低于500//岗,自然科学类(数学除外)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不低于600//岗。

研究生助教、助管津贴不低于500//岗。

第二十七条  “三助一辅”岗位津贴按每学期5个月计算,设岗单位按月考核并发放津贴。设岗单位每学期将岗位津贴发放表报送至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备案。

第八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一次性将“三助一辅”经费划拨至培养单位“学位点建设专项”账户,用于培养单位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支出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设置“助管”岗位,经费由设岗单位全部承担。兼职辅导员含辅导员助理等和机关的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全部承担,经费划拨至研究生院的“研究生三助津贴”账户,由研究生院进行发放。“三助一辅”经费使用接受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三助一辅”经费经费划拨标准依据培养单位基本学制内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在读的研究生人数和学位点建设与发展情况。

第三十条  培养单位从“学位点建设专项”中提取“三助一辅”岗位津贴不超过400//岗。鼓励拓宽资金渠道补足“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其中助研岗位津贴不足部分可从导师承担的课题经费中补足,经导师确认后由财务处将补足部分一次性划拨至培养单位账户。对于导师当年招收多于1名博士生情况,仅1名博士生助研岗位津贴可从“学位点建设专项”中提取(不超过400/月),其余博士生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全额支出。

第三十一条  鼓励利用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或个人科研项目设立助研岗位。鼓励经费少的导师和经费多的导师合作设置助研岗位。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提倡设岗单位和导师根据研究生实际工作情况,对承担“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给予本办法岗位津贴规定之外的补助。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校研字〔201622号)、《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研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和《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管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校研字〔2016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