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24年8月28日
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23〕5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基本学制内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每年的11月底前完成。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收入,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向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学科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
第四条 一年级学业奖学金
1.推荐免试非定向研究生获一等学业奖学金。
2.本科或硕士期间获评国家奖学金、省级优秀毕业生、省级三好学生者获一等学业奖学金。
3.硕博连读学生获一等学业奖学金。
4.其余新生获二等学业奖学金。
第五条 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
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等级由各培养单位依据综合成绩排序确定。各培养单位应结合学科专业特点,依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实际表现,科学合理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审核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两档:一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二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比例不限,依照第四条执行。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档:一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比例不超过20%;二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比例不超过30%;三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比例不超过50%。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两档:一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二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比例不限,依照第四条执行。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档:一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比例不超过20%;二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比例不超过30%;三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比例不超过50%。
第七条 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等实际情况,对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申请: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因出国留学、疾病、创业、参军入伍等原因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年度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五)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的。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十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加所在层次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一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享受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它研究生奖助政策的资助。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纪委办公室、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科研处、财务处、团委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评审领导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审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具体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包括制定评审工作实施计划、审核各单位推荐名单、公布评审结果等。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各培养单位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领导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费专项,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将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组审定通过的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在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九条 办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学业奖学金;开除学籍、退学的研究生,从决定生效的当月起退还相应月份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定后受到违纪处分的研究生,退还处分期的学业奖学金,撤销荣誉称号及证书。提前毕业或结业的研究生,毕业或结业后停发学业奖学金。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自批准之日起退还相应月份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组的评定结果,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研字〔2014〕23号)、《安徽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研字〔2014〕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