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研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和《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管工作实施细则(修订)》业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师范大学
2016年12月5日
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研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研究生科研能力,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助研工作,根据《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校研字〔2016〕22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助研是指在导师或课题负责人指导下,协助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理论研究、科学实验、文献检索、工程研究、技术开发和设计、社会调研、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相关报告的撰写等科研工作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和科研处负责审核助研岗位,发布招聘计划。设岗单位和导师共同组织助研岗位的申请、聘用、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设置助研岗位需明确岗位目标、工作任务、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聘任条件等,由导师根据科研和培养需要进行申请。博士生导师需为每位全日制脱产的博士生设置助研岗位。
第五条 助研岗位设岗年限按基本学制分为两年或三年。学校将助研岗位设置情况作为次年研究生招生计划调整的参考指标之一。
第六条 学校在每学年末启动下一学年研究生助研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导师均可申请,由学院统一报送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由科研处和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共同审核、备案。
第三章 岗位申请
第七条 凡提出助研岗位申请的研究生,须为我校基本学制内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规守纪,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科研能力,且须征得导师同意。
第八条 为保证研究生学业的完成,凡担任助研岗位的研究生不可同时担任“助教”或“助管”岗位。
第九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采取一学年一申请制,每个聘期为一学年。
第十条 助研岗位申请程序:
(一)学校公布助研岗位需求;
(二)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申请表》,并提交给导师或课题组负责人;
(三)导师或课题组负责人确定助研聘任名单,并提交至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将聘任名单统一报送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审批、备案;
(四)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将各岗位聘用研究生助研名单通过校园网进行公布;
(五)设岗单位组织研究生签订《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聘用协议书》。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上一年度课程考核不及格或在读期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在处分或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助研岗位。
第四章 岗位考核
第十二条 助研岗位考核由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学院每月对研究生助研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研究生对助研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供工作证明材料(如工作记录本、实验记录、研究报告、文献综述等),由学院领导小组或导师对照《研究生助研岗位聘用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和工作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学校将不定期对研究生履职情况进行抽查。
考核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结果由设岗单位于每月10日前统一报送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备案,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助研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再聘任为助研,助研津贴予以停发。
(1)不能胜任助研工作者;
(2)未经学校批准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3)聘任期间受到校规处分或法律处罚者;
(4)自动退学者;
(5)出国留学者;
(6)转专业后另选导师者。
第十五条 停发研究生助研津贴程序:导师提出申请(理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并报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备案,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协调财务处进行相应处理。
对于空缺岗位,导师可视情况按流程进行重新招聘,聘用结果需报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备案。
第五章 津贴标准与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博士助研岗位津贴标准:文学、历史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600元,理学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800元。
第十七条 硕士助研岗位津贴标准: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数学和理论物理学科每生每月500元;理工类学科(数学和理论物理学除外)每生每月600元。
第十八条 学校提供研究生助研专项经费,凡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导师均可根据需要每年限申请1个博士助研岗位和2个硕士助研岗位,学校给予每个助研岗位每年4000元的津贴补助,不足部分从导师承担的课题经费中补足。经导师确认后由财务处将导师配套经费一次性划拨至学校“研究生三助津贴专项账户”。
各学院可利用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或导师横向科研项目设立助研岗位,助研津贴由科研平台或导师项目经费全额资助。学校鼓励经费少的导师和经费较多的导师合作设置助研岗位。
第十九条 助研岗位津贴按每学期5个月计算,按月发放。设岗单位每月将考核结果报送至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备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发放岗位标准津贴。考核不合格的,岗位津贴不再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和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研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校研字〔2014〕25号)同时废止。
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助教工作对研究生能力培养和知识掌握的有效作用,根据《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校研字〔2016〕22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助教工作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定期考核的原则。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是在实践中培养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和教务处负责审核助教岗位,发布招聘计划。各学院负责助教岗位的申请、聘用、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凡提出助教岗位申请的研究生,须为我校基本学制内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规守纪,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且须征得导师同意。
第五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在读期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在处分或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助教”工作。
第六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考虑到研究生的实际承受能力,凡担任助教岗位的研究生不可同时担任“助研”或“助管”岗位。一年级研究生在第一学期不得申请助教岗位。
第七条 申请担任助教岗位的研究生必须曾经学习过即将承担助教工作的课程或相近课程。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学校设立的助教岗位主要面向覆盖面较大的本科生必修课程,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需要进行设置。
第九条 理论课程的岗位设置条件是:80人以下的教学班(不含80人)可设置1个研究生助教岗位;80
-120人的教学班可设置2个研究生助教岗位。
实践(实验)课程的岗位设置条件是: 15—20人为1个实验组,每周承担2个实验组(30—40人)为1个研究生助教岗位的工作量。
第十条 学校在每学期的第17周启动下学期研究生助教岗位申报工作。助教岗位设置的程序:
1.各学院教学办公室组织主讲教师进行岗位申报,需明确岗位目标、工作任务、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聘任条件等,并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汇总表》;
2.各学院助教岗位设置情况经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初审后,报送至教务处审核;
3.教务处审核确定各学院研究生助教岗位数,报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备案。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理论课程的研究生助教工作岗位职责是:
1.随堂听课,联系班务,了解教学进度、要求和学生学习情况;
2.协助课程主讲教师完成教学准备、研讨式教学和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
3.协助担任习题课讲授、批改作业和答疑;
4.在主讲教师的现场指导下,讲授部分章节的课程内容;
5.协助主讲教师监考和批阅试卷。
第十二条 实践(实验)课程的研究生助教工作岗位职责是:
1.提前进行实验准备;
2.协助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操作;
3.批改学生实验报告;
4.协助组织实践教学或实践调查。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助教属于教学辅助岗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或要求研究生助教独立承担本应由主讲教师承担的课程主讲任务。
第十四条 助教工作量原则上平均不得低于12学时/周(1学时为50分钟)。听课时间不少于该课程课时数的50%。
第五章 岗位聘用
第十五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采取一学期一申请制,每个聘期原则上为一学期。
第十六条 助教岗位聘用程序:
(一)学校公布助教岗位需求;
(二)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申请表》,并提交给设岗学院教学办公室;
(三)设岗学院成立以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为组长的考核小组,负责组织研究生助教的选聘工作,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教聘任结果统计表》,报送至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审核;
(四)拟聘用的研究生助教参加各设岗单位组织的岗前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设岗单位负责通知课程主讲教师和研究生助教选聘结果,并组织拟聘用研究生签订《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聘用协议书》。
第六章 岗位考核
第十七条 承担助教工作的研究生每月对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供工作记录本或相关工作证明材料。设岗学院成立考核小组对助教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各学院将考核结果汇总后按月报送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备案,作为助教岗位津贴发放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助教工作不认真负责、工作影响了正常学习的研究生或者其他应终止助教工作的情况,课程主讲教师应及时报告学院,经学院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同意后,终止其研究生助教资格,停发助教津贴,视为考核不合格。对于空缺岗位,设岗学院可按招聘流程重新聘任,并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备案。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助教岗位考核视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下一学期不再具备助教上岗资格: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2.无故缺席应参与的教学活动3次以上;
3.所任课程中超过1/3的学生表示不满意;
4.聘任期间受到校规处分或法律处罚;
5.其它情况不适合继续从事助教工作。
第二十条 各聘任学院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助教工作检查制度。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负责对全校的研究生助教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研究生助教工作完成的质量和考评结果,调整各学院下一学期的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
第七章 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 助教岗位津贴的经费全部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二条 助教岗位标准津贴为每人每月500元,每学期按5个月进行发放。
第二十三条 设岗单位每月将助教考核结果报送至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审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发放岗位标准津贴。考核不合格的,岗位津贴不再发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校研字〔2014〕26号)同时废止。
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管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培养研究生管理能力,根据《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校研字〔2016〕22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助管工作遵循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在适度发挥助困作用的同时,重视助管工作对研究生协调、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的锻炼。
第三条 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和人事处负责审核助管岗位,发布招聘计划。设岗单位负责助管岗位的招聘、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凡提出助管岗位申请的研究生,须为我校基本学制内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规守纪,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且须征得导师同意。
第五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考虑到研究生的实际承受能力,凡担任助管岗位的研究生不可同时担任“助研”或“助教”岗位。
第六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在读期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在处分或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助管”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七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类型及设置要求:
1.固定助管岗位。由学校各部门和各学院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申请。
固定助管岗位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3个半天,最多不得多于5个半天。
2.临时助管岗位。助管岗位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若各单位确需设置临时助管岗位,需提前一周向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参照固定助管岗位设置程序办理。临时助管岗位设置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
3.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学校将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纳入研究生助管岗位,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与设岗单位签订助管岗位协议书,享受研究生助管岗位待遇。
第八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职责:
1.研究生助管岗位职责:在学院和学校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从事各项辅助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日常事务处理与服务、工作咨询、业务联系、公文起草、宣传报道、计算机管理、数据信息录入、网站维护、会议(会务)服务等,具体工作职责由设岗单位确定。
2.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岗位职责:主要是协助学院从事研究生和本科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岗位职责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助管岗位设置的程序:
学校在每学年末启动下学年研究生助管岗位申报工作,学校各党政管理部门和各学院按照实际工作需求进行申请,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聘任条件等,统一报送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
第四章 岗位申请
第十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采取一学年一申请制,每个聘期原则上为一学年。
第十一条 助管岗位申请程序:
(一)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公布助管岗位需求;
(二)研究生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申请表》,并提交给设岗单位;
(三)设岗单位组织考核,并将聘用考核结果报送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审核备案;
(四)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将各岗位聘用研究生助管名单通过校园网进行公布;
(五)设岗单位与聘用研究生签订《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聘用协议书》。
第十二条 临时助管岗位的申请和聘任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设岗单位应建立助管岗位培训制度,在明确助管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的基础上,对研究生助管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第五章 岗位考核
第十四条 设岗单位应制订考核办法,对研究生助管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研究生助管每月对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供工作记录本或其他工作证明材料。
各设岗单位成立考核小组,对研究生助管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设岗单位将考核结果汇总后按月报送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备案,作为助管岗位津贴发放的依据。
第十五条 若出现以下情况者可不再聘任为助管,助管津贴予以停发,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
(2)未经学校批准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3)出国留学者;
(4)自动退学者;
(5)聘任期间受到校规处分或法律法规处罚者;
(6)其它情况不适合继续从事助管工作者。
第十六条 对于空缺的助管岗位,设岗单位可视工作需要进行重新招聘,聘用结果报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备案。
第六章 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助管岗位津贴的经费全部由学校承担。
第十八条 固定助管岗位和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岗位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5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九条 临时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15元/小时,计时发放,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条 设岗单位每月将助管考核结果报送至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审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发放岗位标准津贴。考核不合格的,岗位津贴不再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校研字〔2014〕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