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编辑:刘飞 时间:2016-11-03 点击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进一步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实践创新,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是对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担任科研助理(简称助研)、教学助理(简称助教)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的简称。

第三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工作,是培养研究生科研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培养研究生从事教学工作能力,增强研究生对相关知识系统掌握和理解的有效途径,是加强研究生管理能力锻炼的重要渠道,对我校科研、教学及管理具有重要的支撑或补充作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组,由分管副校长任组长,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

第五条  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组制定“三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的实施和质量监管,以及统筹“三助”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各学院应成立“三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导师代表、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秘书等为成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三助”工作管理,组织指导本单位开展“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三助”岗位申请者须为我校基本学制内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八条  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规守纪,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

第九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考虑到研究生的实际承受能力,每位研究生同时担任的“三助”岗位不得超过1个。

第十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在读期间受到学校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在处分或处罚期间不得申请“三助”工作。聘任期间受到校规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取消研究生“三助”资格。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助研岗位设置由导师根据科研和培养需要进行申请,并报科研处和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审核、备案。博士生导师需为每位全日制脱产的博士生设置助研岗位。

第十二条  助教岗位设置由各学院按照本科教学工作的实际需求进行申请,并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助管岗位设置由各学院和学校各党政管理部门按照缺编人员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申请,并报人事处和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各设岗单位在申报研究生“三助”岗位时,需明确所设岗位的具体职责、工作时间、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十五条  设岗单位应明确助研岗位设岗导师、助教岗位主讲教师和助管岗位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具体负责“三助”研究生的培训、指导、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三助”岗位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学年“三助”岗位总数不低于全日制研究生数的60%

第五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  助研岗位职责主要是:在导师指导下,协助导师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理论研究、科学实验、文献检索、工程研究、技术开发和设计、社会调研、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相关报告的撰写等工作。

第十八条  助教岗位职责主要是:承担本科生课程的理论课程辅导(答疑、组织讨论、上习题课和批改作业等)、实践课程辅导(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协助组织实习和社会调查等)、准备上课的文献资料、教具及演示装置、协助课程监考、协助批改试卷等,也可在主讲教师现场指导下担任本科生的部分授课工作。

第十九条  助管岗位职责主要是:主要包括日常事务处理与服务、工作咨询、业务联系、公文起草、宣传报道、计算机管理、数据信息录入、网站维护、会议(会务)服务等。

第六章  岗位申请和聘用

第二十条  学校统一公布“三助”岗位招聘计划,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结合岗位要求和自身条件进行申请,由设岗单位组织招聘考核并确定“三助”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助研和助管岗位原则上按学年聘用,聘期为一学年。助教岗位原则上按学期聘用,聘期为一学期。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设岗单位、研究生三方应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七章  岗位考核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考核”原则,各学院“三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组织工作,制定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助研岗位考核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由导师或课题组指导老师给予评定。

助教岗位考核工作主要根据设岗课程主讲教师意见和所辅导本科班级学生测评结果进行评定。

助管岗位由设岗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对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研究生,经设岗单位或设岗导师审核同意后,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并报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备案,设岗单位或导师可以解除聘用协议,并从当月开始停发岗位津贴。

第二十六条  设岗单位每月对“三助”研究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可将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作为学业奖学金或其他奖助学金评选的参考因素。

第八章  经费来源和津贴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从研究生学费收入中提取专项经费,设立“研究生三助津贴专项”账户。经费预算的标准为全日制研究生数的60%,每人5000元。助教和助管岗位津贴全部由学校承担,助研岗位津贴由学校和导师共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学校提供研究生助研专项经费,凡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导师均可根据需要每年限申请1个博士助研岗位和2个硕士助研岗位,学校给予每个助研岗位每年4000元的津贴补助,不足部分从导师承担的课题经费中补足。经导师确认后由财务处将导师配套助研经费一次性划拨至学校“研究生三助津贴专项账户”。

导师可利用学院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或个人科研项目设立助研岗位,助研津贴由科研平台或导师项目经费全额资助。学校鼓励经费少的导师和经费较多的导师合作设置助研岗位。

第三十条  岗位津贴标准:

助教和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500元。

博士助研岗位津贴标准:文学、历史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600元,理学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800元。

硕士助研岗位津贴标准:人文类学科、数学和理论物理学科每生每月500元;理工类学科(数学和理论物理学除外)每生每月600元。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设岗单位和导师根据研究生实际工作情况,对承担“三助”工作的研究生给予本办法岗位津贴规定以外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三助”岗位津贴按每学期5个月计算,按月发放。设岗单位每月将考核结果报送至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审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等级的,发放岗位标准津贴。考核不合格的,岗位津贴不再发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校研字〔2014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