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助管工作,根据《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助管主要在学院和学校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从事各项辅助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由设岗单位确定。
第三条 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和人事处负责核定助管岗位,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发布招聘计划进行统一部署和监督实施,设岗单位负责助管岗位的招聘、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凡提出助管岗位申请的研究生,须为我校基本学制内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规守纪,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且须得到导师同意。
第五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在读期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在处分或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助管”工作。
第六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考虑到研究生的实际承受能力,凡担任助管岗位的研究生不可同时担任“助研”或“助教”岗位。
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聘任经济困难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学校对助管岗位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每学期所设置助管岗位数为在学全日制研究生数的20%-25%。助管岗位聘期原则上为一学年。
第九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类型及设置要求:
1、固定助管岗位。由学校各党政管理部门和各学院按照实际工作需求进行申请,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申报表》,统一报送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审核、备案。
固定助管岗位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3个半天,最多不得多于6个半天。
2、临时助管岗位。助管岗位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若各单位确需设置临时助管岗位,需提前一周向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提出申请,并参照固定助管岗位设置程序。
3、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学校将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纳入研究生助管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签订助管岗位协议书,统一管理,享受研究生助管岗位待遇。
第十条 助管岗位设置的程序:
学校在每学年末启动下学年研究生助管岗位申报工作,学校各党政管理部门和各学院按照实际工作需求进行申请,明确岗位目标、工作任务、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聘任条件等,报送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由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和人事处共同负责核定助研岗位数。
第四章 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 助管岗位津贴的经费全部由学校承担。
第十二条 固定助管岗位和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岗位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45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临时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15元/小时,每月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多于40小时。
第十三条 所有用于支付研究生助管津贴的经费须先划拨到学校设立的研究生三助津贴专项经费卡中,由财务处按要求统一支付给研究生。研究生助管津贴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助管工作的考核,助管岗位津贴的发放采取两阶段制。第一阶段,在设岗期限内,每月按300元发放;第二阶段,每学期末,经考核合格的,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剩余的助管岗位津贴。
第五章 岗位申请
第十五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采取一学年一申请制,每个聘期原则上为一学年期。
第十六条 助管岗位申请程序:
(一)学校公布助管岗位需求;
(二)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助管岗位申请表》,并提交给设岗单位;
(三)设岗单位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审批、备案;
(四)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将各岗位拟聘用研究生助管名单通过校园网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设岗单位与拟聘用研究生签订《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聘用协议书》。
临时助管岗位的申请和聘任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进行。
第十七条 设岗单位应建立助管岗位培训制度,在明确助管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的基础上,对研究生助管进行培训,确保其完成工作。
第六章 岗位考核
第十八条 设岗单位应制订考核办法,对研究生助管工作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并在每学期工作结束后给予考核,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备案。
第十九条 每学期工作结束后,研究生助管应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管工作考核表》,由设岗单位签署评定意见后报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审核、备案,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再行发放第二阶段助教岗位津贴。
第二十条 对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研究生,设岗单位可以提出终止该研究生助管岗位的建议,报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审核备案,由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根据审核结果协调财务处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担任助管的人员一旦确定,原则上中途不再更换人员。但若出现以下情况者可不再聘任为助管,助管津贴予以停发:(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2)未经学校批准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3)出国留学者;(4)自动退学者;(5)聘任期间受到校规处分或法律处罚者;(6)其它情况不适合继续从事助管工作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4级全日制研究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