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助研工作,根据《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助研是指研究生在导师或课题负责人指导下,协助导师或课题负责人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理论研究、科学实验、文献检索、工程研究、技术开发和设计、社会调研、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相关报告的撰写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研究生导师或课题负责人的要求确定。
第三条 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和科研处负责核定助研岗位,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发布招聘计划进行统一部署和监督实施,聘任学院和导师共同组织助研岗位的申请、聘用和考核。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凡提出助研岗位申请的研究生,须为我校基本学制内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规守纪,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科研能力,且须得到导师同意。
第五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在读期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在处分或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助研”工作。
第六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考虑到研究生的实际承受能力,凡担任助研岗位的研究生不可同时担任“助教”或“助管”岗位。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博士生导师需为每位全日制脱产在读的博士生设置助研岗位,并提供科研资助经费。文学、历史学、法学等博士生导师,招收第一位博士生科研资助经费额度为0.2万元/年,同年级每增加招收一名博士生,科研资助经费须递增0.2万元/年(即招收第二位博士生需增加资助0.4万元/年,以此类推);理学博士生导师,招收第一位博士生科研资助经费额度为0.4万元/年,同年级每增加招收一名博士生,科研资助经费须递增0.4万元/年(即招收第二位博士生需增加资助0.8万元/年,以此类推)。
博士生导师提供的科研资助应从导师承担的课题中支出,并在确认后将所带博士生三年的所有科研资助经费一并划拨至学校“研究生三助津贴专项账户”中。
第八条 学校设立硕士研究生助研专项经费,每年每届划拨120万元。凡有省部级以上在研项目的导师均可根据课题需要进行申请(理工科专业的导师单项到账的横向经费达25万元以上,文科专业的导师单项到账的横向经费达10万元以上,也可根据课题需要进行申请)。符合条件的导师每年每届限申请 2个名额,经审核通过后,学校将给予每个助研名额4000元/年/人的经费补贴,其余部分由导师从导师承担的课题中支出补足,并需在确认录取时将所带学生三年需导师支付的助研经费一并划拨至学校“研究生三助津贴专项账户”中。
第九条 鼓励经费少的导师和经费较多的导师合作设置助研岗位;倡导导师自行设置助研岗位,同时倡导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的单位自行设置助研岗位,具体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与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的支付相同。学校将助研岗位设置情况作为次年研究生招生计划调整的参考指标之一。
第十条 助研岗位设置的程序:
学校在每学年末启动下学年研究生助研申报工作,凡有省部级及以上在研项目的导师可根据课题需要提出申请,明确岗位目标、工作任务、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聘任条件等,由学院统一报送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由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和科研处共同负责核定助研岗位数。
第四章 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 助研岗位津贴的经费来源主要为导师的科研经费和学校筹集的其他经费。
第十二条 文学、历史学、法学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理学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每生每年不低于8000元。
第十三条 哲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经济学、教育学、艺术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和数学、理论物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每生每年不低于5000元,理学(数学和理论物理学除外)、工学等学科门类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
第十四条 所有用于支付研究生助研津贴的经费须先划拨到学校设立的研究生三助津贴专项经费卡中,由财务处按要求统一支付给研究生。研究生助研津贴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由导师或课题组根据课题经费、研究生助研工作及对科研贡献情况,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给予本细则基本助研津贴规定以外的奖励。
第十六条 助研岗位津贴按每学期5个月计算。为加强对助研工作的考核,助研岗位津贴的发放采取两阶段制。第一阶段,在设岗期限内,每月按半额发放;第二阶段,每学期末,经考核合格的,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剩余的助研岗位津贴。
第五章 岗位申请
第十七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采取一学年一申请制,每个聘期原则上为一学年。
第十八条 助研岗位申请程序:
(一)学校公布助研岗位需求;
(二)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助研岗位申请表》,并提交给导师或课题组负责人;
(三)导师或课题组负责人确定助研聘任名单,并提交至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将聘任名单统一报送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审批、备案;
(四)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将各岗位拟聘用研究生助研名单通过校园网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聘任学院、导师(课题组负责人)和助研共同签订《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聘用协议书》。
第六章 岗位考核
第十九条 获得助研津贴的研究生需在导师或课题负责人的指导下从事相关研究工作,并由导师或课题负责人对研究生助研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每学期期末,承担助研工作的研究生应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研工作考核表》,由导师或课题负责人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情况给予考核并给出具体鉴定,由学院统一报送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审核、备案,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再行发放第二阶段助教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 导师或课题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得助研津贴的研究生进行考核,对未能根据导师或课题组要求开展研究工作的研究生,导师或课题组有权决定停发助研津贴。导师停发研究生助研津贴程序:导师提出申请(理由),学院主管研究生教学院长审批,报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备案,由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协调财务处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担任助研的人员一旦确定,原则上中途不再更换人员。若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再聘任为助研,助研津贴予以停发:(1)不能胜任助研工作者;(2)未经学校批准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3)出国留学者;(4)自动退学者;(5)聘任期间受到校规处分或法律处罚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4级全日制研究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