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参评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参评范围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在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二)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三)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或延期毕业的(列入学校优秀博士论文培育计划的延期毕业博士生除外)。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全面发展,身心健康,综合素质突出,能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专业技能精湛,发展潜力突出;
(六)学术型研究生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
第七条 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请国家奖学金(以下荣誉或成果需在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博士生在《science》、《nature》、《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科研成果(含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硕士生在SCI、EI、SSCI、A&HCI、CSSCI源刊上正式发表论文(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授权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研成果(含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
(三)在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参加国际或全国性学科竞赛(须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认定)获得一等奖的第1获奖人、获得特等奖的第1和第2获奖人。
第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以下条件者:
(一)非定向就业研究生。
(二)主持校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以第一参与者参与导师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有一定科研成果者。
(三)获得发明专利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者。
(四)积极参加国际、国内学术、科技、文化、实践等各类竞赛活动者。
第九条 参评科研成果认定的相关规定:
(一)参评的科研成果发表时间为进入我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以来至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受理工作开始之日止;
(二)每项科研成果在评选各类研究生奖学金时,只能使用一次,不得重复使用;
(三)参评的科研成果必须是以安徽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且已正式发表的;
(四)文科专业的参评论文必须是以申请者为第一作者的科研论文;理工科专业的参评论文如有“参评论文是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情况,此论文只具有参评资格,具体认定办法由各有关学院根据学科特点自行确定。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完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布。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和名单公示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分管研究生副院长(副书记)、教授委员会主任、研究生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由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者担任)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须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一般不少于9人,并应于开展评审工作前在本单位公布。同时,学院评审细则和评审委员会名单须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评审过程中,如评审对象为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时,应主动回避;
(三)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如果发现评审委员违背应担职责,则取消其委员资格;受此影响的获奖名单需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四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十六条 我校每年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由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照省财政厅、教育厅精神下达。
第十七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研究生培养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分配各学院相应名额,并向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二十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评审中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须实行差额评选;评审结果应经过充分讨论,认真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评审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学院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按照省下达当年指标数额确定最终人选,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全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送教育部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按要求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文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进一步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注意综合考查研究生在读期间的道德风尚、身心素质、学习成绩、科研创新、社会实践等各方面表现,须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