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

编辑:严俊 时间:2015-04-29 点击率:

为了不断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全面激发我校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原则

1、保障投入原则。学校、培养单位、导师各方面都要加大对研究生培养经费的投入,确保经费到位。

2、分类实施原则。即充分考虑各学科性质的差异,合理制定不同学科导师配套资助标准。

3、动态调整原则。根据研究生的品行、学习表现和科学研究能力等,在考核基础上调整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与资助额度。

4、两级管理原则。学校制定整体改革方案,各学院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按照学校的总体要求,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5、稳步推进原则。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紧密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政策的可操作性及导师的承受能力,确保改革分步实施,平稳有序地推动改革进程。

三、主要内容

改革后的奖助学金体系由奖学金和助学金两部分十二项基本制度共同组成。助学金制度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助研、助管、助教“三助”津贴、专项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以及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制度等五项;奖学金制度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科研与实践创新奖学金、优秀研究生标兵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等七项。具体申请和发放程序详见各类奖助金的实施办法。

(一)健全研究生助学金制度

1、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且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博士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2、加大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资助力度。学校遵循按需设岗、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面向在读全日制研究生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提供“三助”津贴。

助研津贴:研究生通过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获得助研津贴,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按照在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人数的100%设置,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数约占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数的20%。文学、历史学、法学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每生每月不低于600元,理学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每生每月不低于800元;文科类和数学、理论物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每生每月不低于500元;理学(数学和理论物理学除外)、工学等学科门类硕士研究生助研贴每生每月不低于60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

助教津贴硕士研究生通过承担本科教学辅助工作获得助教津贴。硕士研究生助教岗位数按照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数的20%--25%进行设置,每周工作量原则上不少于12小时,岗位津贴每生每月不低于45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

助管津贴硕士研究生通过承担学校或学院的辅助管理工作获得助管津贴。硕士研究生助管岗位数按照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数的20%--25%进行设置,每周工作量原则上最少不少于3个半天,最多不多于6个半天。岗位津贴每生每月不低于45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

3、实施专项助学金制度。专项助学金是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为了帮助我校家庭贫困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的意识;激励学生刻苦努力,勤奋学习,奋发进取,成才报国而设立的研究生助学金。我校研究生专项助学金有“朱敬文助学金”和“儒林助学金”等。

4、完善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依据《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规范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程序,优化贷款偿还流程,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可以申请并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5、实施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制度。针对研究生经济困难情况,实施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和缓交学费等帮助研究生解决暂时性、临时性的困难。特困补助是面向在校学籍正常,且家庭或个人遭受重大变故的全日制研究生,补助标准为1000元—5000元,一次性发放;临时困难补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生,人数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20%,视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给予相应补助;同时,开辟学费缓交的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优秀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完善研究生奖学金制度

1、继续实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我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分配名额执行。

2、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专心学业,并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参与科研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综合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具体设置如下:

博士研究生一年级学业奖学金按100%设置,每生为8000元。博士研究生二年级学业奖学金设二等,一等奖学金每生为10000元,比例为40%;二等奖学金每生为8000元,比例为60%。博士研究生三年级学业奖学金设三等,一等奖学金每生为10000元,比例为20%;二等奖学金每生为8000元,比例为30%;三等奖学金每生为6000元,比例为50%

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学业奖学金100%设置,每生为5000元。硕士二年级学业奖学金设二等,一等奖学金每生为7000元,比例为40%;二等奖学金每生为5000元,比例为60%。硕士研究生三年级学业奖学金设三等,一等奖学金每生为8000元,比例为20%;二等奖学金每生为6000元,比例为30%;三等奖学金每生为4000元,比例为50%

3、建立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制度。设置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时为了吸引优质生源,提高我校研究生生源质量。优秀博士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20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在读全日制博士生数的20%;优秀硕士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在读全日制硕士生数的10%。同时,凡是获得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者都不得参评当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4、建立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奖学金制度。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奖学金的设置是为了鼓励我校研究生积极参加省部级别及以上各类高水平学科竞赛等重大赛事。具体资助金额是根据赛事级别以及获奖情况决定,每项资助2000元~20000元不等。

5、建立优秀研究生标兵奖学金制度。优秀研究生标兵奖学金的设置是为了挖掘、奖励我校在道德风尚、学术科研、科技创新、自强不息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激励广大研究生向身边的标兵人物学习。获奖人数不超过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数的5%,每人奖励1500元。

6、建立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制度。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是用于奖励奖励德才兼备、品学兼优、工作突出的研究生干部。奖励人数不超过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数4%,每人奖励1000元。

7实施专项奖学金制度。专项奖学金是指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为了奖励我校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在科研学习和个人综合发展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而捐资设立的研究生奖学金。我校研究生专项奖学金有“朱敬文特别奖学金”、“朱敬文普通奖学金”和“华藏奖学金”和“安徽省优秀古籍整理奖学金“等。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成立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由校长为组长,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为副组长,校办、纪委、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院院长为成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具体负责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2、成立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和研究生代表(非评审的奖助学金申报者)为成员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具体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和名单公示等工作。

(二)制度保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标兵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研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实施暂行办法》等10个文件,修订完善《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和《安徽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暂行办法》等2个文件。

(三)经费保障

学校统筹和优化使用国家财政拨付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导师科研经费资助、学费收入、社会捐助和其他有关资金,建立并完善以国家、学校投入为主、导师配套、多元投入的研究生奖助体系,加大对研究生的奖励与资助力度,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

五、组织实施

(一)本方案自2014级全日制研究生开始施行。

(二)其他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奖助学金按原标准执行,直至其毕业。

(三)本方案由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