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严俊 时间:2015-04-29 点击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安徽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4286号)文件精神,我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基本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申请:

(一)欠缴学费者;

(二)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者;

(三)有学术失范行为者;

(四)考试作弊者;

(五)年度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六)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七)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一年级

不分等

8000

100%

一年级学业奖学金不分等100%覆盖;二年级学业奖学金设二个等级,三年级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均依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创新、组织管理、社会服务和助教、助研、助管等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二年级

一等

10000

40%

二等

8000

60%

三年级

一等

10000

20%

二等

8000

30%

三等

6000

50%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一年级

不分等

5000

100%

一年级学业奖学金不分等100%覆盖;二年级学业奖学金设二个等级,三年级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均依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创新、组织管理、社会服务和助教、助研、助管等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二年级

一等

7000

40%

二等

5000

60%

三年级

一等

8000

20%

二等

6000

30%

三等

4000

50%

第七条  各学院在不违背学校文件精神的情况下,可自行制定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细则,并可在学业奖学金总额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就以上获奖等级的覆盖比例和金额在国家和学校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调整。

第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及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十条 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学院须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与本院研究生规模和管理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制定相应评审细则,报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院院长等组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工作,包括制定评审工作实施计划、初审学院推荐名单、公布评审结果等。

第十四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和研究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者对学校评审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将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在每年1130日前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办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学业奖学金;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毕业后停发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条  各学院根据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定结果,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级全日制研究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