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在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 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符合资助条件的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及学校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全年十个月逐月发放,每年7、8月份不发。
第七条 研究生培养学院按月将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册提交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复核备案,由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统一将通过复核的学生发放名册报送至财务处,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发放事宜。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及学校其他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奖励及资助。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下列情况下作出相应调整:
(一)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二)研究生因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等手续的,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复学后再行发放;
(三)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四)对在校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者,离校期间停发国家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
(五)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并按相关要求退还享受博士阶段的所有国家助学金;
(六)具有工作经历的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所转档案不符合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的,不发放国家助学金,自全部档案材料转入学校之日起开始发放;
(七)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者,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国家助学金,并追缴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八)对受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者,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级全日制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