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住宿管理条例

编辑:严俊 时间:2015-04-29 点击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宿舍是研究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也是进行研究生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因此创造文明、整洁、安全、和谐的宿舍环境,培养研究生良好的生活习惯,是促进我校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加强我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之一。

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的住宿管理,营造良好的住宿环境,根据教育部有关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安徽师范大学所有住宿的研究生。

   

第二章  宿舍入住、调整、退宿管理

第四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如无特殊情况均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宿舍住宿,并按国家规定标准交纳住宿费。研究生公寓内按硕士生4/间、博士生2/间安排住宿。不允许个人在校外私自租房。

第五条  研究生入住后必须在指定的房间(或床位)住宿。有正当理由需调整住宿的研究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组组长签署意见后,由党委研工部审核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六条  凡符合我校退宿条件的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并递交《研究生退宿审批表》,按照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报党委研工部审批。

第七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离校前可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向党委研工部提出住宿申请,予以另行安排。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研究生,休学期间仍应交纳住宿费。

 

第三章  宿舍安全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并及时劝阻或制止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九条  严禁把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细菌和病毒标本或具有放射性危险等物品带入研究生宿舍。

第十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应急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有义务保护现场,及时报告辅导员、保卫处和宿舍楼层物业工作人员等,并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须增强消防意识,宿舍内严禁有以下的行为,违反者将受到处罚,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1擅自挪用、损坏消防设备设施及器材;

2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3在宿舍存放或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饭煲、豆浆机、电热褥等电加热器具,及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电器设备(如洗衣机、电冰箱等);

4私自拉接电源;

5乱扔烟蒂、在禁烟区吸烟;

6、其他将给宿舍和同学安全带来危害的行为。

第十二条  研究生须加强自身财产安全意识。离开宿舍时应及时锁好宿舍门;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不宜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在宿舍区内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宿舍楼层物业工作人员汇报。

 

第四章  宿舍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研究生,不得擅自调换宿舍与床位,不得占用其他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校安排其他同学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宿舍搬出。

第十四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研究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室内垃圾须直接倒入指定的垃圾集中堆放点,保持学生宿舍走廊“24小时无垃圾”,爱护宿舍周围绿化地。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宿舍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1向宿舍窗外或门外泼水;

2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3、在公共场所堆放任何杂物;

4、在门厅、走廊、宿舍内停放自行车;

5、在走廊内私拉绳晾晒衣物等;

6、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张贴或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广告及海报等,以及其他可能污染宿舍的行为;

7、在宿舍内饲养猫、狗、鸟等宠物;

8、在宿舍内擅自装修;

9、在宿舍里打球、踢球、溜冰等;

10、在室友自修及正常就寝时间时,进行大声喧哗或打牌、下棋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11、赌博、酗酒、起哄闹事等;

12、摔酒瓶、瓶胆等爆响物;

13、拒绝服从、配合学校进行卫生和纪律检查;

14、其他不文明行为或破坏公共环境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研究生宿舍楼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开关门管理,研究生要合理安排好时间,晚上1100前须回宿舍休息,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和熄灯,注意锻炼身体、劳逸结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会客制度。来访客人要在值班室登记,会客时不得影响周围同学,客人在晚上1000前必须离开宿舍。上课时间及晚上1000以后,研究生宿舍一律不会客。男性(经宿舍值班员准许的工作人员除外)一律不得进入女生宿舍楼,若有特殊情况,可由值班员传呼。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不得私自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确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两天之内)留宿校外人员(仅限同性别直系亲属),须征得寝室全体人员的同意,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组组长同意后,办理住宿手续,并将申请交到所住宿舍楼层物业值班室,外来住宿人员离校时应注销登记。因外来住宿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相关研究生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外加锁。如丢失门锁钥匙请及时到所住宿舍楼层物业值班室登记,由学校后勤部门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责任人员承担。

第二十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研究生有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学生宿舍楼内的各项家具、设施、设备的责任,凡属自然损坏应及时登记报修,由学校后勤部门维修或调换;如发现丢失、人为损坏、私自调换等,应查明原因督促当事人按价赔偿或换回,原因或责任不明,由全室同学共同赔偿。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不定期的对研究生宿舍进行安全卫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房间空气清新,无异味。

2、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整体文明美观。

3、宿舍地面干净,无痰迹、无果皮、无纸屑、无烟头、无酒瓶等杂物

4、宿舍门窗、桌面无灰尘,阳台无杂物。

5、宿舍无电炉、电热器等违规电器及煤油炉等火灾隐患用具。

 

第五章  宿舍水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电器设施不得擅自修理。

第二十三条  水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住宿博士生每人每月可享受3吨水和15度电、硕士生每人每月3吨水和10度电的免费指标。为提倡同学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免费指标按月拨给,当月有效。水电用量以寝室为单位进行结算,超出定额部分由宿舍人员共同分摊,超定额水电的收费标准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宿舍奖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各学院、各学生组织及个人,以多种形式开展宿舍文化建设活动,对取得明显成效的团体及个人,学校将给予资助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研究生在宿舍管理与服务方面进言献策;鼓励、保护研究生在维护宿舍安全和秩序方面所做的一切。学校将对在上述两方面做出贡献并取得实效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按一定比例评选优秀研究生宿舍,对文明、整洁,无违规现象的宿舍给予通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和宿舍管理条例,恪守有关文明公约,对违纪者将按学校违纪条例处理。

1、对私自调换或另加门锁、擅自占用另外床位、私调寝室者,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屡教不改、态度恶劣或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对不经管理部门批准留宿同性亲属或同学者,除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外,按每次100元补交宿舍资源占用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3、对留宿异性者,除交宿舍资源占用费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4、因人为原因造成家具设施损坏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加倍赔偿损失。态度恶劣或拒不赔偿的,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5、对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点蜡烛、燃烧废纸、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等)或乱扔烟蒂、在宿舍楼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放射性物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6、对宿舍内拥有违规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饭煲、电炒锅、电热褥等电加热器具、以及未经批准的其他电器设备)者,一经查出,没收电热器具和电器设备,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发现,给予记过处分。

7、对干扰、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履行宿舍检查,或依法、依校规定执行公务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在宿舍内因违反宿舍管理条例而受到校级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当事人当年评比各类奖助学金的资格;对当年已获得研究生奖助学金荣誉称号者,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所有已发放的奖助学金和荣誉证书。对造成严重后果者,还将根据情节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