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编辑:汪勇 时间:2017-10-23 点击率: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教育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高层次人才,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安徽师范大学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创业、参军、身体等原因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入学时,因身体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和校医院确认,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并出具县级征兵办《入伍通知书》等相关公函,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新生因开展创新创业实践需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经学校审核批准,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四)其它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中关于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规定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需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学校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报学校审查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入学体检或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评估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的研究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研究生可以按照第三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学校成立研究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组,发布具体复查程序、以及相关内容和要求,各培养单位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在新生报到时现场核对身份信息,结合研究生档案材料,根据各类研究生报考要求复查学历学位等信息。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书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研究生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应缴纳本学年全部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不含中外联合培养专业学生)。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应根据课程类别予以重修或补考或改选其他课程。

学位课程考核以考试方式进行,75分以上(含75分)为合格。

非学位课程考核可以考试方式进行, 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也可以考查方式进行,考查成绩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

第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安徽师范大学实施办法》的相关条款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导师评价和培养单位鉴定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研究生可申请跨校修读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申请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纳入培养环节考核,考核合格,可折算为相应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九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条 研究生因病、因事已获准请假,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须经培养单位、开课单位同意,报学校审批。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三分之一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无故旷考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给予重修机会。

学位课程不合格不予补考,可申请重修。原成绩保留,重修成绩标注为“重修”。

非学位课程不合格可申请补考一次或重修。补考成绩覆盖原成绩,标注为“补考”。

如因课程设置调整无法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可修读相近课程代替原课程。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学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限制。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研究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转专业申请,经转出培养单位及其导师同意、拟转入专业的综合考核合格和拟转入培养单位及其新导师同意,报研究生院,经学校审批同意并公示后,方可转专业。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经研究同意后可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应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标准高于所学专业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七条 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培养单位和学校以及拟转入学校和转入专业导师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并作出是否同意转学的决定。

第十八条  研究生转学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培养单位提交报告,学校核实转学理由并严格审核佐证材料的真实性,经同意并予以公示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习年限分为基本学习年限(即学制)和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算起。除另有规定外,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学术型硕士研究生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2到3年、博士研究生3年;

最长学习年限为:3年制硕士研究生5年、2年制硕士研究生4年、普通博士研究生6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博士阶段5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身体原因不宜在校学习,以及创业、应征入伍等原因可申请休学。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每次休学时间以一年(两个学期)为单位,休学次数以两次为限,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延长最长休学时间;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再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延长最长学业年限。

第二十四条  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可申请延期毕业,每次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以学期为单位。

第二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学校批准后可予休学。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学校发给研究生休学通知。

第二十七条 休学研究生应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一周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学校复查合格后,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一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同一门学位课程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或一学期内学位课程(含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达到两门的,或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达到三门的。

(七)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的;

(九)其他按学校规定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情形。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和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并在1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建议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同意后办理离校退学手续。

学校出具的退学决定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送交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退学研究生应于退学决定下达后一周内办结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校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或档案接收函发单位,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在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毕业论文即为学位论文,两者合一。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被建议授予学位即视为毕业论文答辩通过。

研究生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毕业作出表决,同意毕业并在答辩决议上签署明确意见的,视为毕业论文答辩通过。

未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且未同意毕业的,不予毕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但未达到研究生毕业要求的,可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一年内达到研究生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毕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研究生提前毕业除符合基本毕业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一)所有课程(含培养环节)考核成绩为85分以上(或优秀);

(二)研究生在申请答辩前须在学校认定的权威期刊上发表与本人学位论文相关,且以“安徽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其中硕士研究生须发表三类以上论文1篇,博士研究生须发表二类论文1篇或三类论文3篇);

(三)学位论文质量高,外审专家评价均为优秀,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优秀。

(四)已缴纳基本学习年限(学制)的全部学费。

(五)申请提前毕业时间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6个月,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通过时间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12个月。

(六)提前毕业时间一般为一学期,最长不超过一学年。

第三十六条 退学研究生在校学习未满一年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满一年以上的,且按时参加了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及课程考核,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将进行审查,必要时将联系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研字〔2014〕1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