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2005年3月)、三部委《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安徽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学位字〔2011〕2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本人有效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及校研究生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时,应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和校医院证明在一年内可治愈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所)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获准后应尽快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学校指定医院所出具的康复证明及校医院意见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不请假或未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视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凡需缴纳学费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缴齐学费后方可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研究生应当按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要求学习课程,完成各培养环节,通过相关考核,达到应修学分数的要求。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考核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程及实践环节等可以采用考查方式。
研究生课程及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学位课程以75分以上(含75分)为合格,其他课程及培养环节以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达到合格要求的方可获得学分。
研究生的考试、考查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课程成绩表。所有课程考试的成绩及试卷一律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由任课教师交开课单位保存。校公共课考试成绩还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另送交一份到研究生学院存档。研究生全部课程和环节考核合格后,学院须将研究生成绩登记表原件报研究生学院。
第七条 凡因病、因事已获准请假,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某门课程考核者,允许缓考该课程。缓考者应递交申请书,经任课教师同意、院(系、所)领导批准、研究生学院审核后,方可缓考。缓考成绩作为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缓考不合格者,应予重修或补考。
第八条 在研究生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和必修课程的考试中,如有不合格,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或补考,考试合格,方可获得学分。补考仍不合格的,应予重修。记录成绩时,应将不合格的成绩和重修或补考后的成绩同时记录备查,并注明“重修”或“补考”。
同一门学位课程重修或补考累计超过两次,或一学期考试不合格的学位课程(含重修课程)达到两门者,应终止培养作退学处理。
如因课程设置调整无法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可修读同类或高一级课程代替原课程。
第九条 对无故旷考者或有考试作弊等违反考核纪律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按《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经学院建议、研究生学院批准,可允许重修,但应在成绩登记表内注明“作弊重修”或“违纪重修”。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所学学位点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而无法继续培养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可允许申请转专业。
博士研究生必须按被录取的专业入校学习,不得转专业。定向培养的研究生不得转专业。没有被入学报考专业录取的调剂研究生不得转专业。研究生不得转入其入学考试当年没有录取研究生的专业。
学术型转学术型专业只能在所属的一级学科内即专业代码前四位相同的相近专业间进行;学术型转为专业学位型的专业代码前两位必须相同。
专业学位型不能转为学术型专业,只能转为属于同一学科的专业学位型专业。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提出转专业申请时间为入学后第一学年第一个学期内,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须在入学后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经转出学院及其导师同意、拟转入的专业考核合格和拟转入学院及其新导师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分管校长批准行文后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学位类型和层次不一致的专业;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条 本校申请转学的研究生,须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提交报告,研究生学院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并征得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本校行文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须两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年限包括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和最长学习年限。
基本修业年限,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制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2到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3年。
最长学习年限,3年制硕士研究生为5年(含休学)、2年制硕士研究生为4年(含休学)、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博士阶段为5年(含休学)和普通博士研究生为6年(含休学)。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可申请延期毕业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每次申请期限为六个月或一年。
在达到在校学习时间的最长期限时,应以毕业、结业、肄业和退学处理等形式之一终止学籍,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以一年为限,研究生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经校医院和学校规定的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和学校规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导师和所在学院审查同意,经研究生学院行文批准后可予休学。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发给研究生休学通知。
第十八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经校医院同意,可以在当地医院就诊,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期满者,如已恢复健康,应持学校规定医院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期满后一个月内未继续申请休学而不复学、或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的,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在申请休学前应缴清在学修读期间的学费。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后一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补考或重修两次后仍不合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四)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
(六)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再继续学习者;
(七)按《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内容予以开除学籍处分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三条 凡因上述原因所作的退学处理,应由所在学院征求导师意见后提出报告,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档案、户口退回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按已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的研究生,从学校作出退学决定之日起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并从下个月份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相应学位。
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和学位论文答辩两者合一,一并进行。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被建议授予学位则视为毕业论文答辩也通过。
研究生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毕业作出表决,同意毕业并在答辩决议上签署明确意见的,视为毕业论文答辩通过。
未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且未同意毕业的,不予毕业。
仅获得毕业证书,未获得学位证书的研究生可在毕业后一年之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研究生可以在结业后一年之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毕业论文或学位论文答辩申请,重新进行毕业或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通过建议授予学位或未通过但同意毕业并在答辩决议上签署明确意见的,可申请毕业或授予学位,换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研究生在结业后一年之内有一次申请毕业或学位论文答辩的机会。
第二十七条 未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研究生学习未满一年或虽满一年但成绩不合格因某种原因而中断学习的,或被开除学籍的,发给学习证明。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后期限内毕业而未授予学位且未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的,学校不再接受其申请授予学位。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后期限内结业或肄业的,视为永久结业或永久肄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因学术失范而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学位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前文件规定若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在实施期间若与国家或安徽省有关新文件规定不符,以国家或安徽省新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级研究生起执行,原校研字〔2005〕2号和校研字〔2008〕1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