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按照“代表性、权威性”原则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纪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科研处、财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办法制定和推荐人选的最终审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上学年无任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特殊情况上学年不及格课程不超过1门;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金额:凡在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档次确定为“一般困难”者,资助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档次确定为“困难”者,资助标准每人每年3000元;档次确定为“特殊困难”者,资助标准每人每年4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省主管部门每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学院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比例分配到各学院。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班级认定。由班级评议小组结合申请人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汇总报送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核。
3、学院学生工作组认真审核各班级申报的评议结果,根据学校下达的评选指标,并按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分别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4、学校评审上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调查核实后将推荐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领导小组确定的推荐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评选的原则与要求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选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只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政府、社会和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助学金中的任意一项。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由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