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但品学兼优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按照“代表性、权威性”原则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纪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科研处、财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办法制定和推荐人选的最终审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上学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无不及格课程,且学业成绩名次和综合测评总名次在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同学中排名靠前(对于排名靠前未被推荐的,须由学院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根据省主管部门每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参评学生数比例分配到各学院。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班级评议。由辅导员召开班会,申请人向班级陈述申报理由,班级评议小组根据评审条件推荐班级候选人,并由班委会汇总班级评议意见后报送学院审核。
3、学院推荐。学院在审核、遴选拟获奖学生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由学院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形成推荐意见,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4、学校评审上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调查核实后将推荐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领导小组确定的推荐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评选原则与要求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同一名学生不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政府、社会和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由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