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安徽师范大学章程》等规 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拥有本校学籍,在其 他学校联合培养的专升本学生、交换生等按照本规定执行。保留学籍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 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安定团结 的政治局面和稳定的校园秩序。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 结合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与学生违法、违 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关爱在先、教 育为主,以适当的形式发挥教育警示作用。学校对学生的处 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纪律行为 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 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 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 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等方式,通报 批评结果根据所涉事项于处理后一周内报相关职能部门备 案。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受处分的期限分 别为:
(一)警告,6 个月;
(二)严重警告,8 个月;
(三)记过,10 个月;
(四)留校察看,12 个月。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 分期未执行部分累加新处分期。累加后处分期最长不超过18个月。通报批评不设处分期限。
第七条 学生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应当先分别确定其处分,再合并执行处分,合并执行的处分应不低于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中最重的处分;学生同一违纪行为适 用多个条款的,最终确定的处分为应当给予的各处分种类 中最重的处分。
第八条 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移送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若公安、司法部门对其已有明确处理结论, 学校对其处分以本规定第十五条为依据;情节轻微、后果不 严重,没有受到公安、司法部门相关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其 他条款给予的处分应不高于前项限度。
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较为复杂,公安、司法部门处 理周期较长的,学校可根据公安或司法部门已经调查确定 的事实作预处分,待公安、司法部门对其有明确最终处理结 论后,再视情况作正式处分。预处分影响期限、附加影响等 参照相应级别的处分,可根据具体情形,公安、司法部门意见,学校法律顾问意见等,在作出预处分决定时明确;预 处分影响期限计入正式处分影响期限。预处分流程等与正式 处分相同。
第九条 对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可以给予如下附加 处理:
(一)责令检讨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不良影响。
(二)取消可能影响公正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荣誉、称号、 奖励等评选资格;已取得的荣誉、称号、 奖励等,应视情况 予以撤销或追回。
(三)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的,予以免职或建议辞职。
第十条 学生在校内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本规定给予 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 违法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境外违法 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二)主动认错、悔过,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后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的;
(四)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违纪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五)无主观故意,纯属过失或意外的;
(六)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检举揭发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
(七)属见义勇为、好人好事、志愿服务、正当防卫等性质的;
(八) 因精神疾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的时候违纪的, 间歇性的精神疾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纪 的除外;
(九)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
(十)其他经认定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学生违法违纪,除本规定已明确规定并有 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三)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五)故意隐瞒、歪曲事实,串供或做伪证,妨碍调查 取证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七)酒后滋事的;
(八)违反本规定两款以上行为的;
(九)受处分后,重复违纪的;
(十)其他经认定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 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 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 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 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或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 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的。
第十四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 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安 定团结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煽动、策划、组织旨在反对国家的非法集会、游 行、示威等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在开展境外合作或接受境外邀请、奖励、资助 等活动中,有损国家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者,视情节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对携带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 国(境) 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在涉外活动中有不 当言行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 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非法组织活动者 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 正常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 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在校内组织或开展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或参加邪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者, 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对出版、印刷、传播非法报纸、刊物等宣传品,散 布有损国家、集体和他人声誉的言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对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违法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等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网 络管理规定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自行建立或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
(九)未经批准成立校内学生社团或学生社团从事非法或未经批准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 骨干分子,视性质、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对其他扰乱社会秩序或学校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 处罚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的,视情节给予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警告或罚款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行为违法,被公安或司法部门作出不予处罚、免 除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偷窃、冒领、诈骗、抢夺等侵占公私财物者, 除追回赃物、赃款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数额较小(参照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掌握标准,下同)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 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作案两次以上者,不论价值多少,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作案信息、工具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从事“校园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者,视情节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以各种名义骗取学生财物或无偿占用他人劳动 成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未经批准在学生公寓、食堂、教室等校内场所, 张贴与散发广告、二维码、推销单页等可能造成学生受骗信 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将他人丢失或暂存物品据为己有,拒不归还失主或上交相关部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其他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权利的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前款行为因违法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未遂的,参照上述既遂行为可以从轻处分。涉及暴力手段的,加重处分,直 至开除学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或按 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故意毁坏校园公共场所设施设备者,视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故意毁坏学校消防、防盗、交通等安全设施设 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在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 劳动纪律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者,视情节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其他故意损坏公私物品,造成不良后果者, 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严禁赌博行为,对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 处分;对赌博赌资较大者、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聚众赌博者、屡次赌博者、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打架者,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肇事或先动手者加重处分。
(二)对唆使、鼓动他人打架者,视情节、后果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持械打架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
(五)对结伙斗殴的肇事者、组织者、召集者,给予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
(六)对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 看以上处分。
(七)对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报复打架者,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围攻或殴打学校教职员工的,加重处分。
打架致人受伤需接受治疗的,打人者还应承担受伤者 的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有悖社会公序良 俗或大学生行为准则行为之一者,视其性质、情节、后果,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衣冠不整,言语粗俗,行为不雅, 或所穿戴衣冠、饰物引发公众恐慌等负面影响,经教育不改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浪费粮食、水电及其他物 品,经教育不改的;
(三)骚扰、猥亵他人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四)侮辱、谩骂、诽谤、诬陷、恐吓他人或组织,经教 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存在霸凌行为、语言暴力、网络暴力、教唆自杀自 残等危害其他同学身心健康的;
(六)制作或传播淫秽或涉暴视频、图片、刊物等信息 的;
(七)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私拆他人信件(含电子信件)的;
(八)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
(九) 明知 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或有传染性危害,故意隐瞒不报,导致他人感染疾病等不良后果的;
(十)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
(十一)在兼职、勤工助学等工作中从事与大学生身份不符活动,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和 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教学、办公、学习、生活等公共场所管 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 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课堂上无理取闹、随意走动、喧哗起哄、交头接耳、使用通讯电子产品等扰乱课堂纪律或从事其他与学习无 关的活动,不听劝阻的;
(二)制造噪音、大声喧哗、起哄,干扰或影响他人工 作、学习、生活,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三)不自觉排队、霸占公共资源、利用公共资源牟取 私利等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建筑物、文物古迹、公用设施设备上乱涂、乱写 乱画、违章张贴、乱挂条幅等的;
(五)践踏草坪、攀折花木等破坏校园育人环境,不听 劝阻的;
(六)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放物品、高空抛物等,影 响校园环境卫生或安全的;
(七)寻衅滋事,干扰学校文艺、体育、集会等大型活 动秩序的;
(八)在学生公寓、教学楼、图书馆、报告厅、礼堂等公 共场所非教学实验需要擅自使用明火的(吸食非电子烟视 为使用明火)或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九)违反学校关于校园交通、消防等管理规定,有私 自伪造、购买、使用校园非机动车号牌、破坏消防通道等行为 的;
(十)未经批准在学校及周边开展各类经营活动的;
(十一)其他干扰校园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遵守公寓管理制度和宿舍公约,违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租房住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未经批准无故晚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调换宿舍床位或留宿本宿舍以外人员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存放或使用热得快、电磁炉、电饭煲、电热杯、 电热毯、暖手宝、卷发棒等学校明令禁止的电器,或使用无 品牌、无 3C 认证、无生产厂家的电源线与用电器,等违章用 电行为者、存在隐患用电行为拒不整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六)对在室内、楼道为电动代步车(电动单车、电动 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的蓄电池充电的,视情节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七)对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危化品及 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不履行宿舍内公共义务,不讲究卫生,不按 规定作息,干扰他人学习生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九)对饲养或收容猫、狗、仓鼠等宠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对其他违反公寓管理制度行为者,视情节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学生擅自离校,对未经批准离校者 (不区分节假日),给予如下处分:
(一)离校时间在1 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离校时间在 2 至 3 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离校时间在 4 至 5 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离校时间在6 至 14 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离校时间在15 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因擅自离校受处分后,又继续擅自离校,应累计 处分前的离校天数。
学生擅自离校同时旷课的,对其处分以本条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 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均不得无故旷课。违者,视 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下同)1 至 9 学时者,且认错 态度不好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10 至 19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 20 至 29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 30 至 39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40 以上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学生因旷课受处分后,又继续旷课,应累计处分前的 旷课学时数。
开学报到、实习结束、休学期满、请假期满等无故未按时 返校者,均视为旷课(无论是否有课)。
旷课一天,按 6 学时计算;每天授课时数超过 6 学时的, 按实际课时数计算。
第二十五条 参军入伍学生在服役期间受到军法军纪 处分的,给予如下处分: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分别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受到除名和开除军籍处分的,学校予以开除学 籍处分或取消入学资格;
(三) 因个人思想原因拒绝服兵役等被部队退回的, 学校视情节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成绩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 等) ,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者,除本课程考核 成绩按零分计算且不得参加重考外,并视情节给予如下处 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如大声喧哗、交头接耳、不按规 定位置就坐、不按规定清场等),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者,给予留 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使用通讯设 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 以任何方式偷得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无故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校期间两次以上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 处分;
(十)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或扰乱考试秩序者,视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行为失信,欺骗组织或他人者,视 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奖 助学金评审、研究生推免等涉及自身或他人利益的工作中弄 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在各类比赛、竞赛中有欺骗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私刻公章、伪造证件,涂改或伪造成绩单、签 字、印鉴等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者,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四)对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 在抄袭、篡改、伪造、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视情节给 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 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违反保密原则,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工作 数据、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七)对违纪违法行为知情者,不配合调查或者做伪 证,隐瞒包庇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有支付能力的欠费者,经督促仍不履行缴费 义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对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权益 者,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对其他失信行为者,造成恶劣影响或不良后果, 确应给予处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 定,违规驾驶、停放车辆等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在校内违反校园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 定者,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 分。
第三十条 对在火灾、地震、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下, 不服从政府或者学校有关规定,可以按照紧急情况下相关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情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三十一条 根据违纪行为的内容、性质和违纪人身份, 学生违纪处理实行归口部门主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学院 做好违纪处理。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需给予处分,日常行为 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的,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分别 主管;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主 管;治安、安全稳定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主管。
第三十二条 违纪处分程序如下:
(一)调查取证: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生违纪 事件的调查和取证。职能部门已掌握违纪事实和证据的,应 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分别反馈给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涉及 两个学院以上的或重大违纪事件, 由有关部门和相关学院 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结束后,学院或调查组应当将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和初步处理建议一并报学校主管部门。
(二)学校审核: 由违纪情形对应主管部门的分管校 领导召集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会议,对学院或调查组 提供的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和初步处理建议进行审核、作出 处理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时,由学生违纪处分工作 委员会研究,经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 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处分告知: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前,学校出具并 由学院安排人员送达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申诉的途径和期 限等必要内容,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帮助学 生了解违纪处分对素质综合测评、评优评先、推免、组织发展 等造成的可能影响,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四)发文公布: 以学校名义行文,违反学习纪律或 学术诚信纪律以校教字文号行文,违反其他纪律以校学字 文号行文,研究生违纪的以校研字行文。处分决定自作出之 日起生效。处分决定除涉及个人隐私、敏感信息等特殊情况 外,一般在学校办公系统内发布。
(五)处分送达:处分决定下达后, 由学院将处分决 定送达学生,可同时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六)跟踪帮扶:学生受处分后,学院要将其纳入护 航帮扶对象,关注学生学习、生活、心理变化,会同学生家长,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帮助学生积极悔过、改过。 跟踪帮扶情况填写违纪学生护航记录表。
每年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对学生违纪及护航帮扶情况进 行分析研判,用以推动完善学生教育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如下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 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四条 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 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 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 字的,学院分管领导及辅导员在送达后注明情况并签字后 报送学校,学院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 参与学生违纪事件调查、处理的学生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 的违纪学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违纪学生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违纪学生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违纪学生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涉及公安、司法及其 他部门鉴定意见或处罚结果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学生享有进行陈述、 申辩、申诉的权利。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 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解除、更正和撤销
第三十八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 的学生,处分期限到期后,可以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 处分。开除学籍处分不得解除。
第三十九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 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条 学生处分期满,满足如下条件,可以按程 序予以解除:
(一)认真悔过, 自觉承担相应责任和履行相关义务,不定期向辅导员或导师汇报思想;
(二)遵纪守法,未受各类通报批评、处分或处罚;
(三)勤奋学习,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综合表 现有进步。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前处分未到期,在符合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提 前解除处分: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学习成绩进步,参加 40 小时 以上志愿服务或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院级以上(含院级)学科竞赛;
(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学习成绩进步,参加60 小时以上志愿服务或获得院级以上奖励或参加与本专业相 关的院级以上(含院级)学科竞赛并获奖励;
(三)受到记过处分的,学习成绩进步,参加80 小时 以上志愿服务,获得校级以上荣誉或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 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科竞赛并获奖励;
(四)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习成绩进步,参加 100 小时以上志愿服务,获得校级以上荣誉或参加与本专业相 关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学科竞赛并获奖励或参加省级单 位主办的文艺、体育等活动;
(五)其他经学校认定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处分解除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违纪处分期限到期后 7 日内(若 遇假期,则推迟到开学后 7 日内),学生本人须向学院提出 书面申请,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 并附个人思想汇报等相关材料;
(二)班级评议。辅导员或导师接到学生申请后组织班 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对违纪学生现实表现进行评议,并分 别填写班级评议和辅导员或导师意见;
(三)学院初审。学院在接到班级评议意见后初步提出 同意解除或不予解除意见,并将《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 分解除申请表》等材料报送学校审核部门;
(四)学校审核。学校主管部门研究决定是否给予解除 处分。不符合按期解除处分条件的,学院应及时将不予解除 决定告知学生。同意按期解除违纪处分的,由学校发文作出 解除处分决定。
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解除处分的依据, 以及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解除处 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解除处分决定除涉及个人隐私、
敏感信息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在学校办公系统内发布。
第四十三条 已修完规定学分的学生,毕业时未解除 处分的,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 由所在单位或相关 部门 出具现实表现材料,证明确 已悔改的,学校按程序予 以解除,并按规定换发有关证书。
第四十四条 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学校上级 主管部门裁定,确有证据表明,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错误或 者不当,应按程序撤销或者更正对学生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处分决定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 实完整地存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 侨学生等其他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七条 除前文已有明确规定的, 本规定所称 “ 以上”“ 以内”均包含本数在内, “屡次”指三次及以 上。
第四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和各学 院,应通过新生入学教育、主题班会等途径深入开展本规定 宣传教育,适当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让校规校纪 入脑入心。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根据部门职责,相关条款对应由 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25 年 9 月1 日起施行,原规定 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