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学院:
《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修订)》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22年9月5日
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安徽师范大学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按学年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方面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帮助学生树立科学成才观念,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
第三条 综合测评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创新德智体美劳过程性评价办法,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分类评价和全面评价相结合、纪实测评与综合评议相结合、激励性与导向性相结合的方法,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导向型评价体系。
第四条 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学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定、评优评先、推优入党、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推荐就业、毕业鉴定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测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六条 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计算方法为:综合测评成绩=德育素质测评成绩×15%+智育素质测评成绩×75%+发展素质测评成绩×10%。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素质状况体现在德育、智育和发展素质测评成绩之中。
第七条 德育素质
(一)德育素质主要是对学生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法纪观念、身心素质和行为习惯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价。测评应在客观记录学生品行日常表现和突出表现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特别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况,将其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
1.政治觉悟
理想远大、信念坚定,立志听党话、跟党走,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认真学习党的理论,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传承红色基因,勇担民族复兴重任,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道德品质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将国家、社会、个人层面的价值要求贯穿到道德实践各方面;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学术道德,树立集体观念,具有团队精神,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自觉爱校荣校;崇尚文明礼仪,积极参加文明校园、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文明上网等文明修身活动和实践服务活动,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文明素养。
3.法纪观念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具有较强的规矩规则意识,敬廉崇洁,自尊自爱,遵守各类场所管理公约,遵守社会公序良俗;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关于学生的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校园秩序。
4.身心素质
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自觉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远离不良嗜好,洁身自爱;树立正确的体育观念,自觉养成科学合理的体育锻炼习惯,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自觉养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理品质,能够珍爱生命、健全人格、悦纳自我、接纳他人,不断增强心理调适和社会适应能力。
5.行为习惯
勤奋学习,敢于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独立思考,积极实践、勇于创新,自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自强不息,敢于迎难而上、攻坚克难,热爱劳动、艰苦奋斗,把勤奋当作习惯养成;关爱他人,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待人礼貌;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二)评价方式及结果采用“评议”的方式实施,由各学院制定评价细则。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进行评分,每个方面满分20分,评分按优、良、中、及格、差五级计分,优:19-20分、良:17-18分、中:15-16分、及格:13-14分、差:12分以下(含12分),总分为100分。评分按“三评加权法”计算,三评(学生自评、测评组评、辅导员评)权重分别为0.2、0.5、0.3。
(三)计分说明:
德育素质成绩=测评分(D)+加分-减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低于0分的,按0分计。
1.全班同学对照德育素质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学生自评分记为D1。
2.测评组按评分标准对全班学生进行德育素质评分,采用稳健统计法(去掉20%最高分和20%最低分后平均)计算出每个学生的评分,测评组测评分记为D2。
3.辅导员按评分标准对全班学生进行德育素质评分,辅导员测评分记为D3。
4.测评组按以下公式计算出每个学生德育素质测评分(记为D):
D=E—δ(E为加权平均分,δ为修正值)
其中 E=0.2D1+0.5D2+0.3D3
δ=(D1—E)×0.2(δ可正可负)。
5.德育素质成绩加分适用条件和标准:
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自立自强、拾金不昧、孝老爱亲等实际行动,获得重要荣誉表彰或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校风和社会风尚的行为,视事迹和影响力酌情加1-10分。
6.德育素质成绩减分适用条件和标准:
(1)凡参与有损于国家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参加非法组织或参与其它非法活动的,经查实,除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外,视情节减30-50分;凡组织或参与有损学校声誉、形象的活动的,经核实,除按有关规定依规处理外,视情节减10-30分。
(2)凡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由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的,每次减1-10分,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者,每次分别减10分、15分、20分、25分、30分。
(3)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综合测评、奖助学金评审和评优评先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视情节减10-20分。
(4)其他确需减分的,可参照上述减分标准予以减分。
第八条 智育素质
(一)智育素质主要是对学生学业成绩进行评价,以学生参加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所取得的考核成绩作为依据。智育素质测评成绩主要由通识教育课程(选修课是否纳入测评由学院视情况而定)、专业教育课程、集中性实践环节等课程考试(考查)成绩综合评定,计算公式为:智育素质测评成绩=(z1m1δ1+z2m2δ2+……+znmnδn)/(m1+m2+……+mn)。
其中:zn为第n门课程的成绩,mn为第n门课程的学分数,δn为第n门课程的权重系数。
(二)计分说明:
1.各门课程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若为五级记分,按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0分的标准计算;若为二级记分,按合格=85分、不合格=0分的标准计算。
2.大学体育课程成绩纳入智育素质成绩。
3.劳动教育课程、国防教育课程成绩,在德育素质测评时加以考量体现。
4.补考按原考试成绩计,缓考按缓考成绩计,重修成绩不计。
5.学院可结合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各类课程及权重系数作具体规定,若课程权重系数无特殊规定,δn设为常量1。
(三)第四学年智育素质成绩计算办法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细则。
第九条 发展素质
发展素质主要是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素质,在课堂教学(第一课堂)学习基础上,在课后(第二课堂)的实践巩固、转化提升等发展情况进行评价。其中,体育主要是引导学生养成良好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锤炼坚强意志,培养合作精神;美育主要是促进学生形成艺术爱好、增强艺术素养,全面提升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劳动教育主要是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学会劳动、学会勤俭,在实践中养成劳动习惯。
(一)发展素质测评根据《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方案(试行)》规定,对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的基础学分和发展学分获得情况进行折算。
(二)计分说明:
1.学生学年“第二课堂”学分达标的(即基础学分修满2分的),发展素质测评成绩=70+发展学分×10(发展学分超过3分的,按3分计)。
2.学生学年“第二课堂”学分不达标的(即基础学分不满2分的),发展素质测评成绩=基础学分×25+发展学分×10(发展学分超过3分的,按3分计)。
其中,本科生毕业学年的基础学分按照学生入学以来已获得的基础学分÷3计算。
第三章 测评程序及实施办法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办、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科研处、保卫处、总务处、校团委、校体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研究、处理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重大问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综合测评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综合测评领导组,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具体组织实施。综合测评以行政班级或同一年级专业为单位,由辅导员具体组织实施。班级成立测评组,成员由辅导员和民主选举的学生代表组成,一般为7人或9人或11人(班级干部占40%、寝室长和普通同学代表各占30%)。
第十二条 测评完成后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一览表》并公示,报学院审核公示后,由学院统一汇总报学生工作处备案,测评结果在班级和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在转入班级参加综合测评,在测评年度内的原专业学业成绩原则上计入智育素质成绩。因病、入伍、创业等原因保留学籍或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在复学班级参加综合测评。因自身其他原因不能正常毕业而延长学习年限、未明确编入班级的学生,延长年限期间不参加综合测评。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评工作在每学年9月份进行,毕业学年在3月份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为指导性办法,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特点和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征求学生意见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学生综合测评结果运用,更好发挥导向、鉴定、诊断、调控和改进作用。鼓励各学院结合专业特点,创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工具,探索开展学生各年级学习情况全过程纵向评价、德智体美劳全要素横向评价。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22级学生开始施行,2019、2020、2021级学生仍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