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辅导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辑:左方敏 预审:张顺 终审:张顺 时间:2020-10-30 点击率:

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辅导员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辅导员考核工作,根据《安徽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师发20175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定量与定性、目标与过程、学生评价与组织评议、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本科生专兼职辅导员。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辅导员在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等方面的工作情况,重点考核辅导员工作态度与实绩。

第五条 辅导员考核一般在每年的12月进行。个人考核得分计算办法:考核总得分=学生测评分数×修正系数×30%+学院测评分数×修正系数×40%+学校测评分数×30%,测评分数均采用百分制,各项得分不超过该项权重分值。修正系数计算公式:学生(学院)修正系数=全校学生(学院)测评平均分/本学院学生(学院)测评平均分。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辅导员对本人一年的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并通过网络在线填写《安徽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登记表》(内容详见附件1)。

(二)学生测评。学生通过网络在线填写《安徽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测评参考表》(内容详见附件2)进行测评,毕业班学生须在每年的6月份完成。测评学生不少于辅导员所带学生总数的90%,测评分去掉10%最高分和10%最低分后取算术平均分。

(三)学院测评。各学院考核小组组织本院辅导员考核述职会,根据《安徽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测评参考表》(附件2),结合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测评。

(四)学校测评。学校考核组通过查阅辅导员日常工作记录、工作资料等形式,对照《安徽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数据采集表》(附件3)进行考核测评。

(五)结果公示。学校根据考核计分公式核算每位辅导员最终考核总得分,经学校辅导员考核组审定后,进行结果公示。

第七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在符合人事处对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的“考核标准”基础上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优秀。能够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考核总得分在80分以上,且得分排名位居全校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前50%和本学院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前30%(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若总分相同,以学校测评分数排序。考核优秀比例参照学校年度教职工考核评优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学院不超过1人,若研究生兼职辅导员获评优秀等次不占总名额数。出现以下任何一项者,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辅导员工作中多次出现失误、失职情况。

2.学生测评或学院测评总得分低于80分的,或学校测评核心指标得分低于40分。

(二)合格。能够自觉履行工作职责,基本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考核总得分在60分以上的。

(三)基本合格。参照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的相关标准。

(四)不合格。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有以下任何一项者:

1.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相关要求。

2.因个人工作失职或处置不当直接造成安全责任事故。

3.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4.考核总得分在60分以下。

5.学生测评或学院测评分数低于60分。

6.经辅导员考核组认定的其他不合格事项。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含全职从事两年辅导员工作的新聘任青年教师)考核等级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教职工兼职辅导员的辅导员考核等级不作为其年度教职工考核结果,若辅导员考核不合格,其年度教职工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级,若考核优秀,可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辅导员工作未满一年参加年度考核的,只填写评语和分数,不确定等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奖惩、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职称评聘、攻读学位以及进修培训等挂钩。

第十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考核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学工部、招就处、保卫处、后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辅导员考核工作。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考核实施工作。各学院成立考核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及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9人,负责本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考核组成员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认真履行职责。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考核,如实进行总结填报。考核工作中如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集体或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因病假(工伤除外)、产假、出国探亲、非学校公派外出学习挂职等累计达6个月的,或事假累计达3个月的辅导员,原则上不得考核为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制定辅导员考核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人事处和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学校《安徽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学工部20108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安徽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登记表

2.安徽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测评参考表

3.安徽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数据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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