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依据教育部二○○五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师范大学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稳定的校园秩序,勤奋学习,积极实践。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处分学生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五条 违纪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育教学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组织和煽动闹事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含邪教组织等)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散播邪教言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严禁学生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参加、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为首和幕后的指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利用电脑、网络、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并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罚款或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上、200元(不含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500元(不含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案两次(含两次)以上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两人(含两人)以上团伙作案的,为首者加重处分;
(七)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存款、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盗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以上行为凡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打砸学生公寓、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等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较高,后果特别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中因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者,应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再次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并邀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等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而因肇事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肇事而后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肇事而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唆使、鼓动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包括以“劝架”、“帮忙”为名,偏袒一方)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者做伪证加重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肇事者、组织者、策划者、召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打复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恐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打架致人受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违纪处分外,还要承担医疗和营养费用。
第十二条 损害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讲道德,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异性公寓留宿及容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吸毒、贩毒和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网络发黄色短信、图片等骚扰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观看、传播、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观看淫秽录像、黄色影碟、淫秽印刷品、上黄色网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组织传播或非法出租、出售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诬告、诽谤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刻公章、伪造证件、欺骗组织,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含电子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写诬告信件(含电子信件)及其他材料、损害他人利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和外出实习、实践期间严禁吸烟、酗酒。因吸烟、酗酒造成公私财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除承担赔偿和医疗费用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因酗酒或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对违反教室、实验室、学生公寓、食堂、图书馆、礼堂、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纪律,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和电炉、热得快等违规电器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物品,违者,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公共环境卫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四)在教室、学生公寓、走廊和窗台等场所焚烧废纸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生在校期间未履行报批备案手续租房住宿者,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者,加重处分;
(六)学生无故晚归不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毕业生在文明离校和毕业派遣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有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政治学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都不得无故旷课。违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下同)一至九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十至十九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二十至二十九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三十至三十九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四十至四十九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五十学时及以上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七款处理;
(七)学生因旷课受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学时数,从严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成绩考核(包括考试、考查、测验等),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者,除本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并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如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不按规定清场等)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代考者和被代考者,组织作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任何方式偷得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无故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剽窃、抄袭他人论文、设计或其他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期;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犯有错误并需给予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修完规定学分的学生如因错误确需给予此处分的,可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按学籍管理规定条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在校期间重复违纪者;
(三)对检举人、证明人进行威胁或实施报复者。
第二十三条 对受处分者,给予下列附加处罚:
(一)取消受处分学年各类奖助学金评选资格及评优资格和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校内外资助资格;
(二)本科学生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不授学位,受记过处分后未再受任何处分且有明显进步或突出表现者,可按《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处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审批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事实要清楚,依据要明确,材料要齐全,处分要适当,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辩、申诉。申诉程序按《安徽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和处分等级的分层次管理和报批。
(一)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共同负责,根据违纪情况分别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研究生学院负责审核;
(二)对学生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以学校名义行文;如学院与审核部门意见不一致,报学校讨论决定;
(三)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时,由学院将其错误事实核查清楚后,提出处分意见,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开除学籍处分应当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涉及两个学院以上的,由有关部门和相关学院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按报批程序进行处分,审核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必要时审核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学院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及时,无特殊情况,应在事发后一个月内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进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存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但对受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者,若在受处分后没有再违反纪律,且表现突出,可在毕业前一个月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给予评议,评议合格的,处分材料不装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安徽师范大学各类成人教育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的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若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校学字〔2005〕32号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项目和比例
(一)凡在校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参加评选。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提前毕业的学生在第五学期末向学院提出申请可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按学生数的5%评选。
(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数的10%评选。
(四)单项奖:设学习进步奖、文体活动奖、精神文明奖、社会工作奖、劳动卫生奖、科技活动奖,按学生人数的10%评选,每个单项的评选比例不超过2%。
(五)优秀毕业生:符合评选条件者均可上报,名额不限。
(六)安徽省品学兼优毕业生(即“双优生”):按毕业生人数的3%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1、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文明习惯,模范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爱集体、爱劳动、讲诚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3、积极参加学术科技、创新创业、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及其他有益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的精神。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学业成绩积分80分以上,且素质综合测评总积分位于班级前10%内。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1、三好学生需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学业成绩积分80分以上,且素质综合测评总积分位于班级前25%内。
2、优秀学生干部需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积极从事社会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坚持原则,组织观念强,工作成绩突出,学业成绩积分75分以上,且素质综合测评总积分位于班级前30%内。
(三)单项奖:
1、学习进步奖:模范遵守校规校纪,专业思想牢固,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进步显著,且各门课考试成绩平均分70分以上。
2、文体活动奖:积极组织或参加校园文化体育活动,在校级以上文体活动中获奖者。
3、精神文明奖:积极参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在学校开展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受到县级以上单位表彰者。
4、社会工作奖: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成绩显著者。
5、劳动卫生奖:热心于公益劳动并积极参加教室、公寓等公共场所的各种劳动活动,在劳动活动(含劳动课)和卫生创建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6、科技活动奖: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报纸发表学术论文者;发明创造经有关专家鉴定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在校级以上(含校级)单位组织的科技竞赛中获奖者。
(四)优秀毕业生: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
1、修满四年的学生,第四学年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学金,且前三学年至少获得过一次二等奖学金;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2、获得省级专业类竞赛、“挑战杯”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二等奖(或银奖)及以上;或获得全国专业类竞赛、“挑战杯”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团体参赛的只考虑前三名参与者,商业类比赛一律不予认定。
3、获得省级及以上“青年五四奖章”、“自强之星”荣誉或校“自强之星”、“创业之星”、“十佳大学生”、“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之一。
4、在校期间有其他特别突出表现或特殊贡献的学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并报学校审定,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五)安徽省品学兼优毕业生(即“双优生”):
1、四年内能正常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2、在校期间,综合测评评优评先中至少获得过两次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
3、在校期间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和获得奖学金次数多、等级高的学生优先评选。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或取消评优
(一)专业课、自选课、公共基础课、通识教育课程、实践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含重修成绩)有不及格者。
(二)每学年应修课程少于40学分者(第一学年、第四学年除外)。
(三)截至第七学期末所修总学分少于毕业规定总学分12分者。
(四)《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不及格者(免予执行《标准》的学生除外)。
(五)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不守诚信者。
(六)所在宿舍未达到达标宿舍责任者。
(七)在综合测评和评优工作中有舞弊行为者。
(八)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九)被学校认定为故意欠费者。
四、评选程序
(一)评选工作以行政班级为单位,在学生学年鉴定和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由班级测评组根据获奖条件,依次确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名单,向全班学生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填写《安徽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并完成网络申请,报学院审批。
(三)单项奖的评选,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测评组根据获奖条件,确定获奖名单,向全班学生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填写《安徽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并完成网络申请,报学院审批。
(四)学院审批后的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登录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络审批手续。
五、表彰奖励
(一)获得“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发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发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单项奖获得者发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二)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只颁发荣誉证书,不发放奖学金。
(三)获得“安徽省品学兼优毕业生”称号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在国家就业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推荐就业。
(四)获奖学生填写的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六、组织领导
评优评先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学院一定要加强领导,坚持条件,严格程序,宁缺勿滥。学院要成立评审工作领导组,负责本学院评优评先的组织、领导和审批工作。
七、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八、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