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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编辑:左方敏 时间:2015-05-05 点击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师范大学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学生要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九人组成,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学院、保卫处、校法律顾问以及申诉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师、学生代表各一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应实施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七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单位(部门)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询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形成听证报告和结论建议报告。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安徽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生、留学生的校内申诉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处、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