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编辑:孙月婷 时间:2022-10-10 点击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尊重学生个性发展,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3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应综合考虑学院发展、现有规模、专业培养能力和学生需求,合理确定各专业接收计划人数,可接收名额原则上不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人数的10%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组(以下称领导组),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统筹全校转专业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实施转专业工作。

第四条 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分管本科教学和学生工作院领导、分学术委员会代表、拟接收专业负责人、教学秘书以及相关辅导员组成,负责制定本学院的工作细则、受理咨询、组织考核、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类专业学习;普通类专业的学生也不得转入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学习。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学生只能在招生考试时组考模块或考试内容相同的专业之间互转。

第六条 在籍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均可以申请转专业,每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个专业参加考核,考核通过转入新专业之后不得再申请转专业。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定向培养、校企合作等定向类或约定类的学生;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三)入学当年招生章程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四)国家或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专业的学生。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转专业每年组织一次,时间一般为秋季学期,其他时间不受理临时申请,如遇学生参军退役或休学创业后复学、学校专业调整、学生突发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 转专业考核方式原则上为笔试或专业测试。确需增设面试环节的,面试成绩占比不得超过总评成绩的30%。笔试、专业测试、面试等成绩以及总评成绩均按百分制计算,学生各项成绩均不得低于60分。

第十条 工作流程:

(一)制定细则。学院根据要求制定转专业工作细则,工作细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专业接收计划数、报名条件、考核方式与规则、考核内容和拟录取规则等。工作细则报领导组审核通过后执行。

(二)咨询宣传。学校汇总公布各学院转专业工作细则,学院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接受学生咨询。

(三)资格审核。学生根据转专业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学校教务系统提交申请。转出、转入学院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严格审核。

(四)组织考核。各学院按照学校公布的转专业工作细则组织考核,并严格按考核总评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形成拟录取名单报领导组审核。

(五)结果公示。学校专栏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两周内允许学生申请放弃转入新专业的资格,逾期不再受理。

(六)发文公布。学校发文公布转专业最终录取名单,教务处统一办理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单真实完整记载学生的学业成绩,包含转专业前所修课程。学生转专业后,应及时向转入学院了解、确认自己应执行的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习计划。学院应指导学生认真对照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补修相关课程、申请相关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学校根据转入专业毕业审核条件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根据转入专业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学位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退役或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学生须在复学后两周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出学院同意、转入学院考核通过并同意接收,经领导组审核且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转入。

第十三条 因学校专业调整、突发重大疾病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完成学业的学生,需向转出、转入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出、转入学院和相关部门认定后,报领导组审核且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转入。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四条 转专业工作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师生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命题、监考、阅卷、成绩管理等全过程各环节的监管,尤其是专业测试、面试、集中统一阅卷等要全程录像并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我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有提出转专业申请的,教职工本人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相应年度转专业工作的各个环节。对于违规违纪的教职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主管部门相应政策变化,则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2级及以后年级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2021级及以前年级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按原《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校教字〔201948号)执行,原办法执行到期后自行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