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维护考核的公平、公正,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设优良学风和考风,以考促学、以考促教,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课程是指普通全日制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以及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包括考试(闭卷)、考试(开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为组长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工作领导组,统筹、领导课程考核工作,决策重要事项。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主要负责人任主任。
第四条 课程考核工作由教务处统筹协调,学院具体实施。各学院应成立相应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课程考核、成绩管理以及材料归档与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加强教室管理、设备维修、校车安排和水电等后勤保障工作,确保课程考核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开课学院根据课程特点,确定课程考核方式、分值比例和评分标准并予以审核,尤其要注意严格审核非闭卷考核。其中,课程期末考核方式应在人才培养方案中予以规定。
第七条 课程考核要贯穿到教学全过程,切实强化过程考核,提高过程考核比重。课程考核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含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其中,平时考核成绩占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期中考核成绩占10%-20%),期末考核成绩占比不高于60%。
1.考勤:考勤次数不得低于上课次数的1/2(连续两节及以上节次的课视为上课一次,以下同),考勤不计入平时考核成绩。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3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
2.平时考核:不少于3种评价方式。其中,作业为必选方式。
(1)作业: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需要布置课程作业,按时批改并适时点评学生作业情况。作业次数不得低于上课次数的1/3,作业题型一般以主观题为主。
(2)小测验: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安排小测验,如章节测验、单元测验、阶段测验等,一般应不少于2次。
(3)期中考核: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必须期中考核。对于其他课程,学院可根据课程特点自行确定。考核方式不限,但考核内容应涵盖已教授的主要教学内容。
(4)采用课堂提问、演讲等方式的,该门课程在结课前原则上应让每位学生的参与机会不少于一次。
3.期末考核: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含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必须进行期末考核,可采用笔试、调研报告、课程论文、情景面(口)试、说课、讨论、技能测试、作品展示、汇报表演等。
第八条 实验课程以及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实习(实训)、劳动实践、军训等实践类课程(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体育课程考核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测试等情况综合评定。其中,身体异常、特型以及病、残、弱等学生可申请学习健康与保健课程,课程考核结果可视为体育课成绩。
第十条 学期初开课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向全体学生明确说明课程的考核方式、各项考核分值比例和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补考和缓考一般采用与该课程上一学期期末考核相同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四章 命题与命题质量检查
第十二条 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课程基本要求,涵盖课程主要内容;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又要注意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其中综合分析应用能力试题分值比例要不低于总分值的40%。
第十三条 试题应难度适当,题型多样(闭卷考核应不少于4种),题量适宜,分值分布合理;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选修课程可以为90分钟)。
第十四条 所有考核课程要求同时提供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覆盖面、难易度及题量应基本相当,题型一致,且相同内容题目不得超过20%;同时,同一门课程连续两年内原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 。
第十五条 试卷要求格式统一,表述简明、准确,符号使用规范,各题分值明确。试卷需要同时提供答题卷,试卷及答题卷卷首必须明确注明:A卷(或B卷),闭卷(或开卷、半开卷)、考核时间等。
第十六条 命题结束后,系(教研室)主任负责试卷、评分标准的审定。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院课程试卷的命题质量,严把政治方向、价值导向以及考核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应积极推进“教考分离”,尤其是面向他院开设的涉及专业较多的学科基础课程,注重教学研究,积极采纳师生意见和建议,持续改进教学手段和方法,推动教学质量提高。
第十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要建立相应的试卷(题)库。学院应加强试卷(题)库建设工作,逐年增加、更新维护,以实现考核命题的标准化、科学化。
第十九条 拟采用线上考核的课程,须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同意后执行。其中,综合分析应用能力试题分值比例要不低于总分值的60%,并符合线上考核有关要求。
第五章 试卷印制
第二十条 教务处负责协调各学院试卷印制工作。学院应在本门课程考核前两周将两套试卷和清单送至指定印刷点。教务处随机抽取一套为期末考核用卷,另一套学院封存备用(未启用的可作为该课程补考和缓考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院须指定专人负责试卷送印、校对,其他人员不得接触试卷。学院和印刷部门要做好试卷交接手续,所有环节均须严格保密,严防泄题、遗失等。
第二十二条 印刷部门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试卷安全保密制度,安排专人印制和交接试卷,确保试卷印刷质量,如期交付使用。
第六章 考务安排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由学院负责安排。设主监考和副监考各1名(超过80人的安排2名副监考),主监考由开课学院负责安排、副监考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安排。
第二十四条 补考和缓考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三周内进行。有关补考、缓考、重修的资格和要求如下:
1.必修课程不及格的可以选择补考(跨专业选课作为院系选修课的必修课程除外)或重修,补考不及格的必须参加重修。实验、实践类必修课程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必须重修。选修课程不及格的可以选择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无故缺考(旷考)或无故缺课导致无资格参加某门课程期末考核、考核违纪或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必须重修。
2.选择补考的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确认,逾期不确认视为自动放弃当次补考机会,必须重修。选择重修的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选课。
3.补考或重修仍不及格的可在该课程再次开课时继续选择重修。课程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发生变动时,由开课学院认定替代课程进行重修。
4.学生在第四学年首次修读的必修课程(实验、实践类课程除外),如成绩不及格且无法重修,经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学校将在第八学期期末安排一次考核。
5.学生不得重修或补考已及格的课程。
6.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缓考,若有特殊情况,须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开课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
第七章 考场纪律
第二十五条 学生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参加考核,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对;未携带指定证件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学生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入座,每两个学生之间至少要有一个座位的间隔;对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学生,取消其考核资格。
第二十七条 参加闭卷考核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包括任课教师允许带入的无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其它任何物品(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课本、书包、笔记、字典、自带稿纸等)须自觉地集中放在讲台区域或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放置在座位上或课桌内。开卷考核只准携带教师指定的书籍、参考资料等。学生在可视范围内发现桌面等其它地方写有与考核相关内容的文字,必须在开考前报告监考人员并予以清除。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考核过程中若有问题,不准互相询问,应在座位上举手示意,等待监考人员处理,但不得向监考人员提出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考核期间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开考后30分钟方可交卷。考核结束时,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纸(卡)和草稿纸反放在桌上,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三十条 考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纪,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且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记载:
1.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与要求的;
2.携带手机并开机的(未在指定区域放置);
3.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其他应认定为违纪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考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作弊,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记载,并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利用手机查看考核相关内容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在可视范围内的任何地方写有与考核内容相关文字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考核中直接或以借用电子设备、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借故在考场外偷看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核材料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8.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核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9.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核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1.在校期间两次及以上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2.向他人出售考核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3.组织作弊者,或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除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外,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参加的其他各类考试过程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八章 监考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提前领取试卷,并在开考前10分钟到达考场。对考场进行严格清场,督促学生将非考核用品集中放置;随机安排座位,查验证件;宣读考核纪律及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须当众拆封、清点试卷,于开考前3分钟发放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对迟到15分钟及以上的学生禁止其入场,并按缺考处理。
第三十五条 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装订错漏提出疑问时,监考人员应予答复,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
第三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及时制止学生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对发现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考生,应立即取消其考核资格,当场取证,并如实填写《考生违规告知书》。
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不得与考生交谈或作任何暗示,不做任何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监考人员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或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考核结束后,监考人员要认真整理试卷,经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做详细记录,并于考核当天将试卷、《考场记录表》、《考生违规告知书》、违纪作弊证据等送交学院。
第九章 阅卷
第三十九条 阅卷教师应按评分标准和阅卷要求规范阅卷,按时完成试卷评阅工作。有两名及以上任课教师的课程原则上要集中阅卷。
第四十条 记分要准确、工整。用阿拉伯数字记分,每小题和大题只写得分,不写扣分。每大题题首分数不出现小数(四舍五入取整),各小题可出现小数(小数不进位)。
第四十一条 题中的每一步骤按评分标准规定的得分点给实得分。某一整题未动笔答题的,应在该题上画一个大圆圈,大小要盖过该题所占页面的一半以上。
第四十二条 每份试卷要认真复核,不能出现漏评或漏统等。评阅过程中,如果大题题首原记分有误需要改动时,应将错误之处打“×”,并在该大题题首附近空白处另画方框,写上正确的分数并签名。
第四十三条 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院课程试卷的阅卷质量,对本院试卷评阅及整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阅卷中出现的错改漏改、错统漏统等阅卷行为和试卷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情况,应要求有关人员及时整改。
第十章 成绩
第四十四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总评成绩一般由平时考核成绩(含期中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
第四十五条 课程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记分。理论课程和实验课程原则上按百分制记分,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实习等实践类课程(教学环节)可按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记分。五级制和二级制换算百分制标准如下:
五级制 | 优秀(A) | 良好(B) | 中等(C) | 及格(D) | 不及格(F) |
二级制 | / | 合格 | / | / | 不合格 |
百分制 | 95 | 85 | 75 | 65 | 0 |
第四十六条 “成绩及格”的具体规定:按百分制记分,分数达到60分及以上;按五级制记分,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等级;按二级制记分,成绩达到“合格”等级。其他情况表示“成绩不及格”。
第四十七条 课程成绩评定后,应如实记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出现以下情况时按相应要求记载:
1.课程考核时旷考、违纪、作弊者,总评成绩按零分记载。
2.期末考核成绩(含补考和缓考)低于50分,课程总评成绩及格的按59分记载、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按实际成绩记载。
3.补考或缓考课程的总评成绩由上一学期平时考核成绩(含期中考核成绩)以及补考或缓考成绩综合评定记载。其中,缓考课程按总评后的实际成绩记载;补考课程总评后成绩为69分及以上的按69分记载,小于69分的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
4.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4款规定的课程考核,卷面成绩为69分及以上的,总评成绩记为69分;卷面成绩小于69分的,总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
5.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重修”字样。
6.申请免听的课程,总评按期末考核成绩记载。
第四十八条 学籍异动等特殊情况的成绩评定如下:
1.因转专业、辅修等特殊情况,拟修课程与已修课程的教学内容和要求相近或相似,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学生需填写《安徽师范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经开课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学校直接根据已修课程认定其成绩。
2.因转学、借读、赴国外学习、退学后重新入学等特殊情况需要认定课程成绩及学分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课程总评成绩记载实行学分绩点制,最高绩点为5.0。总评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
1.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对应成绩绩点为0。
2.总评成绩及格的,对应成绩绩点=该课程成绩÷10-5。
3.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
4.平均学分绩点(GPA)=所学课程学分绩点总和÷所学课程的学分总和。
第五十条 成绩的录入与复核:
1.课程成绩原则上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系统,录入完毕须认真核对后方可提交。平时考核成绩(含期中考核成绩)录入应在期末考核前完成并向学生公布;期末考核成绩录入与提交工作应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2.开课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院课程成绩进行复核,无误后在教务系统中进行成绩确认。
3.课程成绩一经提交,原则上不允许修改。确因漏登、录入错误和统分错误等原因致使学生成绩出现错误需要修改的,开课学院应将任课教师填写的《安徽师范大学教师修改成绩申请表》、课程试卷、原始成绩登记表报教务处审核,并按规定修改。
4.学生如对本人期末考核卷面成绩有疑义,须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开课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表进行成绩复核,经复核确有问题的按规定予以修改。
第五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考核课程均要进行试卷分析,分析报告应能反映出课程考核成绩(含平时考核成绩、期中考核成绩、期末考核成绩和总评成绩)对课程目标的达成度以及支撑毕业要求的达成情况,并能够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改进。
第五十二条 对于在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中的失职行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章 材料归档与管理
第五十三条 阅卷和试卷分析完成后,任课教师按照试卷装订要求整理试卷及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送交学院,报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试卷(空白)、学生答题卷、成绩表(含平时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成绩)、试卷分析等。
第五十四条 开课学院将任课教师提交的纸质成绩表一份随试卷装订,另一份存档。存档的课程试卷、成绩表、试卷分析等原始材料要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
第五十五条 学院应按要求整理试卷、装订成册,并妥善保存不少于六年;试卷保存到期后须经教学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销毁。
第五十六条 当前学期的课程考核材料原则上应于下一学期中期按学校档案馆归档要求移交:
1.移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课程期末考核试卷的样卷(A、B卷)、标准答案、试卷分析和成绩表。
2.材料整理顺序:A卷样卷及标准答案、B卷样卷及标准答案、试卷分析及成绩登记表。材料可使用A4纸双面输出,以学期、年级、专业为序编制目录,汇编成册后使用打码机打制页码(空白页、目录不编页码)。封面标明“学期、年级、专业试卷汇编”,落款学院,注明汇编日期,加盖学院公章。
3.随堂考试、教考分离、机考等特殊类课程,应根据考核特点,提供成绩表、考核标准、考核安排等相应材料。
第五十七条 毕业生成绩登记表由学生所在学院打印二份,一份放入学生档案,一份报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五十八条 学生成绩登记表调取:在校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申请打印、审核、盖章后前往教务处加盖公章;已毕业学生一律从学校档案馆调取;出国成绩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体育术课、美术术课、音乐术课、外语口试等特殊课程的考核,开课学院应根据专业和课程特点制定有效、合理、科学的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1-2022学年开始执行。原《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考试管理办法(修订)》(校教字﹝2017﹞38号)、《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修订)》(校教字﹝2017﹞36号)、《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考试管理办法》(校教字〔2011〕55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安徽师范大学期末考核试卷样式(8K)
2.安徽师范大学期末考核试卷样式(16K)
3.安徽师范大学本科课程试卷命题及阅卷质量检查方案
4.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理论课程考核试卷命题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表
5.安徽师范大学本科课程考核阅卷及试卷整理情况检查汇总表
6.安徽师范大学本科课程线上考核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