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选择范围,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竞争力,现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所有本科专业均可开设相应辅修专业,辅修人才培养方案由学院负责制定,并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审批后公布执行。
第二条 辅修专业应参照同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确定辅修课程体系、学分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原则上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资格所需的总学分不低于35学分。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课程应在此基础上,增设5个学分的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条 学有余力的在籍全日制本科生(不含专升本),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均可以在修读主修专业(即学籍注册专业)的同时辅修其他本科专业。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专业大类。
第四条 辅修修读实行学分制管理,根据学生修读课程的相应学分收取学费。学生日常教学管理由辅修开设学院负责,教务处对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教学质量进行监管。
第五条 辅修专业学生的课程教学一般与主修专业的学生同班进行,辅修专业人数大于30人的学院可单独开班。
第六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顺序和要求选课。辅修专业各门课程的修读、考核、成绩评定与记载等与主修专业课程要求相同。
第七条 学生中途暂停或终止修读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辅修专业开设学院递交申请。学生中途放弃辅修专业学习的,已获得的学分可申请转为其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已经交纳的辅修课程学费不退。
第八条 学生辅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经审核可以允许免听,但不免考,且学生每学期最多可申请免听一门辅修课程,需完成由任课老师指定的线上学习任务。
第九条 学生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完成辅修专业修读要求后,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且达到辅修学士学位要求的,在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中注记相应辅修学士学位,不单独发放辅修学位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19级本科生开始实施,原《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修订)》(校教字〔2017〕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