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孙月婷 时间:2020-06-05 点击率:


为适应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选择范围,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竞争力,现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所有本科专业均可开设相应辅修专业,辅修人才培养方案由学院负责制定,并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审批后公布执行。

第二条 辅修专业参照同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确定辅修课程体系、学分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原则上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资格所需的总学分不低于35学分。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课程应在此基础上,增设5个学分的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条 学有余力的在籍全日制本科生(不含专升本),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均可以在修读主修专业(即学籍注册专业)的同时辅修其他本科专业。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专业大类。

第四条 辅修修读实行学分制管理,根据学生修读课程的相应学分收取学费。学生日常教学管理由辅修开设学院负责,教务处对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教学质量进行监管。

第五条 辅修专业学生的课程教学一般与主修专业的学生同班进行,辅修专业人数大于30人的学院可单独开班。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顺序和要求选课。辅修专业各门课程的修读、考核、成绩评定与记载等与主修专业课程要求相同。

学生中途暂停或终止修读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辅修专业开学院递交申请。学生中途放弃辅修专业学习的,已获得的学分可申请转为其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已经交纳的辅修课程学费不退。

第八条 学生辅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经审核可以允许免听,但不免考,且学生每学期最多可申请免听一门辅修课程,需完成由任课老师指定的线上学习任务。

第九条 学生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完成辅修专业修读要求后,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且达到辅修学士学位要求的,在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中注记相应辅修学士学位,不单独发放辅修学位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19级本科生开始实施,原《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修订)》(校教字〔2017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