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18年9月11日
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过错行为责任追究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行为,增强岗位意识,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安徽师范大学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过错行为责任是指教职工对其造成不良影响但尚未构成处分的行为所应负的责任。
第三条 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四条 追究过错行为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评先等资格;
(四)扣发校内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
(五)停职检查或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五条 教职工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追究相应过错行为责任。
(一)无故迟到、早退、串岗或中途离岗的;
(二)扰乱校园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在校园内乱搭盖,不听劝阻的;
(四)在公共场所恶意辱骂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网络游戏、聊天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不良影响,但尚未构成处分的;
(七)工作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给工作带来损失的;
(八)弄虚作假或谎报事实,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违反师德师风等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差,给学校或部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关工作,并造成损失的;
(十一)工作过程中未按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办事,并造成损失的;
(十二)因工作失误,致使有价值的材料、数据丢失的;
(十三)因疏于职守,未及时受理群众投诉,或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的;
(十五)其它过错行为。
第六条 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职工所在的部门初查核实有关过错事实情况,提出相应的过错行为责任追究书面报告,并填写《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过错行为责任处理表》,报送人事处;
(二)人事处根据部门所报的意见,组织核查,认定事实,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校长办公会研究后作出最终决定;
(四)人事处根据学校研究的决定印发文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职工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第七条 申诉程序及相关政策
(一)受到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的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事处或监察处提出申诉。
(二)学校相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后的三十日内作出申诉反馈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学校教职工的处理决定被变更或撤销,需要恢复该教职工的岗位,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恢复;需要补发该教职工津贴和奖金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补发;需要恢复该教职工名誉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
(四)处理决定的变更、撤销,应当按照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校人字〔2006〕39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