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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编辑:潘玲 时间:2015-07-02 点击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因公出差人员履行工作任务,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参照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和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秘财〔20143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所有预算经费(包括科研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主要包括因公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

第四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差审批、报销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住宿费

第六条  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实报实销。具体见附件。

第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其他原因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八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报销有关费用。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交通工具的最高等级标准:

 

火车

轮船

飞机

动车或高铁

其他交通工具

校级领导

正高职称人员

软席

二等舱

经济舱

一等座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

三等舱

 

二等座

凭据报销

第十条  教职工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要从严控制。其他人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乘坐高一级别交通工具,需提供说明并经单位领导加批同意后方可报销,否则按其他人员应该乘坐的交通工具标准给予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以上的,可以购买硬席卧铺票。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的交通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不得自带车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租车出差,如果确因工作需要租车出差的,须填写自带交通工具费用明细单并经单位领导加批同意。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依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具体见附件。

第十六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相关凭据,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按80元限额凭票报销。由单位派车或包车的,不另行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学习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参加会议的差旅费

(一)教职工离开芜湖市外出参加会议,其往返途中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凭会议通知的有关内容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在途时间计发伙食补助费;食宿自理的,按标准报销住宿费和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培训、学习、进修、访学等的差旅费

(一)经学校批准到外地培训、学习、进修、访学期间差旅费报销按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学校批准到外地培训、学习、进修、访学且必须由学校开支住宿费的,在规定住宿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进修学习费中已含住宿费的不再另报住宿费)。

(三)教职工参加短期(一般指一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的凭有关通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食宿自理的,按标准报销住宿费和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七章 探亲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教职工按规定探亲,其差旅费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按其他人员标准直线距离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具体按人事处核准数据办理。需要中途转车且必须住宿的,可报销一天住宿费。

(二)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的可按规定凭据报销,不得租赁车辆。

(三)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按一次20元标准凭票报销,探亲期间的伙食费由职工本人自理。

(四)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凭机票按直线车、船费标准报销,超支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五)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第八章 本科生、研究生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参加实习按照《安徽师范大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校教字〔2005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科生、研究生和在职人员一道参加会议、比赛等活动,报销差旅费按其他人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硕士、博士研究生离开芜湖市外出调研、受导师委托参加学术研讨会等报销差旅费可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经费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没有住宿费票据的只按在途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和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离开本市接送有关专家当日往返的,按出差1天给予伙食补助费。若一天多次离开本市往返接送有关专家的,按出差1天给予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需包车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应与包车费一并报销;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借支及报销由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借支差旅费,实行一借一清、一借一报原则,前账未报,不得再借;不允许一次借款,多次冲报;多人一同出差,借款与报销必须同一人办理,不得你借他报。

    第二十八条 差旅费一律不得跨年度报销(1220日后出差的在下一年度报销)。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必须与差旅费一并报销(按照开支内容分别填写报销单据),不得分次单独报销。

第三十条 教职工报销差旅费及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出差发生的退票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需由本人书面说明合理的退票理由,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照《安徽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出差票据丢失的,必须由个人提交书面说明,若住宿费票据丢失,必须由住宿单位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收据存根复印件,方可报销。若交通费票据遗失,必须出具情况说明,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到财务处按最低票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可根据合理需要预借差旅费,出差借款返校后及时报账,超过一个月(寒暑假除外)不报账,财务处将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71日起执行,原《安徽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办字〔20134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