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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潘玲 时间:2015-05-04 点击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学校预算资金支付业务,减少现金使用量,提高支出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根据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1217号)、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直预算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28号)、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2303号)等相关制度和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有关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既具有普通信用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

  第三条  学校资金(不含个人科研经费)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能够满足公务卡受理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详见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对还不具备刷卡条件的以下4种情形可暂缓使用公务卡结算: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为中国建设银行。

  第五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

  第六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财务处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由财务处组织各单位相关人员统一向发卡行申请办理,申办成功并经持卡人核实确认后,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管理。公务卡的办理对象:

    (一)全体校领导。

(二)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三)各单位具体承办公务支出的工作人员。

(四)各单位认为需要办理公务卡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有新增、调动和退休等情况时,财务处应及时与发卡行进行联系,申请办理新增或停用注销公务卡的相关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条  公务卡使用属于银联标准人民币信用卡,以62卡号开头,卡面有银联标识。支持境外消费(仅限于具有银联标识的机具)。

第十一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和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登记手续,以便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四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俗称“POS签购单”)。学校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学校财务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否则因提现发生的手续费、产生的利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提前三天到学校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学校财务处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学校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可以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垫资还款;或者由持卡人委托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学校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处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学校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准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相关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根据学校签发的银行结算凭证和“还款汇总表”信息,于收到结算凭证的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

  第二十五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学校财务处,并由学校财务处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1037号)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选择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相关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学校财务处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学校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并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九条  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