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2010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所有经费(包括科研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主要包括因公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等。
第四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差审批、报销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住宿费
第六条 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住宿费标准:
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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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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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领导
正高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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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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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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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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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八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报销有关费用。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
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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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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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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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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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或高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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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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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领导
正高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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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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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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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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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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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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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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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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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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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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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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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教职工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要从严控制。其他人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乘坐高一级别交通工具,需所在单位提供说明并校领导加批同意后方可报销,否则按其他人员应该乘坐的交通工具标准给予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以上的,可以购买硬席卧铺票。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的交通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不得自带车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租车出差,如果确需工作需要租车出差的,须填写自带交通工具费用明细单并经校领导加批同意。报销时凭出差期间的过路过桥、加油、租车等正式发票一并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依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按40元标准予以报销(出差期间已报销餐费的,不予补助)。
第十六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凭据或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参加会议、学习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参加会议的差旅费
(一)教职工离开芜湖市外出参加会议,其往返途中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凭会议通知的有关内容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等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费用,由会议举办单位负担的,不再报销。
(三)外出开会的住宿费按规定由主持会议的单位统一支付的,学校不再报销。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住宿并收取费用的,原则上执行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八条 培训、学习、进修、访学等的差旅费
(一)经学校批准到外地培训、学习、进修、访学期间差旅费报销按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学校批准到外地培训、学习、进修、访学且必须由学校开支住宿费的,在规定住宿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进修学习费中已含住宿费的不再另报住宿费)。
(三)教职工参加短期(一般指一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的住宿费按照对方单位的有关内容并结合本办法予以报销。
第六章 探亲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教职工按规定探亲,其差旅费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按直线距离报销一次往返硬座车票或轮船四等舱位票,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具体按人事处核准数据办理。需要中途转车且必须住宿的,可报销一天住宿费。
(二)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的可按规定凭据报销,不得租赁车辆。
(三)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按一次20元标准凭票报销,探亲期间的伙食费由职工本人自理。
(四)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凭机票按直线车、船费标准报销,超支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五)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第七章 本科生、研究生差旅费
第二十条 本科生参加实习按照《安徽师范大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校教字〔2005〕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研究生和在职人员一道参加各类活动,差旅费按其他人员出差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硕士、博士研究生离开芜湖市外出调研、受导师委托参加学术研讨会报销差旅费可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经费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借支及报销由单位一支笔或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 借支差旅费,实行一借一清、一借一报原则,前账未报,不得再借;不允许一次借款,多次冲报;多人一同出差,借款与报销必须同一人办理,不得你借他报。
第二十五条 差旅费一律不得跨年度报销(12月20日后出差的在下一年度报销)。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必须与差旅费一并报销(按照开支内容分别填写报销单据),不得分次单独报销。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报销差旅费及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出差发生的退票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需由本人书面说明合理的退票理由,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照《安徽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出差票据丢失的,必须由个人提交书面说明,若住宿费票据丢失,必须由住宿单位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收据存根复印件,方可报销。若交通费票据遗失,必须出具情况说明,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到财务处按最低票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可根据合理需要预借差旅费,出差借款返校后及时报账,超过一个月(寒暑假除外)不报账,财务处将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元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