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密切学校和与高层次人才的联系,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人才意识,拓宽人才建言献策的渠道,充分发挥高层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研究决定,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人才工作制度。
第二条 参加联系的领导干部范围: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委员,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联系的人才对象:教学科研取得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校领导班子成员、校党委委员联系的人才对象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等部门确定。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具体联系人才对象由各学院自行确定,报校人才办备案。
第六条 联系的人才对象遵守“不重复联系”原则,每一位人才对象只安排一位领导干部联系。
第七条 联系内容:通报我校重要会议、决议决定精神和学校发展情况;了解学校人才政策落实情况,听取对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对象的工作、学习、生活及家庭情况,帮助他们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人才为我校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做出更大贡献。
第八条 联系方式:采取座谈、深入教学、科研一线看望、利用节假日走访慰问、向人才寄发文件、简报等形式,与联系对象保持经常性联系,并征询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领导干部要加强与人才的联系沟通,每季度至少联系一次人才,每次联系都详细填写《领导干部联系人才记录卡》。联系人将联系对象的情况不定时向学院和校人才办通报,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 校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整理人才提出的建议,以问题为导向提出解决办法,及时向学校汇报。
第十一条 联系人才工作产生的费用,由联系领导所在单位解决。其中,校领导慰问人才经费,从学校人才经费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 领导联系人才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日常联系服务、管理协调工作,校人才办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
领导干部联系优秀人才记录卡
单位: 领导干部姓名:
联系对象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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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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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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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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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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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优秀人才有关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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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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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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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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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项或问题协调处理过程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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