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暂行办法

编辑:刘飞 时间:2018-09-14 点击率:

《安徽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校办字[2015]10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学校公务接待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办法》各项规定,规范公务接待费用报销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一、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办法》各项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来访人员负担的费用。

二、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预算。公务接待费用实行预算管理,未列入预算或超预算的公务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三、严格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审核。报销公务接待费用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来访人员所在单位的公函,或学校及所属单位的邀请函,或会议通知;

2.接待单位负责人审批的《安徽师范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

3.合法财务票据和接待用餐清单;

4.公务卡刷卡消费凭条,或公务卡网银支付凭证(转账支付除外)。因特殊情况支付现金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实行一事一结,不得将多次接待一次集中报销。

四、严格定点接待制度。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校外接待的,需附经“一支笔”审核确认的情况说明,方可报销。

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发生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五、严格执行《办法》关于接待次数、接待标准和陪餐人数的规定。凡超出《办法》规定次数、标准和陪餐人数规定的接待费用,不予报销。

六、下列情况产生的接待费用报销,参照本办法执行。

1.来校讲学和进行学术咨询、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的知名专家的接待;

2.因特殊情况产生的异地接待;

3.外事(含台港澳事务)接待。

 

                                      2016年6月12